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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若涛年腰 第二十七國
法規新編
規例第一四條授權人事登記主任令任何人士將身份證繳還以便更改。根據規例 第一五條之規定。有關原有規例之違例事項,起訴期限,將增至兩年。
規例第一六條將英軍人員、英國政府及各國領事與領事人員之子女可獲豁免 登記之最高年齡自十七歲提高至十八歲,至於一般兒童,則自六歲提高至十一歲 何言人,如能向處長提供-
份證據證明其若進行人事登記條例或原有規例之規定時係 足以損害其健康者,則可獲豁免辦理登記。
規例第一七條明確規定現行之身份證仍屬有效。
規例第一八條將新訂第一附表內載之身份證式樣修訂。
一九七二年長俸(修訂)規例
本規例係爲實施男女公務員同享同等長俸權利之政策而制訂者。查此政策政府最 初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則上經已採納。
二、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女公務員將不因結婚而影響其可享長俸之權 利,故原有規例之修訂對下述事項加以規定:
(甲)凡在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前受僱担任可享長職位之女公務員,因結 婚而退休時,可獲發給結婚恩体。
(乙)凡在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調職前來本港服務之女公務員,不得再 享有規例第一三條所賦予之利益。
(丙)凡女公務員如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期 間內因結婚而退休,其後並按照臨時僱用條件獲得重僱,如其間暫停服務 之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者,其服務之連續性將不受影響。
(丁)女公務員如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前因結婚而退休,並因退休前之服 務而獲得結婚恩俸者,其退休前之服務年資,將不作爲可享長俸之服務年
(戊) 已婚女公務員如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前已按照臨時僱用條件受僱 任可享長俸之職位,則該日期以前之服務年資,只有四份之三得列入爲可 李長俸之服務年資。
(已)女公務員如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後退休並獲發給結婚恩,其後 復按照臨時僱用條件獲得重者,如於規定之時間內進行申請,並將會領 取之結婚恩俸歸政府,則退休前之服務年資;得作爲可享長俸之服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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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三、原有規例附表之修訂,旨在將遺漏事項一則加以補正,
一九七三年版權法案(要
本法案旨在將經由一九六八年設計版權法修訂之一九五六年版權法適用於本港之 條文畧加修改,並針對本港現時之特殊情况,進一步制訂關於版權法之規定。 二、根據第三條之規定該版權法對於本法案附表所列每一機構在本港播映電視及 播潘等事宜,均屬適用。
三、第四條係關於利用擴散系統,將讓附表所列任何一機構在本港所播送之播音 或電視節目轉播事。該等節目包括錄音、文藝、戲劇或音樂作品或活動影片。該條 規定 ,凡利用擴散系統轉播播音或電視節目之人士,對有關之錄音、文藝、戴刺或贊 樂作品或活動電影片之版權,須負責任,並與獲得港此等節目之版權所有人發給牌照 者處於同等地位。
四、第五條規定,任何人士,如藏有供買賣或營業用之版物品,而其原作品之 版權
;係受版權法或本法案所保障者,即屬違法。
五、第六條規定,高級警務人員及獲工商業管理處處長授權之公務人員,如懷疑 會有違犯版權法與版權條例之事件發生,得有泛權力對該事件進行調查。第七條對 警務人員及獲授權之公務人員進入住宅樓宇搜查之權力加以限制。第八條規定,凡阻 礙警務人員或獲授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者,均屬違法。
六、甚多在本港買賣及使用之物品之版權,係由居於本港以外地方之人士所擁有
·故需制定一項辦法,以便確立某一物品之版權所有權,而無須版權所有人親自出庭 確立之。第九條規定該辦法爲以宣誓書代替親自出庭。此項程序,係附加於該版權法 第二一條所規定之程序者。第一〇條規定可將觸犯該版權法或版權條例者提控之期限
七、第一一條授權總督在憲報發表公佈,將附表修訂。第一二條將現有之版權 例與美術品版權條例撒銷,同時亦將根據現有版權條例而制訂之規例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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