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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二)每日第一更工人開始工作時,當值管理員必須視察——(甲)場內頂端, 壁面或側面,及(乙)重壓坭土等,以决定對傷内工人有無危險或會否發生危險。( 三)違反第一或二項規定之當值管理員即以犯罪論。

第二十九條。(一)當值管理員————(甲)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檢查 ,發現值勤工人如在各該地方域路途上工作會有危險或可能遭受危害者,或(乙)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視察後,如發見場內頂端,面,側面或重壓坭土會對 內任何地方人員有危險或可能遭受危害者,須即禁止一切人等進入停留各該地方或 路途之上或任何他處地方,直至消除此種危險狀况爲止。(二)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當 健管理員即以犯罪論。

第三十條。(一)當值管理員依第二十八條第一或二項規定進行視察後,即須在 視察登 册登錄詳盡報告一份,連同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出禁令之詳細事項 (二)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當值管理員即以犯罪論。

第三十一條。凡違背當值管理員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發禁令而進入或停留 在各該地方或路途者,即以犯罪論,但爲銷除此種危險狀况之工作而經管理員許可進 入或停留者則不在此例。

第三十二條。(一)在石礦場工作人員—————(甲)在開始工作時,及(乙) 在工地或其附近地石,必須加以觀察,以决定此等地方是否安全。(二)如國 爲並不安全,即須 (甲)停止工作,(乙)離開場地,(丙)向當值管理員報告 。(三)凡違反第一第二項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三十三條。(一)當值管理員按據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丙)款規定之報告,很 即視察該工地,以决其是否安全。(二)當值管理員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視察後,如發 見場地不安全,須禁止一切人等進入或停留各該地方,直至修理安全爲止。(三) 違反第一或二項規定之管理員以犯罪論。

第三十四條。(一)石當值管理員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視察後,須 即在祺察登記册登錄群盡報告一份,連同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禁令之詳細事 項。(二)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當值管理員即以犯罪論。

第三十五條。凡違背當值管理員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禁令而進入或停留 在各地方者即以犯罪論。但爲從事修復其安全而經管理員許可進入或停留者則不在 此限。

第三十六條。(一)無論何人如未佩戴處長或勞工處長書面授權人員依第十七條 第一項核定型式之安全鋼盔,不得撞進或停留在石礦塲頂端,壁面或各潑塲地之上。

90 希诺年怪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橋

(二)無論何人,如-(甲)身爲當值管理員而違反第一項之規定容許任何人搜選 或停留在礦地頂端,橫面或各層地面之上,或(乙)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所爲煮 以犯罪論。

第三十七條。(一)無論何人如未佩戴處長或勞工處長書面授權人員依第十八條 第一項核定型式之安全纜索或甲,不得擠進或停留在曬地頂端或壁面之上。 (二) 無論何人,如(甲)身爲當值管理員而違反第一項之規定容許任何人控進或停留 在礦地頂端或壁面之上。或(乙)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所爲者,概以犯罪

第三十八條。(一)每日第一更工人開始工作時,當值管理員必須視察塲内一切 或應用機械設備,以决定此等設備是否安全及有效運用。(二)第一更工人在每週第 一工作日開始工作時,當值管理員必須視察——(甲)内所有或應用安全纜索與 用,以决定其是否安全及有效用,及(乙)爆内所有應用安全鋼盔,以决定其安 全狀况。(三)違反第一或第二項規定之管理員以犯罪論。

第三十九條。(一)當值管理員————(甲)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觀察 ,如發見機械設備並不安全及不能予以有效運用者;(乙)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甲 )規定視察後,如發見纜索或護甲並不安全及不能予以有效率運用者,(丙)依 第二項(乙)款規定視察後,如發見鋼盔狀况並不安全者,管理員即禁止工人開動 此等機械設備,或使用此等索甲或鋼盔,直至此種事物恪理完好爲止。(二)遠 反第一項規定之管理員以犯罪論。

第四十條。(一)當管理員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頭(二)項規定進行察, 須在設備登記册登錄盡報告一份,連同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發禁令之詳細事 項。(二)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管理員以犯罪論。

第四十一條。凡違背當值管理員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發禁令而——(甲) 開動機械設備,或(乙)使用安全纜索或者,概以犯罪論。但爲從事工作而 經管理員許可爲之者則不在此例。

第四十二條。(一)無論何人如未經當值管理員許可,不得在場內開任何機械 設備。(二)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四十三條。(一)當值管理員不得容許對機械設備無操縱經驗之人開動場内此 等設備。(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管理員以犯罪論。

第四十四條。(一)當值管理員對於根據第二式〇章道路交通條例規定任何一種 車輛,除非由領有駕駛此種車輛有效執照之人方得在路上行車者,不得容許未頓有此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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