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香港年铛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許其進入。(二)凡被拒絕而仍進入緊塲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一個月徒 刑處分。
第三十六條。(一)授權人員如認定任何人並無良好理由而留在展場內者,得下 令其人即行離去。(二)凡不遵令離去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一個月徒刑 處分。
第三十七條。(一)經理得在屠場內設立必要標誌與通告,以管制場內交通。( 二)授權人員得對入場車輛管理人頒發指示,以管制車輛在場內之移動及停泊。(三 )進入屠塲車輛司機或管理人(甲)不依第I項規定設立之標誌或通告,或(乙 >不依第二項規定頒發之指示辦理者,即以犯罪論。
第三十八條。(一)經理得用書面下令禁止在屠塲任何部份地方吸烟或使用無罩 火燄或燈光。(二)上項禁令必須在屠場該有關部份地方外便當眼處標示之。(三) 凡違反上述禁烟令吸烟或使用無火燄或燈光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六個月 徒刑處分。
第三十九條。(一)無論何人不得在屠場内貯存物品或行李,但在經理指定貯存 之地方除外。(二)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三)經理對於在屠場貯存任何物 品或行李有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得飭令其人立即移去或另指定地方貯存之。(四) 凡依第三項規定頒發指令而其人於四十八小時內不遵照辦理或遇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 事物,其物主姓氏不詳或行踪不明者,經理得酌量處置之。
第四十條。(一)授權人員得禁止或指示塲内人等對用水蒸汽電力或水電或流通 空氣設備等之使用方法。(二)凡違反上述禁令或指示而使用或干擾用水蒸汽電力或 設備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一個月徒刑處分。
第四十一條。無論何人(甲)阻撓他人合法使用屠塲或其設備或服務者,或 (乙)無合法許可權而干涉屠塲任何設備者,概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一個月 徒刑處分。
第四十二條。無論何人————(甲)在屠場另有特設以外地方睡涎,便或堆垃 圾者,(乙)除由經理許可之外而標貼通告或標語者,(丙)未得經理許可而將烈酒 藥物運入屠塲者,均以犯罪論。
第六篇 各項規定
第四十三條。凡依本細則規定損具表格或辦理任何事而明知故犯提供虛偽報告 ,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處分。
第四十四條。(一)除第二十八及二十九條所規定者外,無論何人對於不論是否 在屠場屠宰之牲畜獸體或獸雜,不得蓋戳附表六號指定之標記或其類似之標記。(二 ) 違反上項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處分。
第四十五條。凡犯本細則規定罪行而未訂有刑者,應受二千元罰金處分。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之規定,不很視爲有削弱或影响第一三九章公共衛生(鳥獸 橫條例之規定。
附表一號]┅香港域多利道堅尼地城廣場。
附表二號(屠性收費表
甲、屠性費―(一)生重廿五磅以上每頭六元。(二)生猪重计五磅或以下 每頭三元。(三)生牛重六十磅以上每十五元。 (四)生牛重六十磅以下每照六 元。(五)山羊棉羊每六元。(六)馬每頭十五元
。
乙、特別運輸費(甲)由港島居塲運往港島地方每次十元。(乙)由港島廣 楊運往九龍地方每次三十元。( ) 由九龍廣塲運往九龍地方每次十元。(丁)由九 髗屠場運往港島地方每次三十元。(戊)由九龍屠塲運往新界地方每次十元。
附表三號......表格」運送牲口入屠場報告單(雾)。表格二屠場牲口物主辦理登 記手續申請書表式()。
附表四號!(第一欄)皮、角、腸、胃。(第二欄)牛耳、尾、脚、臟、肺、 小肚、乳部
附表五號———廢棄物(畧)。
附表六號 (甲)獸體應用標記。(乙)肝及應用標記(均從畧) 。
一九六八年公共衛生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鳥獸)修正規則
「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在政務會執行一三九章公共衛 生(鳥獸)條例第三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公共衛生(鳥獸)修正規則,並由「九六八年鑑 堪細則施行之日實施。
第二條。原規則第二條廢除,易爲下文:
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