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看透年馁 第二十五回
例第三十九歎爲藍本,旨在授權正按察司制訂規則以處理有關訴訟當事人所付託與法 院之歎項事宜。按原有例並無授給此種制訂該類規則之特別權力。
訴訟證據(傳聞證據)規則
本規則對於擬根據原有條例第二甲部引用傳聞證據時所應循之程序加以規定。本 規則乃以英國一九六九年高等法院(修訂)規則内開第七欸所加插在英國高等法院規 則法令第三十八號内之新訂第三部爲藍本,並一併適用於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
本規則第三至第六各款規定凡擬引用傳聞證據者必須通知其他當事人。 本規則第七款規定可根樣若干理由而認定不能將有關之供述人傳喚出庭作證。第 八款規定,其他當事人如認爲供述人實有可能出庭作證時,必須提出反對通知,要求 傳喚該人出庭作證。第九款規定應如何决定供述人能否出庭作證之問題。第十款規定 前經在其他訴訟中所提出之供述,得加以特別之處理。第十一款規定,雖然有關之當 事人未有遵照各規則之規定辦理,但法院仍可酌情决定應否接納所擬引用之供述。
規則第十二款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於對方所擬引用之庭外供述,如認爲其 供述人係不可靠而欲加以駁斥時,必須提出反對通知;規則第十三款規定,如對方不 傳喚供述人出庭而該當事人擬引證該人之供述係前後不符時,亦須通知對方。
規則第十四款授權法庭飭令該名無適當理由而提出反對通知者繳付此而引起之 訴訟費,規則第十五欸則授權法庭在内庭執行若干權力。
裁判司(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將裁判司條例修訂,以便將各項根據英國一九六七年刑事訴訟法若干 條歎而制訂之條文,加插在原有條例内。
法案第二歎授權法團之代表人在裁判司審訊任何投訴或告發案件時代表該法團答 辯。該代表人如不認罪時,可將本身視作個別被告人而行使原有條例第十六歎所賦給 個別被告人之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六十五丁歎之規定,被告人如被控犯有應循公訴程序治 罪之違例事項,而擬於審訊時引用證據以證明其本人在該案發生時不在現場者,必須 預先將該證據之有關詳情通知控方。法案第三歎將原有條例第八十二歎修訂,以便規 163 定裁判司在初級偵訊時必須提請被告人注意該第六十五丁之規定事宜。
法規新編
(第三篇)
法案第四欸所作之修訂乃係由於法案第五歎之制訂而連帶引起者。
法案第五欸將兩欸新訂條歎加插在原有條例内,以便對有關初級偵訊之報導加以 限制。
新訂第八十七甲款規定,凡在香港刊載或廣播有關在香港舉行初級偵訊之報導, 而其內容係超出所限定之情節範圍者,均屬違法,惟若被告人請求裁判司下令准許該 項報導免受此限制者則屬例外。至於控方則無權作此請求。
新訂第八十七乙欸規定,如被告被解往法院受審或獲得釋放時,法院書記必須在 初級偵誤結束之日或翌日在法院内准許公衆進出之地方張貼告示,列明被告人之姓名 ,地址及年齡(如已查悉者),被告人所被捧之罪名,及是否被解往法院受審抑或獲 得釋放,又如被解往法院受審時,並需列明審視該案之法院名稱。
對於一項根據新訂第八十七甲歎第(五)或第(六) 段在初級偵訊結束後始刋 之有關該偵訊之報導,法院或有可能認爲非屬法例上規定應在審訊之同時所刊載之報 導。爲避免發生此可能性起見,法案第六歎特將誹謗罪條例第十三歎修訂,以便規定 如有關該審訊之報導係在獲得批准後儘速刋載者,即可視作在審訊之同時所刊載之 報導論。各報章及電台當局則仍可享有誹謗罪條例第十三歎所給予之保障。
陪審團(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將原有條例作若干項修訂。
二、法案第二欸將陪審團條例第五修訂,以使市政局之普通議員可豁免担任陪 審員。
三、由於一九六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及一九六六年市政局選舉(登記)規例 之制訂,原有合編爲一冊之普通陪審員名單與選民登記冊,現已分訂爲兩册。法案第 三及第四兩欸故分別對原有條例第七及第九兩歎加以連帶性之修訂。
四、原有條例第十五欸第(一)段規定,訴訟當事人如向法庭或法官申請飭令委 派陪審團出席聆訊其有關案件者,須在法例所規定之期限内向經歷司繳付按金以支付 該陪審團之費用。本法案第五歎現將該項規定訂,以便法院或法官可將繳納按金之 期限延長。
五、法案第六款將原有條例第二十九欸撤銷,並代之以新訂條文以便規定,凡循 公訴程序被提控者,有權反對不超過五名陪審員出席而毋須解釋理由,及有權反對任
·何一個或多個陪審員出席但必須解釋理由。
六、法案第七款將原有例第三十一欸撤銷,並取而代之。新訂條文授權總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