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
訂閲例第五條將原有規例第七條關於法定人數之規定製去。查是項修訂,係因 原有條例之修正而引起者。按根據該項修訂,公務員叙用委員會主席連同不少於一名 委員則可執行該委員會之權力、職務及工作。至於委員會之事務,則可用傳閱文件方 式代舊開會,予以處理。
本例第六條將原有規例第八條關於「升級關限」之規定則去。
一九七四年版權(修訂)法案(摘要)
*法案之目的有二。
二、第一:疑進一步規定轉播系統經營者於轉播任何播音或電視機構在本港播送 之節目時,對該節關之作品或影片之版權所須負之責任。
三、查權條例第四條第(一)歎對运营或電視節目之作品或影片,其已微 得該作品或影片版權所有人之授權者,業已有所定。本法案第二條(乙〕歎在版權 條例第四罐加入新訂第(一)段,對未得作品或影片版權所有人授權而將該節目播 塗者,有所規定。查該新段係仿照一九五六年英國版權法第四條第(四)致而制訂 曾在豁免轉播系統經營者之對任及規定法庭在評估該播送機構所應付之賠償額時, 對該轉播事須予考慮。
四、第二:將版權條例內提及警務人員之處去;查觸犯版權法律之刑事違例事 項,現旣由工西署處理,故警務人員毋需具有版權條例所賦予之調查權力。
五、法案第二條 ( 甲) 歎,將根據版權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認爲不需要之文字 對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歎刪去。
一九七四年敎導所(修訂)法案(摘要)
(甲)將被判糯留教導所人士之最短留期自原有之九個月減爲六個月; (乙)凡被判還押候審之人士,如經法庭證明不適宜留於教導所者,則可在此 期間不予黵留於教導所内;
(丙) 凡自教導所獲釋之人士,可由其獲釋之日起受監管三年(而非現行由被判 調留於敎導所之日起計監管四年);
(丁)任何人士,如不遵守監管通知書內所載之任何規定時,將被檢控,並須受
第二十八四
法規新編
(戊)任何人士,他在其教導所綱留令、監管通知書、或召回全之有效期間內被 判監禁兩年或不足兩年者,則該留合,監管通知書或召同令將暫停生效,亶至監禁 期滿時,始繼續執行;倘被判監禁超過兩年,或重新被判羁留者,則原有之羈留令、 監管通知書、或召回令即停止生效。
(己)任何人士,在其教導所擓留令之有效期間內,無論其尙被羁留或已獲釋
供可被報稱爲原有條例第七ト第(二)所指之怙惡不怏者;及
【庚】將原有條例第八條第(二)歎谰去,蓋該已屬冗荽。
一九七四年戒毒所(修訂)法案(摘要)
法案第三條旨在規定:凡被法庭判令留戒毒所之人士,均不留到罪紀錄。惟法 庭認爲研究有所需要血特別飭令保留到罪紀錄時,則屬例外。
法案第四條將原有條例第六條撤銷並代之,以便授權監獄署長發給召同命,將 一名受監管令約束而不遵辦監管令所規定事項之人士,召回戒毒所。
法案第五條在原有倒內加插新訂之第六單修,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如在其 留戒毒所合、監管令或召国帝之有效期間內被監禁兩年或不足兩年者,該令將暫停 生效,直至監禁期滿時始繼續執行,惟該人者被判監禁超過兩年或由法庭對其另行頒 下彌留令者,則原有之羈留令、監管令或召同令,即停止生效。
法案第七條將原有條例第八條撤銷並取而代之,以便授權總督飭令將糯留戒毒所 之人士轉送監獄竊留。法案第七條復在原有條例內加插新訂第八甲條,以便規定:如 總督認定爲個人及公衆利益計,應將服刑中之人士轉送戒毒所醫治與療養者,可飭令 進行之。
一九七四年運動塲附例
本附例旨在對市區内之運動場之管理及控制事宜,加以規定。查本附例係根據】 九七三年運動場(新界)規例而制訂者。
二、附例第四條對市民進入運動場之權利,加以管制。附例第五條規定運動塲之 經理或其所授權之任何職員均可在運動場租出之時間內進入運動場。 三、附例第六條禁止任何人士携帶任何動物或雀烏進入運動場內。
四、附例第七條規定在若干情形下,運動場之經理或其所授權之任何職員可飭令 任何人士離開該運動塲。如該人拒絕離場時,則可强行將其驅逐出外。 五
(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