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〇頷規定證缐事務監察委員會所舉行之會議及會議程序。
第一一條規定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之職務。該委員會須向財政司提供有關證券事 務之意見、確保本法案及有關證券之其他法例之切實遵行、監督香港證券交易所聯會 各會員之業務活動、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障投資者之利益。該委員會並有廣泛櫃 力制訂規則,以便對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時間,證券掛牌、經紀佣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所 有關之詳細事項,加以規定。
第一三規定該委員會之一般權力。
第一四條授權核委員會設立常務或特別委員會。除在某等情形外,該委員會可將 其職務轉授此等委員會。
有關監理專員及監察委員會之其他事項
第一五條規定總督可給予監理專員及監察委員會以各項指示。
第一六係關於該監理婛員及監察委員會之收入與支出者。該監理專員及委員會 與及執行本法案之有關人士所作之開支,均由立法局所擬欸項支仙。凡根據本法案 而收入之任何歎項,則應撥入本港之一般稅收內作爲稅收之一部份。
第一七條規定凡受委爲該監察員會之委員、或根據本法案而委任或僱用之人士、 或獲授權根據本法案而執行該專員或委員有之職責者,除因公務所需外,如將其在公 *上所獲得之任何機密或公事上之資料洩漏者,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歎一萬元及 血禁六個月。
第三部
證券交易所
第一八條係關於股票市場之設立。任何人士,如開設或經營、或協助經營任何股 票市場,而該股票市媽係並未經由、或視作經由該監察委員會根據法案第】三條齬可 之證券交易所所經營者,最高可被判罰欸五十萬元,並在是項違法行爲持續之期間內 每日另加罰欸五萬元。
第一九條規定除認可之證券交易所外,任何人士不得採用「證券交易所」之名稱 違者可被判罰歎高達十萬元,另每日罰歎五千元。
第二〇條規定證券商如在除認可證券交易所所經營者以外之股票市場進行任何交 易,則屬違法,可被判罰款不超過五萬元。
第二一條規定凡獲授權人員,如有理由懷疑任何樓宇内正有或會有違犯第一八 或二〇條之情事發生時,則有權進入該樓宇內搜查,並將其認爲足以構成違例事件
pm 请年怪 第二十七回
法規新編
之證據之任何設備、簿册、紀錄、根或文件取去及扣押。此種獲授權人員包括證券 監理專員與任何職級不低於壽司之警務人員。
第二二條規定:任何樓宇,如被懷疑會有違犯第一八棒之情事發生時,則裁判司 有槽飭令將之封閉,直至已將被控犯有該罪名之人士審訊後爲止。倘該疑犯被判有罪 ,裁判司則可飭令將該樓宇封閉期不超過三個月。任何人士,如未得准許而在封閉 令仍然生效之期間內擅自進入有關樓宇者,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欸五萬元。
第二三條授權粱監察委員會認可某一公司爲證券交易所。本條並規定公司必須 具備若干條件始可獲認可爲交易所。凡在該開始實施之日,業經根據一九七三年 券交易所管制條例第三條(一)獲承認之證券交易所,均視作已根據本條獲得認可 論。惟任何此類交易所,均必須在本條開始生效後一段期限內符合規定之條件。
第二四條規定該監察委員會有權根據本條所規定之理由,將依據第二三條而給予 丶或視作給予之認可撤銷。此外,該委員會如不將該證券交易所之認可撒銷者·亦可 新令將該證券交易所之樓宇封閉,並停止進行任何買賣,直至該交易所將該種導致 監察委員會撤銷其認可之情況耕正時爲止。任何人士,如未獲准而在封閉令仍然生 效期間內試圖進入該證券交易所之樓宇內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第二五條規定該監察委員會在情勢緊急或發生經濟危機時有權飭令證券交易所誓 停買賣不超過五個銀行營業日。此項命令,可在期滿後再積,惟每次籟期不得超過五 個銀行營業日。凡違犯證券交易所暫停營業令而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業務者,可被 判罰款達五萬元。
第二七條規定任何人士如不滿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將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認可撤銷 或根據第二四條飭令基證券交易所暫停營業之譽者,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第二八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如擬將其組織之章程及規則修改者,必須先通知該委員
第四部
香港證券交易所聯會
第二九條規定成立香港證券交易所聯會,而所有當時根據第二三條獲認可或視作 已獲認可之證券交易所,均視作聯會之會員論。
第三〇條規定該聯會須設有執行委員會,以便代聯會執行第三四條所規定該聯會 應執行之職務與應行使之權力。每一證券交易所之委員會得委派兩名委員參加執委 會。本條復規定有關委任、辭職、取銷任職資格、及填補空缺等事宜。
第三】條規定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之委任事宜。
(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