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案中涉及離婚的規定,准許婚姻的雙方同居至爲期三個月,以期雙方重修舊 好,但此期間仍作爲遺棄期間論。本法案沒有提供離婚新理由,也沒有提供任何其他 裁决方式的新理由。

關於贍養費的現行法律,在新法案中將大加擴-

,授予法庭更多的權力,使有婚 姻關係的雙方和他們的子女獲得經濟支持。可使婚姻的一方於遞稟後隨時可以申請領 取贍養費,維持生活費。或分授財產的决定。第三十四條可變妻子遇到丈夫沒有維持 她本人和子女時,獲得法庭命令按時領取她本人和她的子女所需的款項。新法案中關 於維持生活的協議,是爲夫婦分居而訂的。這數條條文,把此等協議中旨在限制】配 偶向法庭申請下令給予財政接濟的任何有關規定官宣告無效,此數項條文也授權法庭可. 以變更這種維持生活費的協議甚至在協議的一方死亡之後改變它。新法案中的規定, 將便鰥夫或寡婦於其夫或妻的遺囑未有合理的規定時,可向法庭申請,由死者的遺產 給予合理的維持生活費。

出生註冊手續摘要

關於嬰兒出生註冊———即領「出世紙」(亦稱出生證書)的手續,根據以往沿 用辦法,凡嬰兒於出生十四日內(不計算),由其父或母前赴出生地點區內之 生死註冊處申領出世紙者,毋須繳納註冊費,祗付出一元五角出生紙費用便可;但於 登記註冊後約一個間,才可以取得該出世紙,屆時,憑掣發之一元五角證書費收據, 可委託任何人前往代領,而不必父或母親自前往。但如果申領出世紙時日,係在嬰兒 出生十四日以外,十二個月以內者,除出世紙費用一元五角外,並須繳納註冊費三元 共爲四元五角。

申領出世紙之時日,原訂在十四天内免繳註冊費者,現申展爲四十二天。換言之 除非你申領時日超過了四十二天才要繳註冊費;如在四十二天以內申領者則免繳。 新辦法還有簡便的地方,就是前往申領的同時,隨即可領到出世紙,毋須如以往 須等候一週之看。

此外,在申領時,不一定要具備嬰兒的種痘紙,根本上,種痘紙的繳驗,是可 有可無的。紙携同父母身份證由父或母親往辦理手續便可。各生死註冊處人員對發給 出生紙,對嬰兒種痘紙而言,並不是一項法定證件

然則,如果具備了種痘紙,對註冊手續上,會產生什麼作用呢?這在某種情形下

08 看透年管、第二十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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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參攷

出生注册手 摘要

不能說是沒有的。因爲,具備了它,對出生日期不致舛誤,可正確地提供註冊人員 易於翻查冊籍;另方面,註冊人員,於辦理手續的同時,會把你所取得之出生紙號碼, 照錄於種痘紙上,這樣,如果你將來遺失了出世紙,還可以根據種痘紙上的號碼報明 補頜,比較忘掉了號碼的易辦得多。

如果未具備種痘紙的,如果你忘記嬰兒出生的正確日子,或祗能提供農曆日期的 話,那就比較麻煩了。因爲出生日期是以西曆爲根據的,雖然有新舊曆換算的冊!, 但註冊處又未必具備,因此往返查問,自屬費時。故此,如果嬰兒在未具備種痘紙以 前而欲申領出世紙的話,切要緊記嬰兒的正確西曆出生日期,以便提供註冊人員查 效。

還有一種方便的地方,就是假如你需要領取嬰兒出世紙多過一張時,也可以的, 你梃要多繳你所需要增加的張數費用 每張一元五角便行。因爲你所領到的出世紙 祗是副本,正本是存放註冊總的。你如果因爲恐怕遺失或其他被認爲滿意的理由——

·大可以領取多過一張出世紙。這種領取手續,也是隨到隨辦,簡便得很。

不過,要注意的是,當嬰兒出生後,爲父母的,仍要在兩週以外前往申領出世紙 才能配合當局的安排。因爲嬰兒出生註冊籍抄錄的有關檔案,總要有一段時間才能 由醫院留產部門或私家接生把出生紀錄送到區內生死註冊處去,河一編排入册,如果 太早前往申領的話,恐怕有關紀錄尚未辦好,那時,反而徒勞往返。

至於出生後超過一年,始辦理出生註冊手續時,除必須陳明延遲的滿意理由及具 備有關手續外,註冊費具十元,出世紙費用則仍爲一元五角。

補辦登記查册

如遇一般繁什之事,仍未澈底明白,辦理登記時,可直到詢問處查問一切。個嬰 兒出世時在一年內未到該處申請出世紙者,可由嬰兒父母親自到處辦理,惟事前必 須查清楚該嬰兒出生日期(公元年爲標準),在何院出世,或私家接生證明書等-

份 證明方能辦理。此項手續先交申請查冊手續買一元,俟查得後再續繳證書(出生紙) 費一元五角,並覆由嬰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到該處簽宜,方可。惟如遇有在家庭出世 而未經合法西醫或控 生證明書,必須在嬰兒出世後兩星期內,到醫務處各區登記出生 站登記種痘,由該處將嬰兒編定號碼,然後到總署領回正式出生紙。在此種情形下, 須謹慎處理,否則雖確在本港出世而不能正式享受權利。但此項登記手續,如過一年 外, * 則更雲嚴格辦理,如持有-

份證明文件,仍待當局調查清楚,更須在每星期二上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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