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三年保障投資人士 法案(摘要)

本法案係爲實施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一次報告書第四章所載有關保障投資人士 之建議而制訂者。

第二條:第(一)欺解釋本法案内所載名詞,其中較重要者爲「刊登」,「投資 安排」及「證券」數詞之定義。第(二)歎則解釋「廣告」及「文件」二詞,以配合 本法案之需要。任何廣告,若係邀請公衆人士向廣告所指之人士投資者,則現作由該 名人士所刊登者論。

違例事項

第三條規定,任何人士,有利用欺騙性或不擇手段之虛僞陳詞誘使他人簽訂協 約或參與任何安排事宜,以便將金錢投資於證券及其他財產者,均屬違法,最高可被 判監禁七年或罰欸一百萬元,或二者兼施

第四條禁止刊登或爲刊登而擁有任何廣告或邀請書或任何文件,而其内容係邀請 公衆人士簽訂協紆或參與任何安排事宜,以便將金錢投資於證券者,又凡載有此類邀 請文字之文件,亦在禁止之列。該條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若于類活動,例如 ,凡遵照公司條例之規定刋登招股章程與連同該章程派發之公司股份認購申請表,均 不在禁止之列。第(四)歎規定,凡有違犯本條者,一經依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 被判罰歎五十萬元或監禁三年,或二者兼施。

第五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刊登廣告,或載有廣告之文件,謂某名未有依據證券法 案註冊爲投資顧問之人士,願意指導他人投資或代投資者處理證券財務,以賺取酬勞 者,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歎一萬元;至於爲刋登而擁有此類廣告文件亦復如是。

第六條授權裁判司簽發命令,以便授權證券監理專員或警務人員在該命令所指 與違犯本法案之事有關之樓宇內搜查及扣押任何文件。該條並授權將此種情形下所搜 獲之文件扣押六個月,惟若是項罪案之訴訟程序業已開始進行,則可將該等文件扣押 至訴訟程序完結爲止。在若干情形下,該六個月之扣押期限得以延長。此外,該條更 授權法庭在處理觸犯本法案之罪案時,飭令將任何曾經用以構成違例行爲而現於訴訟 程序中呈堂之文件予以處或毁滅。任何人士,如有阻礙監理專員或警務人員執行依

pm 香港年怪 第二十七田

法規新編

據本條所簽發之命令者,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欸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第七條規定任何公司或法,如有違犯本法案之規定者,則該公司之負責人員 經證實會同意或有意容許該公司成法團作此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爲係因其疏忽所 致者,則亦屬違法。

侵權行爲之訴

償而

【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曾受任何失實、熱導或欺騙性之陳述、預測或承諾之 影响將金錢投資,並因信賴此等陳述、預測或承諾而蒙受金錢上之損失者,則有樓 要求賠償。劉被告人能證明其有足够理由相信或確信該等陳述係眞實,或等預測或 承諾係合理者,則可以此抗辯。

雜項規定

第九條係對盜竊罪條例作運帶引起之修訂。

一九七三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

本規例第三條將原有規例第三及第四條撤銷並取而代之。新訂規例第三條規定任 何入境人士(獲豁免者除外),必須於抵達香港後三十天內辦理登記事宜。凡獲豁免 登記之人士,一俟其豁免期限告終,亦必須在期滿後三十天內辦理登記事宜。根據「 家屬」一詞之修訂定義,家屬係指任何年齡在十一歲至十八歲之間而與戶主有關係或 依靠戶主生活之人士。

規例第五條將重新登記之年齡自十七歲提高至十八歲。

規例第六條授權人事登記處處長將已失時效而不再需用之相片,指模及其他紀錄 毀滅。

規例第七條將須自行負責保管本人身份證者之年齡自十七歲提高至十八歲。 規例第八條將必須遵守凡根據原有規例第一條第(一)頒發之命令而携帶及 出示其身份證者之年齡自六提高至十一歲。

根據規例第九條之規定,凡持有塗污之身份證或使用他人之身份證者,均屬違法 。任何人士,如其身份證已告遺失、毀滅、損壞或塗污者,必須申領新身份證。所有 送交警署或人事登記處之身份證,必須在九十天内領回,否則人事登記處處長有權將 之毀滅。

(第三篇)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