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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樓宇差餉不發還

情形下,已繳差餉之全部,一九七四年一月起, 一律不 發還 。 凡屬首次估價之樓宇、改建後重行估價之樓宇, 或豁免差餉期滿後重新估價之樓宇,所繳差餉通常不予發

多層大厦分層業主

設立法團管理大厦

凡樓宇空置達整個月份或多個月份,而該樓宇會作為 一項獨立產業進行估價者,則已繳差餉之半數,或在少數

多層大廈目前已超過七千多幢,每幢都有許多分層業主,在管理上,常有困難發生。業主組織法團法例施 行了三年多,反應也很熱烈,已有三百多個業主團體成立,對管理大厦有很大的帮助。

解决大厦的難題

執行職務,特別遇到住戶欠交管理費或應繳付之費用,法 團可以根據公共契約内文規定,以法團之名,將該業主 地的權益出售,或據情向田土註冊處,將該欠殮記備在案

本港近數年來多層大厦陸續興建,數千市民共住一幢 大厦,許多住戶未能注意或遵守本身義務,有些欠公德之 住戶隨便抛棄垃圾,佔用公共地方作不合術生的用途,嚴 重破壞公衆衛生,影响他人及本身的健康,凡此種種,急 待解决。

多層大廈管理說易實難,民政司署也會舉行爲時數日 的大廈立案法團研討會,介紹各管理委員認識本身職務及 權力,代解答日常大廈管理遇到的難題。對管理大厦有莫 大的裨益。

爲針對本港多層大廈管理的困難,政府於一九七〇年 六月制定多層大厦(業主組織法團)條例,法案條例的自 的,在大廈的分層業主,能够共同組織一個法團,設立管 理委員會,將大厦管理得更完善,令業主與住客各得益處

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很難改善許多大問題,特別 是一向管理不善的大厦,因爲法例給予業主法團-

分權力

1974

M 看夭午腊 第二十七田

民政司署田土主任指出,至目前爲止,港九共有多 層大厦七千多鐘,註冊的業主立案法團三百八十餘個,雖 然此數爲百分之五左右,不過,法例成立至今不過三年多 許多業主與未-

分了解法例給予他們的權利,相信不久 將有更多業主立案法團出現。

業主法團可探行動

田土廳着重指出,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不但改善切身問 題的居住環境,更藉此改善膦里環境關係,同住一大厦· 利益相關。此類業主大厦管理法普及各階層人士。甚至 許多家庭主婦,亦不辭勞苦,參與管理事務,合力擺好居 住環境,以北角區的婦女參與管理委員會爲最多

一般情况,大厦管理職責,交由代理公司負責,或由 居住須知

業主住客聯誼會管理,可惜這兩種管理方法,都各有其缺 點;代理公司及商業性質團體,與大股本身無直接關係, 許多時未能圓滿執行任務;業主住客聯誼會的成立,職務 也不過是基於隱居的互相信任倚靠,假若某業主或住戶沒 有或不願意參加聯誼會,又不合作,欠交管理費,此時聯 誼會除好言相勸,再三催交處,別無他法。多層大厦業主 「案法團一經成立,該大厦每一單位在法例上是隸屬法團 管理,若住戶欠租或不聽從大厦動告維持公共衛生·法團 可以對該住戶採取行動。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第一步驟是召開業主大會,由依 公共契約指定的某人主持召開,或是由該大厦百分之五以 上的業主聯同舉行,然後由不少過百分之五十的業主聯同 設立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的組織

要把一座有衆多業主和更多住戶的大厦管理得好, 定要有人負起管理的責任,法案規定,所有未有這種組織 的大厦、部份業主都可以挺身而出,組織委員會,然後註 -毌爲法人團體,去担任管理工作。

關於如何組織法人團體,係分開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就是先行組織管理委員會,其進行的途徑 ,係有四種不同的辦法可供採用,這四種辦法是:

一、倘若公共契約已有明文規定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者,則照契約規定辦理成立。

二、一羣業主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廈的份數不少過百分 之五十的話,可以召開一個業主大會,在大會席上,如果 有業主投票贊成,而且這些贊成的業主所合共佔有大厦 的份數亦最低限度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話,這業主大會便可 以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

三、在第一項及第二項辦法都行不通的時候,如果有 一羣業主同意,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廈的份數不少過百分之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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