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06 看透年馁 第二十周

全權予以執行論,一若該入係爲此項資金之唯一所有人。但所有契據及其他文件

需要蓋愛法團印鑑者,須依第三條之規定蓋印及簽署之。

,應即移交香港上海豐銀行(受託人)有限公司代管之。 第五條。在本例施行時,香港及華南共濟會慈善基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之一切財蜜

蒲魯賢託管基金(修正)條例

資產負債結算表。如聘任托管人兼理帳目時,須另付此項工作費。 第三條乙。該法團須設置適當帳册,記載一切進支款項與有關此項收支之事務及

方所訂定之管理報酬費或以後隨時協議之其他費用在内。 律第二十九章受托人條例論,又項委任,須遵照現行習慣與條件辦理,包括有關雙 所擁有之一切或任何財產,但該法所稱英國一八九三年受託人法,作爲係指香港法 六年公共托管人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宣佈成立託管後爲該法團托管人,代管該法團 第三條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受托人)有限公司茲受委託,並依照英國一九。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四條»原例第三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三條甲及第三條乙。

佈施行。 一九六六年二四號修訂一九五五年第九號蒲魯賢託管基金條例,是年七月八日公

( 甲) 即由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一年度計算,爾後至每 下支付,繳入本港稅收項下收存。八二)依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繳之每年監督費——— ,應由本港稅收項下撥付之。但財政司對於每年監督費,得加以决定,准由該基金項 第八條甲。(一)基金管理費,除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支付之薪金與費用之外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第九號蒲魯賢託基金條例第八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八條甲—————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蒲魯賢託管基金(修正)條例。

拳六月三十日出一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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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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