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秦论年怪 第二十七回 居住須知
私人樓宇皆繳差餉
徵收率爲百分十五
差餉係香港政府長期以來的稅收,凡屬一切私人的樓宇,皆要徵收差餉·差餉徵收率,一般爲租值之百分 十五新界地區為百分十一。業主與租客都有責任繳交差餉;對差偏的估值不滿,可提出及對,更可向地方法院 訴;空樓宇 如已繳差餉者,一律不發濕。
一切樓宇皆徵差餉
差餉係香港政府一項具有悠久歷史之稅收,起源於一 八四五年。初期徵收差餉,旨在支付警察、街燈、食水及 消防等開銷,但多年來,差餉已成爲本港一般稅收之一部 份。由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起,所收之差餉,部份撥與市 政局使用。
怙價額或應課差餉租傕・乃按照樓宇(或産業)毎年 之合理租值而估定,並不扣除修葺、保險或其他費用。凡 攜應繳差餉之樓宇,不論是否租出,必須由差鍋物業估價署 進行估價,以便緻收差餉。應課差銅租值雖係根據樓宇之 合理年租而估定,但新建樓宇之應課差餉租值絕不會高於 當時有效之估價册内同類樓宇之水平。應課差餉租值,通 常每隔兩三年重估一次,每次重估後,本署將新估價額 通知繳納差餉人士。
港島、九龍及新九龍之每年差餉徵收率,通常爲應課 差盤租值之百份十五。如有關產業僅由政府供水管供應未 經清灤之淡水,則徵收率減爲百份之十四,如全無自來水 供應,則再減爲百份之十三。至於新九龍以外之新界地區
·徵收率通常爲百份之十一,如政府所供應之淡水爲未經 清者,則徵收率爲百份之十,如全無自來水供應者,則 徵收率爲百份之九。
差餉分四季向差餉徵收官(庫務司上期繳交,繳納
差餉通知 通常於季初發出,而差餉則須於該季第一個月 (卽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之前清繳。
繳交差餉之責任
初次進行差餉估價之樓宇,其中估價日起應繳之一切 差餉,均在首次發出之繳納差餉通知書內列明。逾期繳納 之差餉,得由庫務司按照所欠數額加徵百分之五之附加費 。新建樓宇通常須於入住後下一個月之首日,或獲發入住 許可證六個月後,開始繳納差餉,兩者中以較早之日期爲 準。開始繳納差館之日期,已在差餉估價通知書內註明。 市區(即港島、九龍及新九龍)之差餉,分爲兩部份一 部份撥歸政府,而另一部份則撥給市政局。現時撥給市政 局之差餉額爲百分之六。
繳納差餉的實任,須視乎業主與佔用人雙方所訂之合 約而定。由於差餉主要係向產業之佔用人徵收,故如無合 約訂明由業主繳交,則應由佔用人負責。
一般而論,凡聲明租金「不包括差餉」在内者,則佔 用人須繳納差餉,如聲明租金「包括差銅」在内者,則差 餉由業主負責。在本港之大多數情形下,應由住客負責之 差餉,亦由業主先行代繳,然後向住客取值。此項辦法之 優點,在於業主能確保差館依期繳納,蓋根據差條例。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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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人及業主均有繳納差餉之責任,如任何一方不繳納, 則有關當局得採取行動,向另一方追討。差餉估價通知書 所載之姓名及地址,乃根據該署所收到之與報資料·或由 該署派員到有關樓宇查悉者。有關樓宇之城報事項如有更 改,應立即通知該署。如差餉改由別人負責繳交時,亦須 將該人之姓名及地址通知車務司。
對差餉估值可提反對
如認爲估價通知書所載之應課差餉租值過高,或該樓 宇應豁免估價,則可提出反對。首先應與負責該樓宇所在 地區之估價員接洽,與該估價員會唔後,如仍感不滿,則 可用(表格 23 甲)正式提出反對,該種表格可向差餉物業 估價署或各民政處免費索取。反對通知書必須在估價通知 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内呈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該項反對將由估價署一名高級職員詳加考慮,然後該 員簽發一份决定通知書(表格24),通知原有估價額應予 維持或另訂估價額。
如對此項决定仍感不滿,得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推 必須於决定通知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進行。差餉物業署當 會協助填寫一切有關表格。
如對關始徵收差餉之日期有所不滿,則於接到估價通 知書後,應即親自或致函到估價署提出反對。
可獲豁免差餉之樓宇,爲數極少。根據稅務條例,業 主自居之樓宇可獲豁免物業稅,但此等樓宇仍須繳納差餉
農地、用作舉行宗教崇拜儀式之樓宇、由政府、市政 局及若干其他團體佔用之樓宇,均獲豁免差餉,但有關法 例條文頗爲複雜。因此,任何人如欲獲悉詳細情形·應親 自前去差餉物業估價署或致與差餉物業估價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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