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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看透年俓 第二十二回
第十九條。海事法庭得隨時准許任何一方當事人再向任何証人發問。 第二十條。(一)各方當事人得根據供向法庭作最後陳詞。 (二)依第一項規 定所有陳詞結束之後,處長得就全案回答,作最後陳詞。
第二十一條。海事法庭得隨時將調查事件展期研訊。
第二十二條。(一)除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規定者外,海事法庭所爲裁判, 得以書面行之。(一)海事法庭所爲裁判,如當庭公開宣佈,得在會審評議員缺席時 爲之。(三)海事法庭所爲裁判以書面宣佈時,須待此項裁定送達該調查事件毎一當 事人。
第二十三條。(一)凡依本規則規定送發通知書,傳票或其他文件,得專役或掛 號郵遞送達之。(二)通知書,傳票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得提出誓書,加以証明。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對於總督依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下令覆審,在改正文 字後,應予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茲指定附表所列表格,爲實施本規則規定之用。
第二十六條。第二八一章商航(正式調查】規則,茲宣告廢除。 附表:表格一......舉行調查通知書(雲)。
魚)修正規則
表格二——召喚証人傳票(碧)。
一九六八年商航(小規模捕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八一章商航條例 第七十七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商航 (小規模捕魚)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號附耳」字樣删除。
三、原規則第二號附表删除,易爲下文
附表:准用燈光捕魚水域(一)馬士灣,吐露港及避風港。(二)將軍 澳。(三)深水灣。(四)青山。(五) 北大嶼山(鹿頸等處)。 (六)北大嶼山( 龜石)。(七)東大嶼山(交椅洲喜靈洲處)。(八)南大嶼山(望風灣)。(九)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五四 南大嶼山(九嶺涌)。(十)索罟洲及西林馬海峽(小亚洲)。(十一)索罟洲及西 林馬海峽。(十二)又黃竹角等處。(十三)又長洲石鼓洲等處。(十四)港島南面 瀑布灣鴨脷洲黃麻角鶴咀)等處。(十五)港島南面(宋公島蒲台島)等處。
一九六七年領港員(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八十一章領港 員條例第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領港員(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附表二號刪除,易爲下文——
附表二號領港費 (依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一)除(三),(四)及(五)項所規定者外,在本港水域内船隻出港之頜 港費如次:(甲)進口船三千噸以下...······九十六元。三千〇一至一萬噸······ 一四四元。一萬〇一至一萬五千噸········一八〇元。一萬五千〇一至二萬· 二一六元。二萬噸以上·········二五元。進口船隻在檢疫港停泊期內領港費包括在內 (乙)出口船隻——三千噸以下········六十元。三千〇一至一萬噸·········九 十六元 一萬〇一至一萬五千噸.........】二〇元。一萬五千〇一至二萬噸: 一〇八元。 二萬噸以上...···一六八元。
(1)除(一),(三),(四)及(五)項所規定者外,海港内船隻由一停泊 處開往另一停泊處之領港費如次:船隻三千噸以下.........四十八元。三千〇一至一萬 :七十二元。一萬〇一至一萬五千... :九十元。一萬五千〇一至二萬啊...
一〇八元。二萬噸以上·········一二六元。
(三)船隻來往青洲及荃灣火油會領港費
(四)船隻來往將軍澳及荃灣火油會領港費.........二七〇元。
(五)船隻來往本港水域內任何一處及吐露港領港費·
(六)延時間每小時·········十二元。
一八〇元。
四〇元。
上述顉港費係由日出至日落時之服務費,其服務時間全部或局部係在日落或日出 之間者,照上述費用加倍徵收。至頜港員開船服務來往旅費,均包括在領港費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