• 1

第一附被

1

可向審裁處提請裁决

事項所根據之條例

簡稱

與海工程條例。 差餉條例。

第一十三章

第一一六道

第一二四章

第一二七章

收回官地條例。 海灘及海牀條例。 更改街道條例。

第一三〇章

第三〇一章

第三三七章

香港機場(管制障碍物物), 頽豐樓宇(遺北重行發展) 條例。

「「土地審裁處」係指根據一九七四年土地審裁處條例第三條所設立之土地審裁

第二附表

其他條例之相應修訂

將第三條修訂,以便在「九龍」一詞定義之後加入下文————

一、將第三條第(二)欸(丁)段修訂,刪去「由一審裁處依照第七忤裁決並將 該聲請移送該審裁處辦理」,而以下文代之——

三、將第四三條修

〔甲) 在第(])歎內,刪去「法庭經歷司」一詞,而以下文代之—— 「土地審裁處經歷司或書記」;又

(乙)在第(二}欣內,刪去「經歷司」一詞,而以下文代之—— 「該經歷同或書記」。

四、將第四四條修訂如下1

(甲)在第(一)欺内,谰去「法庭」一詞,而以下文代之—— 「土地審裁處」;

(乙)在第(二)歟門————

1將兩次出現於文內之「法庭」一詞刪去,而以下文代之 「土地審裁處」;又

C)刪去「高等法院」一詞,而以下文代之————

「合議庭」;又

(丙)在第(三)内,翻去「或裁判司」,而以下文代之

「 土地審裁處 」。

*

五、將第五二悄修訂,刪去「或裁判司 」,而以下文代之———— 「裁判引或土地審裁處成員」。

一、將第五條第(三)條修訂,在(乙)段内,願去「由一名法官依該條文

並將該聲請移送與一名法官以作裁决一,而以下文代之————

「由土地審裁處依該作文······並將該盤請移送該審裁處以作裁决。J

「由土地審裁處裁决並將該聲請移送土地審訊處辦理」。 二、將第六條第(二)歟修訂,刪去「由總督······審 」而以下文代之——!!

處,總督須照此將之移送

二、將第七條修訂如下

「土地審裁處裁决] 。

三、將第七條及第七甲條撤消,而以下列條文代之——

“由政府一般收入項下支付之補償

七、由土地審裁處裁決有關根據第三條第(二)歇运該處之聲請 之補償,如擬議中之經營係根據本條例由總或總督會同行政 局予以認可者,該補償須由政府之一般收入項下支付 」。

四、填海工程補償審裁處規則,現予撤消。

一、將第二條修訂,刪去「法庭」之定義。

二、將第四二條第(一)欸修訂,翻去「法庭」一詞,而以下文代之---- 「土地審裁處」。

第二十八田

法規新編

(甲)香第(二)欸內

自刪去一名法官」,而以下文代之———

「該土地審裁處];又

@)删去「交由一名由按察司依照每宗案提名之法官辦理」,而以下文 代之

「照」;

(乙)將原有條例第(三)、(四)、(五)及(六) 歎刪去,而以下文代 之「(三)該土地審裁處須———

(甲) 聆聽工務司或聲請人所擬提出之證供,又在需要時,並聆聽代 表政府及聲請人之大律師或律師之陳詞;又

(乙)〔如須補償時,裁定政府須支付聲請人之補償款額,以補償 二七

(第三篇)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