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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0

香港年輕 第二十三回

册一份, ( 乙 ) 視察登記册一份,(丙) 工作時數登記册一份。(二)所有登记册, 必須依指定表格爲之,並得用英文或中文登錄之。(三)石礦場東主違反第一或第二 項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四篇 安全設備

第十五條。(一)所有石礦場必須用五條鐵線結成之鐵網由處長或由勞工處長書 面授權人員在任何特別情形下所核定之他種形式圍欄圍繞之。(二)欄高度以蹲地 四尺以上爲準。(三)場主遠反第一或二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十六條。(一)所有石礦場必須在圍欄沿缐上每隔不超過五十尺處設置本條規 定之警告。(二)警告牌必須——(甲)向外竪立,及(乙)上書寸半高以上中英 文「危險——石礦場」字樣。(三)塲主違反第一或二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十七條(一)塲主必須供應塲内每一工作人員安全一件,盔之型式以處長 或由勞工處長書面授權人員所核定者爲準。(二)塲主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十八條。(一)主必須供應在場内頂端或壁面每一工作人員安全纜索或護甲 ,其形式以處長或由勞工處長書面授權人員所檢定者爲準。(二)塲主違反第一項規 定者以犯罪論。

第五篇 石礦場急救設備

第十九條。(一)石碇塲如非有下文規定人數曾受急救訓練之人員在場工作,不 得開工......(甲)從事工作工人五十名以下者三人,或處長或由勞工處長書面授權人 員在某種情形下所指定之較少人數;(乙)從事工作人員五十名或以上,但少過三百 人者三人;(西)從事工作工人三百人或以上者五人。(二)石礦場開工而違反第一 項規定者——(甲)其東主及(乙)當值管理員每人均以犯罪論。

第二十條。(一)石礦場東主在本篇施行時僱有曾受急救訓練人員在場工作者, 須於十四日內第三項規定用中英文向勞工處長報告。

(二)石磯塲東主在本篇實施後僱用曾受急救訓練人員在塲工作者, 須於其人在開工日起十四日内依第三項規定用中英文向勞工處長報告。

(三)對於曾受急救訓練人員必要呈報勞工處長之事項---(甲)其 人之姓名,(乙>其人開始在該場工作日期,人丙認定其人已具有急救訓練之資格。 (四)石礦場曾受急救訓練人員在本篇實施後終止工作者,主必須 於十四日內用中英文向勞工處長報告——()其人之姓名,及(乙)其人終止工作

法規新編

之日期。

(第三篇)

(五)塲主遠第一、二或三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二十一條。(一)石礦塲必須將附表二號所列急救設備時常保持其良好狀况。 (1)處長或由勞工處長書面授權人員得用中英文通告主,要求保持下列各項-

份 骹備良好狀况——(甲)各種大小防水裹傷綳帶,(乙)防水石膏粉。(三)塲主違 反第一或二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二十二條。(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或二項規定需要供之急救設備 須放置 有-

足容積及易於取用之急救藥箱或藥之内。(二)藥箱或藥櫃除急救設備外,不 得貯存任何物品。(三)藥箱或藥櫃必須用中英文標明「急救」字樣。(四)場主遠 反第一、二段三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二十三條。(一)石廣場東主須指定在塔内工作及曾經受急救訓練人員一人負 實管理藥箱藥櫃及内獻急救設備。(二)主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二十四條。(一)所有石礦場必須時常設備一張與床,放置急救藥箱或藥櫃之 旁,並保持其良好狀况。(二)塲主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六篇 石礦場進行工作

第二十五條。(一)除第二項所規定者外,石礦場如非在下列情形之下,不得開 工......(甲)有認可管理員一人在場者,(乙)由該認可管理員完全監工者。

(1)石礦場如無認可管理員在場而有下列情形者,可以開工

(甲)有認可副管理員「人在塲者,〔乙)由該認可副管理員完全監工者;但每年 照本項規定開工之總數時,除經處長或由勞工處長書面授權人員書面許可外,不得超 過五百小時。

(三)塲主違反第一或二項規定開工者以犯罪論。

第二十六條。(一)在石礦場當值之管理員,對於由其本人監工而進行工作之時 間,須在時間登記册登錄其工作時數。(二)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管理員,即以犯論罪

第二十七條。(當值管理員不得容許在工作上未受-

份訓練之人在場内担任 此項工作。(二)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當值管理員,即以犯罪論。

第二十八條。(一)每班工人開始換班時,當值管理員對該更工人在工作上可能 蒞臨之地方或行經之路途,必須加以檢查,以决定對於該工人有無危險或會否發生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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