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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Dm 看近年怪 第二十七回
法規新編
過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第八二規定證券商必須在持牌銀行開設一個或超過一個信託戶口。凡代顧客收 敗之款項,除若干情形外,均須存入該戶口。該條並規定在何種情形下可從信託戶口 提敗。凡違犯該條之規定者可被判長達五年之監禁及高達五萬元之罰欸。
第八三條規定不得將信託戶口之存歎用以償付證券商之債務。
第八四條規定:本法案第九部之任何規定均不影响任何人士所享有與信託戶口之 存歎有關之合法聲請或留置權。
第八五條規定證券商必須委派一名認可核數師稱核其帳目。
第八六條規定證券商每年均須編製損益表,並在該條所規定之期間內連同核數師 之報告書呈交有關當局。該條並戰有規定,以便在若干情形下可將此期限延長。至於 誰作所指之有關當局,如證券商係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會員商號之合夥人或會員公司 之董事者,係指該證券交易所;如係其他種類之證券商,則指證券監理專員。凡違犯 該條之規定者。可被判罰歎高達五千元。
第八七條規定:核數師在稽核證券商之帳目時如發現證券商有違犯第八一及第八 二條之規定者,須將其報告書直接呈交證券監理專員。
第八八條規定:如證券商未有依照第八六條之規定呈交其核數師之報告書或核數 師依照第八七條之規定將報告書直接呈交該專員時,該專員有權委派一獨立核數師將 證券商之帳目稽核。
第八九條規定:如有人向證券監理專員報稱某證券商未有向其報帳時,該專員可 委派一獨立核數師查閱證券商之帳目並提出報告。
第九〇條規定:凡依據第八八八九條委派之核數師均須向證券監理專員提交報 告書。
第九一條規定由證券監理專員委派之核數師所具有之權力。
第九二條係關於依據第八八八九條委派之核數師將其所獲資料向人透露之事。 第九三條規定:遇有依據第八八或八九條委派之核數師或能出示依據第九一第( 丙)欸簽發之授權書者向任何證券商查詢其簿册、帳目及紀錄時,該證券商必須將之 出示。該條並規定:如核數師向證券商提出關於其業務之若干問題時,證券商亦須從 實作答。凡不遵從根據本條所提出之要求者。可被判罰欸高達一萬元及監禁兩年。
第九四條規定:凡離開香港或將紀錄毁滅、藏匿或更改,或將任何紀錄與其他財 產迭往香港以外之地方以驪阻止、延遲或妨礙核數師依照第九部進行查閱及釋核工作 者,均屬違法,最高處罰爲罰歎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第九五條明確規定任何證券交易所之管理委員會仍有權就核帳目、供給資料予
第十部
賠償基金
第九六條載有本法案第十部所使用「證券交易所」一詞之定義。
第九七條規定凡證券交易所均須設立及保存一項賠償基金。
第九八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賠償基金之資金來源。該基金分兩戶口:一爲基本戶口 ,一爲儲戶口。儲戶口之歎項將由庫務司保管。
第九九條規定:凡屬賠償基金基本戶口之欸項均須儲存或轉入一單獨之銀行戶口
第一〇〇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將賠償基金之帳目作準確之紀錄。 第一〇一條授權證券交易所委派一管理小組委員會以執行該交易所根據本法案第 十部所須執行之部份工作,但有若干情形不在此限。
第一〇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爲其會員儲存若干歎項於其賠償基金內。根據第 (一)歎之規定,交易所必須爲每一會員、各會員商號之每一合夥人及各會員公司之 毎一董事儲存相等於十萬元之難額。辦法:先將五萬元存入基金之儲備戶口內, 然後再存入其餘之五萬元,或將總值不少於五萬元之認可證券或五萬元之銀行保證書 交庫務司儲存。該筆應首先存入之款項須於該條規定開始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存入。 如有關人士係於該條之規定開始生效後始成爲交易所之會員或會員商號之合夥人或會 員公司之董事者,該筆款項則應於其成為會員、合夥人或董事之前存入。至於其餘之 數項等則須於其從之六個月內或當局所核準之校長期間內儲存;黻條第(八)規定 交易所必須每月爲上述每一人士儲存另一筆爲數不少於四百元之致項於其賠償基金之 基本戶口內。.
第一〇三條規定庫務司須依照財政司之指示將其根據第一〇二條第(編)歎及第 一〇七條接獲之歎項投資。該條並規定支付有關該等歎項之利息;至於利率方面,則 以財政司在憲報所宣佈者爲準。
第一〇四條規定任何證券交易所之存歎總額如達到每一個人會員、各會員商號之 每一合夥人及各公司會員之每一董事均有十萬元時,則可停止第一〇二條第(八) 欸再存入款項。但如該戶口之存欸下降至低於此額時,則須恢復存入歎項。
第一〇五條規定:在若干情形下,證券交易所依據第一〇二條爲任何會員儲存之 歎項、證券或保證書,如係直接向會員收取者,可將之發還;惟只可於該會員死亡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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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及製備簿冊、鯷目與紀錄等事宜,增訂規定,其交易所之會員違守;而此項 權力,並不因本法案第九部人任何規定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