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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兩欺係關於學校各註冊校董所組成之技董素。校董會 須負責理該校並對學生之教育作適當之促進以及督導學校遵守本法案之一切規定。 二十、第三十四至第四十各數係關於學校監督。校董會必須推薦其中一名校董爲 酸校之校監,並呈請教育司批准。校監須擔任學校行政方面若干特定之職務,並且係 負責與教育司通信之校董。在未有校監之任何時間內,其職務須由校董會執行。
二十一、第四十一歎規定,遇有學校管理未臻妥善時,教育司得增派校董以協助 管理該校。該等校董須聽從教育司之指示,但並不享有該校之利潤亦不負担其金錢上 之債務。
二十二、第四部係關於教師方面。
二十三、除註冊教師或准用教師外,任何人均不得在學校任教。根據第四十三歎 教育司可着令任何申請担任教師者接受體格檢驗。第四十四至第四十七各強對教師 之註冊以及拒予註冊或撤銷註冊之理由加以規定。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二各款規定可發 給許可證以僱用非屬註冊教師之人士爲教師。該等規定係以香港法例第二七九章之有 關條文爲根據,其中概作若干修改。
二十四、第五十三至第五十八各款係關於學校之校長。校董會必須推薦其中一名 教師爲該校之校長,並須呈請教育司批准。在遵守校董會之指示下,校長須負責該校 之教學及紀律。
二十五、第五部係有關於上訴事宜 。 上訴委員會乃依照五十九歎之規定而組成 。任何人士,如因教育司拒予認可或註冊,或拒發許可證,或將此項認可、註冊或許 可證取消而致遭受不良影響者,有權根據第六十一致向上訴委員提出上訴。上訴程序 則載於第六十二歎内。第六十三及第六十四兩難係關於該委員會搜集證據與作出决定 之事宜。根據六十五歎之規定,上訴人並有權進一步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二十六、第六部所載係關於註冊、認可及暫准敎學之許可證等事宜之附加條文。 二十七、第六十七欸授權教育可召見申請人或着令申請人供給更詳細之資料。第 六十八敗係關於教育司對教師方面可執行之附加權力。第六十九及第七十兩係關於 總恪會同行政局對學校方面可執行之特別權力。此等條文大致上係根據現行條例之規 定而驚訂者,第七十一歎規定必須將已取消之證書及許可證繳還。第十二款規定凡 屬校監、校董、校長及教師,如已由當局將其認可資格、註冊或暫准教學之許可證取 消或暫行取消者,均不得入校舍之内。該獄復規定,如當局已取消或暫行取消任何學 校之註冊或暫准註冊者,亦不得任由何人進入該校校舍之内。
二十八、第七部係關於視學之規定。第七十六歎規定教育司有權飭令任何學校採
2 看透年任 第二十五田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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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補救措施以使該校之管理於臻完善。根據第七十七歎之規定,教育司如認爲有危險 存在或有行為不當之情事發生時得封閉任何校舍及禁止將任何地方用作學校以及發出 任何其他命令。
二十九、第八部載有各歎通財。
三十、第七十八款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得制訂規例。該等規例所可規定之處罰,
將由現行之罰二千元或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歎五千元及盡禁兩年。第七十九歎授權總 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以便爲津貼或補助學校所僱用之教師設置公積金。
三十一、新制訂之第八十歎禁止頒授大學學位或頒發類似學位之證書。由於本法 案對本港大學不適用之故,本歟並不得影響該等大學頒授學位之權力。
三十二、第八十一歎係關於違例事項及罰則。該等違例事項及罰則可分爲三類。 首兩類違例事項所應得之處罰係被香港法例第二七九章所規定者爲高。現行所規定之 處罰爲罰歎五千元及監禁兩年。新訂明第一類違例事項之最高罰款則提高至二萬五千 元,新訂明第二類違例事項亦提高至一萬元。一名校董,如以校董會之其中一名校董 之身份被控時,倘能提出足够證據證明該校董會之其他校董犯該違例事項時,彼係 絕不知情或未予同意,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阻止該等其他校董犯法者,則可免罪
三十三、第八十二款規定在有關本法案之違例事件控案中可供作證據用之推定事 項。第八十三歎係關於内有非法學校開設之樓宇之業主及住客所應負之責任。第八十 四款規定醫務人員入屋拘去嫌疑人物之權力。第八十五歎係規定本法案所指通知書之 送達辦法。
三十四、第九部係新制訂者。該部規定教育司將若干未注冊之學校暫時予以存案
三十五、凡經暫時予以存案之學校可豁免辦本法案之主要規定直至一九七四年 八月一日爲止,並視作已暫予存案之日以前獲得該項豁免論。教育司仍得於一九七四 年八月一日之後准許任何暫予存案之學校,在其所規定之期限及條件下,繼續獲得該 項豁免 5
三十六,只有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九日以及在本法案開始實施之日仍然開辦之學校 並且係從未注册或未哲准註冊或未經當局拒予批准此種註冊或從未獲得豁免者始可 申請暫予存案。凡擬作暫予存案之申請書必須於一九七二年三月一日之前呈交。申請 書則須用規定之表格填寫,教育司於接獲申請書後應將該暫時予以存案。關於該校 = 已暫予存案之聲明書必須張貼在校舍內當眼處。 (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