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條將公務員叙用委員會條例第六條第(二)歎修訂,以便規定專員、副導 員及公署人員不包括於公務員叙用委員會條例之適用範圍內。

一九七四年防止賄賂(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將原有條例修訂,旨在實施一項決定,以便將根據原有條例進行調查之權 力轉役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執行,此外復採納百里區樓士在貪污事件調查委員會第 二次報告書所提出之建議。

法至第三條將原有條例

1975

修訂,以便插一項准予反駁之推定,根據該項 雅定,凡有理由相信一名與被控犯該第一 名)段之人士有密切觀戚關係 者所持之財產,係偽被告人託管,或代其管理或由其獻予者,均作被告人之財產論

法案第四條參照調查委員會之建議,將觸犯該條例之若干規定者所應受之處罰提 高。該條(丙)授權法院於認爲適當時可飭令將被判觸犯原有條洲第一〇第一 〔乙】段者無法解釋來源之財產全部或部份予以沒收。

法案第六條將原有條媽第一四條修訂並採納一項建議,凡於接獲巢控該條給 之通知書後不予答覆者,均屬違法。又凡於答覆該知書時蕃櫃作失實之陳述者,亦 屬違法。

法氣第七條在原有列内加插四條新訂條款,使凡被指或涉嫌觸犯原有條例而受 調查之人士在處理其財產時,均受限制。新訂第一四甲餘規定:總督特派服政專員可 發給通知書予受嫌疑之人士,飭令其在該通知書之有效期間內,若未獲該專員事先同 意,不得擅自處置或處理某等指定之財產。新訂第一四乙係關於受嫌疑之人士在第 三者手中之財產之處理事宜。該條授權專員向地方法院申請頒給命令限制該第三者處 理該命令所指受嫌疑人士之財產。新訂第一四丙及一四丁條規定該等限制命令之撤銷 及更改事宜並規定第三者或受嫌疑之人士可向法院申請頒給指示。

法案第一三條將原有條例第三〇條修訂,即在該條內加插一條文,以便規定 員有自由權可將受調查者之身份揭露。此項自由權,可在五種情況下行使,而在每種 情況下,受調查者以及其他人等亦當知悉此項調查事。

一九七四年年水務法案(摘要)

現行之水務條例乃於一九三八年制訂,故有修訂之需要。本法案主要係以該現行

106 看近年馁 第二十八田

法規新編

條例爲監本,同時亦將其撤銷。

二、本法案第二部係關於水務監督之職責及權力。

三、第三條授權水務監督保管及管理一切水務供應系統一集水區內批租官地除外 ▲及其內所存之水。第四條規定水務監督之職責。第五條規定水務監督可將其權力及 職責授予任何公務人員執行。

四、第六條授權總督指示任何公務人員〔法官與数性除外】執行本法案所規定 之權力與職責

五、第七條對滅火設備或戶內供水設備之用戶及公用供水設備之代理人之批准事 宜加以規定。關於用戶方面之規定,與現行條們所以定者無異。至於公開供水設備須 設代理人一事,則屬新規定。在若干多厨大厦内,由於並非每戶均有獨立之堠管 水 由總喉直接駁入屋內之故面須由兩戶或數戶共同使用部份滅火設備或戶內供水設輜, 因此必須有人負責此等公用供水設備之管理及保養。該人根據本獲批准為代理人 之人士。凡用戶及代理人均須承諾繳付本法案所規定之費用及對滅火設備、戶內供水 設備或公用供水設備負責。

六、第八條規定:如滅火設備或戶內供水設備,未經批准,或未有漢洋之用戶 代理人,則水務監督可拒絕將總堠駁至該設備。此外,上監督因種原因: 例如因該等設術係設於非法佔用之土地上,而對水務監督在所指示時,則水落释 可拒絕接駁。

七、第九及第一〇條與現行條例之規定相同,旨在投水務監齊在十箭隊下限 制或暫停供水或將供應熱斷。除非況緊急而無法預料,否則,在提取到行動之 ,必須依照第一條之規定給予通知。

八、第一二條載有進入屋內之權力。第三條規定:如遇必要時可使用所指之强 力,以執行水務監務之職務。

九、第一四條規定無證術晚,免費供應食水。

十、第三部係關於滅火設備及戶内供水設備者。

十一、第一百條規定:凡在建造、敷設、改藝或拆除任何滅火哉備或戶内供水設 確前,均須獲得水務監督之批准,但如屬輕微之改裝,則可豁免是項規定。任何建造 或敷設工程,以及所用之喉管及裝配等均須符合本法案所訂規例之規定。第一六條規 定..此等工程,均須由持牌之水喉匠進行。

十二、第一七條規定:水務監督可發出通知書,飭令用戶或代理人對滅火設備或 戶內供水設備進行指定之修理或其他工程,如該人不照辦時,水務監督可根據第一八 條之規定逕自進行該等修理或其他工程並向用戶或代理人追收所之費用。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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