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輕.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附註———該例第二十條規定總督在政務會得下令將附表所列各項增删或更改7茲 規定總醫賦有此項權力專責行之。
孤寡恤金(嘉德)豁免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五〇號特別豁免CR嘉德對孤邮鎏金條例捐資義務退還其金條 例,是年十一月十六日公佈施行。
案瓷一九五二年孤寡邮養金(適用)規則規定,凡在該規則施行後訂立三年或以 上合約之男性公務員,如於任職後一個月內未有書面通知主計官,聲明不擬參加該例 規定之捐資人者,則必需分担此項資養務。嘉德在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七日受聘爲公 務員,曾發通知,聲明不參加爲捐資人,但通知書逾時發出,然此種過失,咎不在於 德本人,茲爲公允計,應准依章辦理,視作及時送發此項通知,因此,嘉德准免爲 孤寡邮養金條例規定之捐資人,其所醵資,應予退還。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孤寡邮金(嘉德)豁免條例。
第二條。無論一九五二年甲第一九二號公佈之一九五二年孤寡邮金(適用)規 則有若何之規定,第九十四章孤寡邮安金條例所指公務員,對於CR 嘉德不適用之。 第三條。嘉籲以前對該例規定所捐資金,應悉數退還之。
爆炸品(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三篇)
四
【二)凡起訴本條第一項規定罪行,如証明被告明知故犯藏有或保管 控制任何事物,但樓宇除外,而内戲爆炸品者,除其人能自行表証有適當理由相信此 等事物並無載有任何物品或虧載有爆炸品以外物品之外,即以明知故犯藏有或管有或 控制各該事物內載之爆炸品論。
察宮許可之外不得爲之。
(三)凡對本條第一項規定罪行提出控訴,除由總檢察官起訴或經總檢
第三條。原例第六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六條甲——
第六條甲。法庭裁判司審理案件,除賦有權力下令不公開審訊暨對此項躪力不 生妨害之外,對於審理本例規定罪行之事件,如按據主控方面所聲請,以案中證供包 括上訴案在内,若被公開發表,即足以妨害公衆安全爲理由,應全部或局部禁止民衆 旁聽時,法庭或裁判司得准令辦理,但在判案時應予公開行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危險物品(分類)修正規則
一九六六年三月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六年三八號億 險物品條例第四條授權立下開規則。
一九六四年法令第一五號公佈之一九六四年危險物品(分類)規則第三條 除,易爲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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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危險物品(分類)修正規則。
一九六六年第一號修正第二〇六章爆炸品條例,是年一月七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爆炸品(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二〇六章爆炸品條例(下稱原例)第五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五條。(一)無論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故犯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而屬 於爆炸品,不論其人是否明知此爲爆炸品者,除其人能自行表証作合法用途而加以製 造保有或管有或歸其控制之外,以犯重刑罪論,應受十四年徒刑之處分,爆炸品沒 放-
公。
第三條。(一)符合條例第三條意義規定之一切物質或物品,除原規則附表第一 至十類所列者外,應特許豁免適用該例之規定。(二)附表第九甲類所列物質或物品 應豁免適用條例第五至九條之規定
三、原規則附表爲如下修正:(甲)第三類腐蝕性物質項下「二硫酸鉀與二硫酸 鈉]一項刪除,並在「硫酸」之後加入「含硫酸百分之十以上者』字樣;(乙)第四 類毒性物質項下一及二種入若干物品(畧);(丙)第五類易燃氣體物質項下分别 加入『未經提煉石油,甲基酒精,蒸溜煤焦油,石油精一字樣;(丁)第七類强烈助 燃物料項下「鑑硝酸鹽」之後加入「不含有機體物質」字;(戊)第八類快速燃燒物 質項下「火柴、塑膠,塑膠原料,生膠,汽車膠胎」各種刪除;(第九類可以自 燃物質項下「棉花,木棉花及屑料」各項刪除;(庚)在第九類之後堆入下文第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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