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所爲者。(三)無論第二項有若此之規定,其人在上述三個月 期間內未嘗獲得性收據,完全由於授權官未會履行第二十條規定而給予者,所辦登 龍不得視爲無效。

第十九條。(一)移入待宰欄牲畜主人,必須在該背上戮上第十八條規定之登 記號碼。(二)執行職務人員以外之人如將並未正式教印號碼標記之牲畜送入待宰欄 者以犯罪論。

第二十條。授蘸官徇據正式有登記號碼牲畜主人或其代理人之要求,須於該棄 送入待宰欄時掣發收據一紙,據上列明鞦背上所觀登記號碼。

第二十一條。(一)入屠塲牲口或展後獸體所有人姓名不詳或踪跡不明者,經 溫得加以留押,靜候查明辦理。(二)依第一項規定留押之性口或獻體所有人不能確 定時,經理得酌量處置之

第二十二條。(一)經理每日須將上一日工作完畢後仍留在欄内待屠之牲畜,其 所有人姓名及每人所佔數量若干,在塲内各個待宰欄當眼處佈告之。(二)牲口如有 遺失,其所有人除在上述佈告後四十八小時內向經理提出書面申訴,並星稔第二十條 規定所發收據外,不得向政府或任何公務人員要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無論何人如非奉行授權官命令或未獲得其書面許可而在待宰欄移運 牲畜他去者,即以犯罪論。

第二十四條。(一)無論何人如未獲經理授權,不得在屠傷屠宰或協助屠宰牲畜 。(一)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一個月徒刑處分。

第二十五條。(一)(甲)屠塲所展牲畜,其所有人須負責收集附表四號第一及 二欄所列獸體各物。(乙)屠塲所居牲畜,其所有人對於附表四號第二欄所列同在該 處侯領而屬於他人所有之獸雜,不得收集之。

(二)上述獸體各物,其所有人或代理人除與經理另行訂定時日者外,須於即日 工作時間內收集之

(三)牲畜所有人或代理人在上述指定時間不來收集時,經理得酌緻處置之。 第二十六條。市政局對於屠場屠宰性餘下之下列事物,得酌量處置之,

) 血毛與其他廢棄物,(乙)附表五號所列事物

第四篇 宰畜牲之標記與運輸

第二十七條。屠場所屠性畜,其獸體及獸雜,須由衛生督察或經理授權之其他人 員檢驗之。

§ 看语年怪 第二十二因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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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衛生督察或資人員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檢稔欺認爲適合供人食 用時,應蓋觀附表六號指定之適當標。

第二十九條。衛生督察或授權人員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檢驗附表六號所列雜誌 爲適合供人食用時,應號截該附表六號指定之適當標記。

第三十條。(一)無論何人(甲)如未經經特許,不得將謝體雜運出展場, (乙)除獲得經理依第二項規定特許及遵照所定條件辦理之外,不得在未依第二十七 條規定檢驗之前,或未在第二千八二十九條規定標記之前將獸體或戰雜運出場。 (二)經理得酌定條件,特許未經上述檢驗或標記之獸體獸雜運出展塲。(三)上項 特許須用書面行之,並列此項特許理由。(四)凡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處分。

第三十一條。(一)除第二十五,三十二與三十三條及本條第三項規定之外,經 理對於屠場所屠牲畜,須安排將鞦體獻雜用政府運輸車由屠場運交其所有人之場所 (二)此項運輸必須在屠宰後適當時間內進行辦理。(三)屠塲經理對於下列各項運 轍,不負責安排之——(甲)由港島運往九龍或新界者;(乙)由九貓或新界運往港 島者;(丙) 還往新界任何地方,但經市政局指定葵涌及荃灣城市之地方除外;(丁 )並無行車通路之地方;(戊)港外地方。

第三十二條。(一)屠場經徇據獸體獸無所有人之要求,得安排特別運蠡將此 等獸體獸雜運交其所有人之處所。(二)所有人對於此項特別運輸,須依附表二號所 指定向政府繳納費用。

第三十三條。(一)廣塲經理得酌量附帶條件准私人自用車輛由廣場收運獸體獸 雜。(二)經理對於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收運而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批准之——(甲) 在任何時間可使屠場工作遭受阻撓者,(乙)認定收運車輛構造不適當及有不攔狀況 者。(三)無論何人(甲)未獲經理依第一項規定授權而以自用車輛自屠塲運出獸體 獸雜者,或(乙)雖獲授權而不履行所定條件辦理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 個月徒刑處分。

第五篇 維持秩序

第三十四條。(I)無論何人如無合法許可權,不得進入或停留屠場之内。(二 ) 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一個月徒刑處分。

第三十五條。(一)授權人員如認定任何人並無息好理由進入屠場者,得抵絕准 (第三篇)

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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