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即可以獲得兩年的租住權。
業主收到樓宇問題
業主如攝收 樓宇以供其本人或直系親屬居住,又或 將樓宇重建者,須向地方法院申請頒發收间樓宇令。如業 擬收回樓宇自住者,則在本法例實施前,須已成爲該樓宇 之業主。業主要收國樓宇自住或供其直系親屬居住時,地 方法院法官必須先行認定批准收囘樓宇之申請,對住客不 會引起更大的困難方可頒令。如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 製始成爲有關樓宇之業主者,法院將不頒發收樓宇
樓宇一旦收回後,如非進行重建者,則業主不得在兩 年內將樓宇出售或出租,但已獲法院同意者,則屬例外。 但業主如果會經作失實陳述或將重要事實隱瞞而獲得收回 樓宇者,則原有住客可要求陪償其因此而遭受之損失。 如果業主與住客訂有租約的,業主不可以在租約期滿 後收樓,只可以在約滿按新例規定加租。加租後,住客或 三房客可由加租日起計兩年,即兩年内不能再加租,換貫
還有一條新規例,如因爲加租後差餉增加,業主可以 將增加的差餉額轉嫁給住客,卽由住客負担。
雙方不滿可上訴
業主未獲得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加租證明書」之前, 不可以先向住客發出加租通知書,除非協議加租,則屬例 外。業主在獲得「加租證明書」後,應在加租通知書發出 日起計一個月之後才可以加租。假如業主發出了「加租通 知書」,而住客不同意差餉物業估價署批准的加租額時, 住客可以在十四天之内填寫TR 10 A表格,向差餉物業 長要求「覆核」,但要交一核費」五十元。估價署長會 委派一個獨立的「租金覆核委員會」來進行「覆核」,覆 核結果會再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長,再由署長轉知業主與 住客。
加租新例經已實行
住客須知詳細刋載
覆核結果如果業主與住客仍有所不滿時,可在一個月 之內向地方法院上訴
新加租條例已於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通過生效,差餉物業估價署對於加租新例的說明,很多人都還不大 明瞭,本文就住客須知事項,詳細刊載,以供讀者參攷。
如樓宇是否租賃作爲住宅用途一問題,已引起爭論, 則住客可用表格TR4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發給樓 宇主要用途證明書」。
住客應知事項
§ 看透年任 第二十七回
住客可向地方法院申請覆核證明書。如署長拒絕發 給證明書時,住客可向地方法院申請裁定樓宇之主要用途 或裁定該樓宇是否供作住宅用途。
業主如須收回樓宇以供其本人或直系親屬居住者,須 向地方法院申請頒發收回樓宇令。如係一九七三年十二月
居住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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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擬收囘樓宇重建者,須向法院申請頒發收回樓宇 凡屬新訂租約之樓宇,住客與業主得以協議方式訂定 租金 。
業主及住客可隨時協議加租,協議結果,在住客簽署 通知書(表格TR7)後,由業主負實呈報署長。署長加 簽後,即將該通知書一份寄與住客。
業主可用表格TR9向署長申請加租,業主要求加租 之申請書副本,將送與住客,以便其提出意見。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認爲公平市值租金係超過住客 現時所付之租金者,將發給證明書,證明可予增加之數額 此一加租額係公平市值租金與現時租金兩者之差額,再 除以五後所得之數額,但如此數額超過現時租金百分之廿 一,則加租額通常以現時租金百分之廿一爲限
住客可用表格TR 10A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 核加租證明書,覆核費五十元。該項覆核工作,將由署長 委出之獨立委員會担任,鉤住客有任何意見以供該委員會 考慮者,可用書面提出,
該委員會作出裁决後,住客將獲發給租金覆核委員會 裁决證明表(表格TRIC),如有不滿,可於一個月內 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業主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加租獲得批准後,必 須將加租通知書(表格TRH)送達住客,始可加租。同 時,業主並須在該通知書內說明加租日期。
有關樓宇如由業主負責繳納差餉,則差餉增加後,業 主可按照所增之差餉數額增加住客之租金,但業主必須用 表格TR8通知住客。
係於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訂立,或上 次加租日期係在該日之前者,則由訂立租約之日或上次加 租之日起,一年內業主不得加租。如租約係於一九七三年, 五
(第七篇)
十五日以後始成爲有關樓宇之業主者,法院將不頒發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