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Dm 看近年轻 第二十七回

法規新編

地方、街道或公共場所弄髒時,則犬主須對該犬之行為負費;惟若能證明在該違例事 項發生時,第理該犬者並非犬主之家人或其僱員,則又當別論。

請與第八業將原有附例第一四條之適用範圍擴大,以便禁止任何人士將艘餘棄 於任何公共場所。

附例第九條對原有附例第二三條作連帶性之修訂。

一九七三年公衆潔淨及防止妨 礙衛生事物(新界)(修訂)規例

查原有規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市政事務署署長所授權之人員可將通知書達 負責管理或清潔某一建築物之人士,飭令其將該建築物之若干公用地方之垃圾廢物予 以清除。修訂之規例第二條(甲)欺將第(二)欸修訂,以便使該歎之規定能適用 於建築物之其他公用地方,並規定可將通知書送達負管理或清潔該建築物之人士、 或有關之業主或佔用人。

規例第二條(乙-)將原有規例第五條第(三)歎撤銷及取而代之,並規定凡依 據規例第五條第(一)或第(二)欸而送達之通知書,均可飭令該接獲通知之人將通 知書所註明之地方或建築物之公用地方加以清理及在不超過三十天之期間內,保持該 地方清潔。

規例第二條(丙)將原有規例第五條第(四)歎撤銷及取而代之,並規定任何 人士於接獲依據規例第五條第(一)或第(二)歎所送達之通知書後而未遵辦其規定 事項者,則署長有權代其將通知書所指之廢物移去,將該地方清理並向其追收所需費 用 。

原有規例第八條禁止任何人士在公塲所便溺,修訂規例第三條則將此項禁令之 範圍擴大,使能適用於建築物之公用地方。

規例第四條將新訂規例第五甲條加入原有規例内,以便禁止在建築物之公用地 方吐痰。

規例第五及第六條將原有規例第九及第一二條內之若干詞句刪去,並以「廢物」 及「抛棄廢物」兩副代之。

規例第七條將原有規例第一三條修訂,以便規定如有任何犬隻將建築物之公用地 方、街道或公共場所弄髒時,則犬主須對該犬之行爲負責;惟若能證明在該違例事項 發生時,管理該犬者並非犬主之家人或其僱用人,則又當別論。

(第三)

||||

規例第八條將原有規例第一四條之範圍擴大,以便禁止任何人士將艘餘棄置於任 何公共塲所:

規例第九條對原有規例第二三條作連帶引起之修訂。

體育類

一九七三年運動場(新界)規例

本規例旨在對新界之運動場之管理及控制事宜,加以規定。

二、規例第四條對市民進入運動塲之權利,加以管制。規例第五條規定運動場之 經理或其所授權之任何職員均可在運動場租出之時間內進入運動塲。

三、規例第六條禁止任何人士携帶任何動物進入運動場内。

四、規例第七條規定在若干情形下,運動塲之經理或其所授權之任何職員可飭令 任何人士離開該運動場。如該人拒絕離場時,則可強行將其驅逐出外。

五、規例第八條禁止任何人士故意妨礙經理或任何職員執行職務或煩擾或騷擾在 合法情形下使用運動場之人士。

六、規例第九條係關於車輛之管理者。該條授權經理指揮運動攝内之交通。 七、規例第一〇旨在保護各運動場及其設備,並對運動場内一切人等之行爲作 一般性之管制(

八、規例第一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未得經理之許可,不得在運動場內利用任 何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音響。

九,規例第一二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未得經理之許可,不得在運動塲内架設任 何構築物或售賣任何物品。

十、規例第一三條規定:凡未得經理之許可,不得在運動場之任何地點張貼廣告 招紙、海報、告示或旗幟。

十一、規例第一四條規定當局有權隨時封閉各運動場。該項權力並下受運動事 租賃合約書內所載有關用途之條歎所限制。規例第一五條乃關於違例事項及處罰。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