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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築條例第二十七條。】三六章心理健康條例。壹三章保護婦孺條例。二式七章 裁判司條例。二八一章商航條例第一壹五條。三式六章戒毒治療及康復條例第十一條 。瞻養令便利執行規程。心理健康規則。
死囚請求上訴英廷程序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茲特佈告,俾衆週知,關於判處死刑囚犯向英庭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請求特許上訴 必須遵行之程序,另訂如后。
第一條。(甲) 判處死刑囚犯如欲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請求特許上訴,必須儘速 無論如何須於本條(乙)項指定限期內將此項意圖經由其法律代理人呈報總督,未 有聘任法律代理人時則經由在押監獄主管官代行報。(乙)依 ( 甲)項規定之呈報 -四日內或曾向合議庭提起上訴,則於上訴駁回後十四日內提出
第二條。依第一條規定呈報後,該犯將獲得緩刑二十一日,在緩刑期內該犯必須 以法定願方式當監醤委員之前宣誓,向總督提示下列事項之證件證明——(甲) 所有上訴意見與費用經用空郵寄遞倫敦代理律師;(乙)一切必要卷宗經用掛號郵遞 寄發該代理律師;(丙)請上訴而係以貧乏者身份提出者,則證明業已遵行本條 (甲)及(乙)項規定之必要條件第三條(丙)項所列程序。
第三條。第二條(乙)項所指卷宗,包括:(甲)審訊案卷連同證件及法庭判决 畫與判令等記錄本三份,內一份爲簽證本;(乙)如會進行上訴,則上訴審訊案卷連 同合議庭判決書與判令等記錄本三份,内一份爲簽證本;(丙)囚犯而以貧乏者身份 樱請上訴者(一)一九六七年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訴訟規程第八條規定所作誓 一份,說明其本人現有財產除服飾外所值不足一百英鎊,並不能提供担保人者,(二 )由代表狀師簽發有適當上訴理由之證明書一份。
第四條。第二條(甲)項所指費用(除以貧乏者身份提出請者外),如聘用廠 狀師一人,至少需一百一十基尼(英幣),如聘用狀師一人以上或屬於有大宗案卷者 ,則需一百五十至二百基尼。
第五條。凡以貧乏者身份請上訴之囚犯,聲請如被駁回,其依據一九五七年 密院司法委員會訴訟規程第十條規定應付狀師事務所之通常費用,得豁免,但依同
907 看语年馁 第二十三周
法規新編
規程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請人仍須償付倫敦律師之虧損費及該律師事務所費用。 第六條。英倫律師不負必要接納貧乏者上訴事件之義務。
第七條。囚犯其法律代理人依第二條規定提示證據時,須併將受聘之倫敦律師 姓名地址呈報總督。
第八條。(甲)第二條規定必要提示之證據,在所定二十一日內並未提出者, 將不再度緩刑,但總督認爲有特別理由應予延展日期者不在此例。(乙)總督依本條 (甲)項規定准予延展提示證據日期時,應將新定日期通告該囚犯或其法律代理人。 第九條。依第二條規定需要提示之證據,在所定二十一日限期内或在總督依第八 條規定寬日期屆滿之前提出者,應予緩刑。
第十條。凡遇再度緩刑,總會即將緩刑日期通告邀請人或其法律代理人,限期 向樞密院提出請求特許上訴之聲請。
第十一條。總督如按據外交及聯邦事務部通報(甲)請求特許上訴之聲請在 第十條規定指定限期之日未有提出或(乙)司法委員會經將此項聲請駁回,或(丙) 上訴業遭司法委員會駁同時,此項緩刑即不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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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文之規定,對於總習行使其特權,並不發生若何損碍。 第十三條。本文爲代替一九四七年第六六三號公佈請求上訴英廷所應遵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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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銀行業(修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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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九年二七號修訂第一五五章(一九六四年三〇號)銀行業條例,是年六月 二十日公佈施行。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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