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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辦法給予各該官契持有人,與港島及九龍兩地爲期七十 五年,但可續望之官契持有人。第一項通融爲:在官契滿 期之前二十年內之任何時間,官契持有人倘欲重新發展其 所有之地段,則可申請發給新官契一份,但須繳付補地價 欸項,該款可以作一次過付,亦可於三年內分三次繳交 每年一次。第二項通融則爲:倘有任何官契持有人,俟

其原有官契滿期時,始行續期者,則可選擇每年繳付重新 估訂之地稅,亦可選擇一次過清繳重訂地稅之總額。但該 總額已減去該區現行地稅或新界標準地稅。至於該項地稅

·則仍須在整個新官契之批期内繼續繳納,凡續期官契之 持有人均可以在上述兩項付緻辦法中任擇其一。

新界土地買賣手續

新界理民府可辦理

有關新界土地如何進行買賣,其應注意的事項及應辦的手續,各理民府以公函提供各鄉事委員會,給各有 關人士參閱。申請批租新界的官地,應寫信給該地所在區域的理民府,各區理民府計有離島理民府、西貢理民 府、荃灣理民府、大埔理民府及元朗理民府。

官地處理辦法

香港政府的基本政策,是將官地的批租權公開拍賣, 價高者得,所有供市民作普通用途的土地,都採用這一方 法出售。至於供作廉租屋宇計劃、公用事業、學校、教堂 、廟爭、診療所、蕭利及若干慈善事業用途的土地, 是用特許方法批租。在這情形下,政府徵收的地價,各有 不同,如果土地供作非牟利用途,政府可免收地價,但 如供作公用事業用途,前可按照十足市價徵收。

政府在處理各種土地交易時所依循的慣例,大致如下 這些慣例雖然可以更改,不外下列各點:

一、公開拍賣,如果有人申請,而該申請人已由當局 通知拍賣條件,並繳交按金(通常爲五千元),作爲願意 根據底價競投的保證,政府即可將有關土地公開拍賣,如 果沒有人申請,政府亦可於預先公佈有土地出售,再將土 地公開拍賣,所有公開拍賣的佈告,都在憲報及本港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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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港年儷 第二十七回

上發表

二、公開投票,遇有某幅土地,適宜於某種用途,而 政府亦想確保購買人將該幅土地-

作該種用途時,通常都 採用這一方式出售。

三、在新界交換土地,在新界方面而言,申請人都常 可以用土地來交換,只要將新界換地權益文件(這種文件 通常稱爲「乙種信」),交出和繳交一筆等於兩地價差 額的補價便可。至於此項交易的程序,須依照若干規則辦 理,因此申請人如欲交換土地,應先向當地理民府請求指

批租及重新發展

一般來說,全部買價須交易之日起一個月內清付,但 在若干情形下,可准予分期付欸,關於地價的繳付辦法, 在售資條件裏,通常都有清楚說明。

居住須知

土地發展,目的爲使寶貴的土地能物盡其用,售價和 批給條件,通常都載有致,規定在某一期限内,須使用 欸項若干作建築之用,並規定該地工程上之某項條件,及 其用途的限制,和所准許的發展程度。

在少數的情形下,可用特許批租方式及在繳付地價後 准許將現有地段擴展,但擴展的部份不能由它單獨發展 或與毗連的官地一同發展,在决定應否准予擴展地段時 該地附近承租人的利益,亦在考慮之列。

地段的交換和界綫的重劃,曾經在新界各理民府田土 登記處登記的耕地或屋地,如因公用或某項重新發展計劃 的緣故,須由政府立師或在短期内收回時,承租人可以獲 准將該等地的換取價值相同的屋地。因爲耕地與屋地的價 植不同,所以如果承租人依照這項原則用耕地來交換屋地 則其所得到屋地的面積,將遠較其原有耕地的面積爲小 此外,如遇擴闊街道,城市設計等工程須予進行時,建 屋地段的界綫也隨時要在新劃定,來適應批准的計劃。

期滿官契可續批

不能續期官契的重新批給,在上世紀所批給的七十五 年期不能續期官契中,有些現已滿期或快將滿期,如果有 關地段不需予收回以作公共用途,則政府通常可批給新官 契,但承租人必須補繳地價,繳交重新釐訂的地稅和遵守 若干有關土地發展的附加條件。

可續期官契的續期辦法,凡屬可續期官契,都可以根 據政府重訂定的地稅予以續期,新地稅的數額,將視乎政 府對各該地段重新發展有無加以限制而異,以新界的地段 及包括位於新九龍而經理民府田土登記處登記的測量約份 地段來說,官契於一九七三年第一次批期屆滿後即可按照 計算條例的規定自動續期,而地稅和官契條件均照舊不變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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