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香港年馁 第二十五因
法規新編
三十七、如教育司認爲某一暫予存案之學校未經其批准而將該校之管理或經營方 式作任何改變,或認爲該校之管理未臻妥善,或對學生之教育未能作適當之促進時 該校卽停止獲得豁免本法案之規定。但無論如何,假如該校已獲准註冊或暫准註冊時 ,則該項豁免自當停止。
三十八、任何暫予存案之學校雖然獲得豁免遵守條例規定,但如其校舍之情况係 足以危害性命之安全時,則教育司亦有權飭令該校將校舍任何部份予以封閉。
三十九、第十部係關於其他各事項者。第九十三歎將撤銷香港法例第二七九章, 但根據該條例所發出之一切任命則繼續有效,一若根據本法案所發出無異。第九十 四款規定,凡根據現行教育條例所提出之申請或上訴如在本法案實施之日尙屬怒而未· 决者,將繼續根據該原有條例處理。第九十四欸復規定,凡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七九章 或根據一九一三年敎育條例之規定而獲准註冊爲校董者,均視作根據本法案第二十四 欺之規定而獲得認可為校董論。
香港理工學院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對香港理工學院之設立,用途及管理加以規定。
二、第三款規定設立學院,並敘明其宗旨,即開辦工科、理科、商科、文科及 其他學科,以便學生攻讀,受訓及研究。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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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一欸第(一)段授權校董會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責轉授與該學院院長,但 第十一歎第(二)段所指定由校董會保留之各項權力及職責則不得轉授。
十一、校董會可釐訂有關各學科及其他服務之費用,且在一般或特殊情形下,可 減收或免收費用。
十二、第十三及第十四兩孫關於該學院之收支預算及收支結算表者。根據第十 五歎之規定,收支結算表每年必須稽核一次。
十三、根據第十六歎之規定,校董會必須呈交·份關於該學院各項活動之年報以 及核數師對該學院上年度内收支所作之報告,並由總督將該等報告連同收支結算表提 交立法局省電。
十四、根據第十七歎之規定,總會同行政局可制訂規例,以便順利執行本法案 之規定。
十五、第十八欸授權校董會制訂規則,對該會本身及其根據第九欸所委任之委員 會之議事程序加以規定。該等規則並可規定該學院之僱員與學生所應遵守之紀律及如 何給予學術性獎勵。
十六、第十九歎係保障皇室權益之條歎。
文 化
類
所享有之權力。
三、第四欸禁止任何其他組織、機構或團體使用理工學院或任何其他類似之名稱 以免使人誤會其爲理工學院。
四、第五歎規定設立一校董會。該會乃法人團體,並享有該類團體在法律上通常
五、根據第六欸,校董會獲享一般性權力,以便順利推行學院之宗旨。
六、第七歎敘明總督會同行政局可飭令校董會執行其職務,而該會必須遵守該等 命令。
七、校董會須委任一名理工學院院長。該院長須負責管理該學院及其學生,但須 受該會管轄。該會並可僱用所需之其他人以執行其職務。
八、校董會得委任委員會,以負責任何普通或特派之工作。
九、第十歎封校董會之組織加以規定。該會成員之最高額人數爲十五名,包括教 育司、該學院之院長,及十一名由總督所委任之人士,該十一人中須有三名爲公務人 虽。又總督如决定時並得增派其餘該兩名委員。非屬公務員之委員〔除該學院院長外 (任期爲三年或不超過三年,並有資格再受委任。
古物古蹟法案(摘要)
本法案之宗旨在於保存在香港所發現之各種古物及古蹟。
二、 第三歎規定當局可宣佈任何地方,建築物,遺址或構築物爲古蹟(如該項 宣佈影响及私家土地,則須遵守第四款之規定)。當局並須將各處古蹟之則存置於 有關之田土註冊處或各理民府署之田土登記處內。
三、 第五歎對古蹟之管制加以規定,特別是規定當局及任何獲授權人員有權進 入並搜查古蹟之地方,但其中若干權力則須預先獲得總督之批准始可執行。有關之古 如係在住宅樓宇內者,則在執行該等執權力前,必須先行獲得該戶主之書面同意 或預先於不少過四十八小時前通知該戶主,表明擬執行該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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