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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08 者近年后 第二十一毆

日用參攷

在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注册官申述理由港督作例外批准舉行婚禮。

法律與習俗,結過婚耳與寫方法便可不依照上述規定,但此因屬例外之事,必須加以 聲明。

改訂費用:j九六三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第二)的命令,目的是取消原來 條例內的第一八一章附表第二,並予重新檢訂,將若干項收費增加,及澄清舊表內某 些含變之點。

新訂收費表如下:申請結婚填表及張貼通告收費二元(原來收費一元) 。除根癃條例第九項之簽發通知證書外:(甲)三月一日以前發出結婚通告,收費 1元。(乙)三月一日以後發出結婚通告,不收費用。根據條例第九項(在張貼通 告十五天之前結婚),發出通知證書,收費一百元(原來收費六十元)。4根據條例 第廿七項要求:(甲)無指定目的探查,不超過連續六小時,收費廿五元。(乙)無 論其調查由申請人或由註冊官代進行指定之調查,收費二元。根據條與第廿七芝 申請結婚證明副本,三元。如申請者在海外以郵寄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 根據 條例邙七項,無任何紀錄之證書,收費廿元;由海外申請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 7根據條例第十二項發出之特別結婚證書,收費四百元(原來爲一百五十元)。在 註卅官辦事處舉行婚禮,收費十元。 在註冊署以外的地方,由注冊官主持憑特別證 書結婚,或彌留前男女之結婚者,收費元。 根據條例第二項(二),由册 官主持結婚者,每對收費十元。或由參加結婚作比例計費,每對收費十五元,超過一 對以上,每對收費二元 。

結婚登記塡報須知

凡申請結婚登記應特別注意所與報之事項,因結婚證書照擁須將該事項轉錄,結 婚證書一經僉發,通常即不能有所更改,其次不眞實之與報乃屬違法之舉,如明知而 故犯可招致嚴重之處罰。

下列是結婚申請人的應知各點,如有不明白之處,即應向本署職員或副婚姻註冊 官詢問詳細。

( - )男女雙方姓名:雙方申請人,務須將姓名全部填報,如女方曾經離婚或已 歷寡婦,則除却其本人姓名人 •仍須填入其夫家之姓氏,如有其他名號,需要填在結 婚證書上,亦應在申請登記時一起與報清楚中又名字之英文拼法,應依身份證或護照 所載而填寫,倘使採用不同之文拼法而應將身份證或蘸照上原有之姓名一併與入。 (二)男女身份:男女雙方必須依照其確實身份分別填寫,如新郎方面可與寫未 婚男子或離婚人或鰥夫,新娘方面與寫未婚女子或離婚人或寡婦,設雙方會依照中國

(注意):假如男女任何一方經已結婚而辦安離婚手續,則應填寫離婚人而絕不 能填寫未婚男子或未婚女子。

(三)職業與階級:應據實填報,如未有職業可與一(無)字。

(四)年齡:登記時應填寫其本人之正確年齡(英國計算)如任何一方未足廿一 歲(英國計算),應即當面向剧婚姻注册官呈繳依婚姻法則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書局 讏。

(五)住宅:申請登記時應與寫最近之住宅,假如男女任何一方是在來港途中, 其所趁之船名亦應填入。

(六)同意書:同意書之需要是限於未超過廿一歲(英國計算)之男女,凡屬此 項男女應即請副婚姻註冊官指示應辦手續。

(注意):填報時如有懷疑之點,隨時可向本署職員或副婚姻註冊官請求詳細指 導,切記切記。

補領結婚證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書乙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確曾在本港婚姻註冊署登記者,最好 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員翻查記錄。辦理補領手續,須往香港大會堂 婚姻註冊署,每份證書費用二元,分數並無限制,約一週後,即可頭取,無須夫婦同 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註冊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註冊署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署爲久。如在戰前結婚者。該署之紀錄可能因戰 時而失去部份,或將無法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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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案首讀通過

律政司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廿一日,在立法局會議中,動議首讀通過「一九六六 年婚姻辦理法案」,該新法案的主要内容爲:(一)此法案爲一夫一妻制,即依照本 港婚姻法例在本港(敎堂或婚姻註冊署)行的婚姻,而「習俗嬛」(在本港舉行的 華人文明結婚)則完全不屬於法庭的職權範圍。此即本法律的現行情形,而此情况, 本法案對之將不予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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