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明之;

之工場而有下列情形者——(甲)如認定(一)其所在地區,原適宜於用作工廠,鋼 場或石礦場或經營危險行業或表列業務者,(11) 根據本例與施行規則規定可以用作 工廠,鋼塲,石礦場域經營危險行業或表列業務,及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特許豁免或 准令辦理在案者,得給予注册證;(乙)在顧及該處僱用員工與民衆安全,健康及福 利之下,認爲可以用作工廠,鏞塲,石礦場或經營危險行業或表列業務者,得給予 時注册證;

(E)第六項「處長』易爲「勞工處長」字樣;

(F)第七項廢除,易爲下文,並增入第七項甲

(七)勞工處長或其書面授權人員得酌量附加條件,在注册證或臨時註册證上

(七甲)勞工處長——人甲》得以書面拒絕發給註冊證或臨時注册證,按照原 申講人地址遞送之;(乙)凡違反上述(七)項所附加之條件或以其他-

分理由,得 以書面通知該工塲東主,將其原領註冊證或臨時註冊證吊銷之;

(G)第八項爲如下修正:(一)本項(甲)删除,(二)本項(乙)款依 上述第七項(乙規定一句,易爲「依上述(七甲)項規定」字樣;(三)本項( 丙)欸「依上述第七項(丙)歐規定 一句,易爲「依上述(七)項規定」字樣。 第八條。原例第十條爲如下修正:

(甲)第一項之後加入下文第一項甲—————(一甲)應當註册工場東主如能提示證 據,表證有下列情事時,即不治以第一項(甲)款規定之罪——(甲)其人在被指 控犯罪時會經就該工塲向勞工處長申領註冊證或臨時注册證,及(乙)勞工處長當時 並未有將拒絕發證通知其人者;

(乙)第二項適有「勞工處長」字樣宣告删除:

(丙)第五項「撤除 J字樣之後增入下文一段——如已頒發命令,裁判司得隨時 將原令撤消或更改之。

第九條。原例第十一條第二項「除」字樣之後增入下交一段 -上述臨時命令 或指令如經頒佈,裁判司得隨時將原令撤消或更改之。

920 看透年馁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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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年新界游泳池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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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年五月廿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公共衛生市政事務

條例第四十二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九年新界游泳池規則

第二條。(I)本規則適用於新界地區。 (二)本規則適用於公衆可以入場( 不論收費或不收費者)或由任何俱樂部,機構,會所或其他組織管理之泳池,但對於 由政府保有或管理或代表政府管有之游泳池不適用之。 (三)本規則之規定,對於在 本規則施行前建造之泳池不適用之,直至一九七〇年四月一日方予適用之。

第三條。本規則除内文另有表示外,所稱———一傳染病」包括米巴痢疾,腦脊 髓腦膜炎,霍亂,白喉,痢疾,傷寒,腸胃炎,急性喉部炎,傳染性肝炎,痲瘋,各 種綫蟲病,肺結核病,脊髓灰白質炎(即小兒痲痺症),沿病,,猩紅熱,天花 痘,各種性病,全身性皮膚病,痧眼,急性臉炎及市政局隨時宜佈屬於施本規則 規定傳染病之其他病疫;「 」指市政事務署長;「泳池」指用人工建造供游泳 沐浴之泳池。

第四條 (一)無論何人除有及遵照署長所發牌照辦理外,不得開設或經營泳 池。(二)無論何人對於未領牌照而開設或經營之泳池,不得參加管理之。

第五條。(一)申領上述牌照,須向署長提出申請書,並須附品游泳池及其附近 區域全部地方之圖則一式三份,按照比例尺度繪製,及包括下列各詳細事項 (A ▲泳池之面積及其設計;(B)泳池各部份水之深度;(C)所有浮膜排溝之位置及 大小;(D)一切渠道及其入口通路;(E)濾清器所在位置;(F)供泳客使用進 入泳池所固設之梯級與扶手或鄰永久性之相同配備;(G)供泳客使用所設潛水跳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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