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有權進入及視察該座大厦之各辭樓宇,以 便進行大厦公共產業之保養等事宜,及其他有關全體業主 共同利益之事項。
管委會的規定
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適當的帳簿,一切收支安爲 及製備年結,此外,該等帳簿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均可 供各業主及受抵押人查閱,如接獲業主或受抵押人之書面 請求時,管理委員會須將該法人團體所投保之任何保險單
及最近繳交保險費之收據,提出以供查閱。管理委員會之 委員或法人團體之僱員,如有食汚行爲者,則屬違法;就 某等事項作虛偽陳述或提供失實資料之人士,亦均有被處 罰之處。管理委員會秘書,必須設置一項登記冊,姍內載 明各業主及受抵押人之姓名及地址,該登記冊係只供此等 業主與受抵押人查者。
法人團體得按照公司條件及視作未註冊公司論而予以 解散,如法人團體作此項解散時,各業主必須按照其各該 所估份數科欸資助該法人團體,務使其資產足以支付其所 負担之全部債務。
官契續期條件及優待辦法
第一部 引言
之新九龍測量約份地段,但在香港田土註冊處註冊之新九 龍地段及新界之新批地段除外)。
一、本說明書只適用於附有續期條歎之九十九年期、 七十五年期及二十一年期官契。
二、根據官契中之續期條欸,承批人有權在年期滿 後續期一次,但地稅則由政府重新訂定;該訂地稅,通 常係由「工務司按照其在該續期之日認爲公平合理之土地 租值,依據公正不偏之原則而加以釐定者」。
三、除根據官契上之續期外,承批人尙可選擇若干其 他辦法。適用於此等辦法之條件及規定,在各地段方面並 不完全相同;本說明書之目的,在於將現行之條件及規定 ,加以說明。
1973
第二部 地段之分類
一、爲使本文易於明瞭起見,茲將各地段分爲兩類
在新界之地段(包括在新界各理民府田土登記處註冊
甲類地段
涛年任 第二十六回
二、甲類地段包括在新界各理民府田土登記處册之 集體官契所表列之舊地段及所有新批地段,如農業地段, 鄉村屋宅地段等。
三、此類地段之官契可根據新界 (可縞期官契)條例 自動續期,如承批人不願續期,則可按照下文第五段之規 子通知。此類地段之官契可由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起 續期二十四年(減去最後三天),地稅將不予增加
四、此類地段之承批人毋需另行申請將官契續期。 五、個別承批人,如不願續期者,須於一九七三年六 月三十日前用書面通知新界民政署署長,在此情形下其官 契卽於該日終止。
乙類地段
在香港本島、九龍及新九龍之地段(在新界各理民 田上登記處註冊之測量約份地段除外),暨所有在香港田 土註冊處註冊之新界新批地段。
居住須知
六、此類地段之承批人可選擇下開四項基本辦法之一
第一辦法
七、第一辦法係在原有批期屆滿時,根據官契内之績 期歎進行續期。
八、擬選擇此項辦法之承批人,須在批期之最後一年 内用書面通知工務司。
九、如選擇此項辦法續期,原有官契所載之條件及規 定(有關續期之條欸除外〕將不予更改,惟地稅方面則根 據下文第十段所述辦法予以重訂。
十、地稅將按照下述辦法重訂:
(第七篇)
(一)工務司將首先估定該地在續期之日之本値
(不包括任何建築物之價值),其估定方 一如該地係公開出售者,其年期等於整
個續批年期,地稅則爲地區性地稅(朗在 公開拍賣官地時,該地所在地區應繳之小 額地稅),同時該地並須受原有官契所載 有關發展與用途之條件所限制。
(二)然後工務司將估定之本值按照百分之之分 攤估計率,求取歲值。
(三)再將此數加上地區性地稅,所得之數字, 卽爲下文所指定之續期全地稅。
十一、(一)在根據上文第十段所述之辦法釐定續期 全地稅後,再從該數減去百分之二十,故 承批人如選擇此項續期辦法,僅須繳交續 期全地稅百分之八十,且仍可享受下文第 十四段所述之優待。
(二)如該地段上之建築物係屬下文第三部之範 圍內者,則承批人可享受該部所載特別辦 法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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