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月爲期論。
第十三條(支發工資時間)工資應於發薪期間最後一日到期,並應儘速支付,但 無論如何,不得遲過七日。
第十四條(儼約原定工作完成後支發工資),僱員工資約定在工作完成後支發者 及關於倔約規定所應付之其他金額,均於僱約完滿之日到期,並應儘速支付,但無論 如何,不得遲過七日。
第十五條(僱約終止清付工資)。
(一)僱員解僱後,其應得工資須儘速支付,無論如何,不得遲過七日。 (一)第一項所指工資,包括——(甲)自該僱員工資期間屆滿至解僱時以前一 段期間在工作上應得之工資;(乙依第六條規定代替預先通知應予補給之工資;( 丙)照僱約所定應付給該僱員之其他款額等。
(三)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與遵照法庭命令可加以扣除者外,僱主對於僱員依第 六條規定應予補回之工資,得在本條第一項規定應付獄類項下一併扣除之。 第十六條(支付工資方法與地點)
(一)除仍須遵照本例規定辦理外,支發工資必於工作日在辦事所或僱員受僱
·所在地方或僱主通常發薪地方或經相互協議之其他地方用法幣直接付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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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經僱員同意,支發工資,得——(甲)用支票,酒票或郵政爲之i (乙)付入該僱員在依銀行業條例規定領照營業銀行之帳戶;(丙)該付交僱員正式 委派之代理人
第十七條(不得在某種地方支發工資)。依照倔約應付給僱員之工資或任何款項 經於合約完滿或終止後,不得在下列塲所支付之——(甲)娛樂場所;(乙)舉辦博 彩之塲所,或依第一〇八章競博稅條例規定舉辦搖彩之場所;(丙)出售烈酒或毒品 場所; 丁)零售商品店舖,但在各該場所店舖受僱之僱員除外。
第十八條(工資以外酬庸)。(一)約得規定另給僱員以糧食,廁所或其他津 貼利益等,作爲服務酬庸。(二)僱主不得給予僱員烈酒,毒品,彩票,搖彩票取其 他代替票券,作爲服務酬庸。
第十九條(開銷工資合約之禁止)僱主不得在僱約或合同上規定僱員所領工資必 須在某處地方或以某種方法或對某種人等開銷之。
第二十條(僱主得開設商店供商品與僱員)、僱主得開設商店,經售商品與僱 員,但不得訂立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合約或義務,拘束僱員向此等商店購買物品。
§爰渡年馑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第四篇 扣除工資
第二十一條(扣除工資之限制)。
(一)僱主對於僱員應得工資及其他款項,除遵照本例規定辦理外,不得加以扣
(二)僱主得從僱員工資中扣除下列各項
( A ) 曠工期間所應扣除之工資,但根據工作時間計薪者,所扣工資不得超過 其平均之數以外;
(B)由於僱員之疏忽或過失而直接損毀僱主所有或控制付托儷負保管之貨 物,工具或財產之損失額,或金錢上損失而應由僱員賠償者,但 (一)其數額以 不超過實際損失價值或總共三百元,二者仍以較低之數爲準,及(二)每期所扣,不 得超過是期所發工資四份之一以上;
(C)其徇據要求由僱主供給膳食,包括配製與服務等應予扣除之費用,以不 超過膳食成本爲:
D供給僱員或其家屬住所應予扣除之租值
( E )僱員借支或透支工資應予扣除之歎額,但—————(一)上述借支透支不 得另加扣折或利息等費,惟經處長書面批准者不在此限,及(二)每期所扣,不得超 過是期所發工資四份之一以上;
(F)經僱員書面同意償還僱主貸款之扣除額
(G)爲僱員或其家屬利益計依法組設任何醫療計劃,養老金公積金或經濟計 劃應由僱員分担捐資,經僱主徇據書面請求代爲墊付而應予扣除之款額; (H)依任何法例規定必耍或准予僱員工資項下扣除之獄額;
(I )對於業有文告表示由政府公佈對某種特殊事項之其他扣除額而經僱員 書面請求並由處長批准扣除者。
(三)凡依本條規定扣除工資,除工扣除額之外,每期所扣總額,如未呈由處 長批准,不得超過是期所發工資一半以上
。
(四)本條之規定,不得視爲可以阻止僱主在按期發薪日之前,就僱員所做工作 ,照比例率支付工資及其他薪酬與僱員,而於工資期間結算之日,就其所得總額加以 調整計算者。
第五篇 對工資之說明
第二十二條(對受僱人說明條件) 。
(第三篇)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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