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輕.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附註———該例第二十條規定總督在政務會得下令將附表所列各項增删或更改7茲 規定總醫賦有此項權力專責行之。

孤寡恤金(嘉德)豁免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五〇號特別豁免CR嘉德對孤邮鎏金條例捐資義務退還其金條 例,是年十一月十六日公佈施行。

案瓷一九五二年孤寡邮養金(適用)規則規定,凡在該規則施行後訂立三年或以 上合約之男性公務員,如於任職後一個月內未有書面通知主計官,聲明不擬參加該例 規定之捐資人者,則必需分担此項資養務。嘉德在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七日受聘爲公 務員,曾發通知,聲明不參加爲捐資人,但通知書逾時發出,然此種過失,咎不在於 德本人,茲爲公允計,應准依章辦理,視作及時送發此項通知,因此,嘉德准免爲 孤寡邮養金條例規定之捐資人,其所醵資,應予退還。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孤寡邮金(嘉德)豁免條例。

第二條。無論一九五二年甲第一九二號公佈之一九五二年孤寡邮金(適用)規 則有若何之規定,第九十四章孤寡邮安金條例所指公務員,對於CR 嘉德不適用之。 第三條。嘉籲以前對該例規定所捐資金,應悉數退還之。

爆炸品(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三篇)

【二)凡起訴本條第一項規定罪行,如証明被告明知故犯藏有或保管 控制任何事物,但樓宇除外,而内戲爆炸品者,除其人能自行表証有適當理由相信此 等事物並無載有任何物品或虧載有爆炸品以外物品之外,即以明知故犯藏有或管有或 控制各該事物內載之爆炸品論。

察宮許可之外不得爲之。

(三)凡對本條第一項規定罪行提出控訴,除由總檢察官起訴或經總檢

第三條。原例第六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六條甲——

第六條甲。法庭裁判司審理案件,除賦有權力下令不公開審訊暨對此項躪力不 生妨害之外,對於審理本例規定罪行之事件,如按據主控方面所聲請,以案中證供包 括上訴案在内,若被公開發表,即足以妨害公衆安全爲理由,應全部或局部禁止民衆 旁聽時,法庭或裁判司得准令辦理,但在判案時應予公開行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危險物品(分類)修正規則

一九六六年三月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六年三八號億 險物品條例第四條授權立下開規則。

一九六四年法令第一五號公佈之一九六四年危險物品(分類)規則第三條 除,易爲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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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危險物品(分類)修正規則。

一九六六年第一號修正第二〇六章爆炸品條例,是年一月七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爆炸品(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二〇六章爆炸品條例(下稱原例)第五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五條。(一)無論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故犯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而屬 於爆炸品,不論其人是否明知此爲爆炸品者,除其人能自行表証作合法用途而加以製 造保有或管有或歸其控制之外,以犯重刑罪論,應受十四年徒刑之處分,爆炸品沒 放-

公。

第三條。(一)符合條例第三條意義規定之一切物質或物品,除原規則附表第一 至十類所列者外,應特許豁免適用該例之規定。(二)附表第九甲類所列物質或物品 應豁免適用條例第五至九條之規定

三、原規則附表爲如下修正:(甲)第三類腐蝕性物質項下「二硫酸鉀與二硫酸 鈉]一項刪除,並在「硫酸」之後加入「含硫酸百分之十以上者』字樣;(乙)第四 類毒性物質項下一及二種入若干物品(畧);(丙)第五類易燃氣體物質項下分别 加入『未經提煉石油,甲基酒精,蒸溜煤焦油,石油精一字樣;(丁)第七類强烈助 燃物料項下「鑑硝酸鹽」之後加入「不含有機體物質」字;(戊)第八類快速燃燒物 質項下「火柴、塑膠,塑膠原料,生膠,汽車膠胎」各種刪除;(第九類可以自 燃物質項下「棉花,木棉花及屑料」各項刪除;(庚)在第九類之後堆入下文第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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