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透年輕 第二十
法規新編
二、劇院(每塲四小時計):(一)娛樂性演出。慈善或非牟利肚團每場三七。 元,私人或商業性質每場四七〇元,排彩不骰觀衆席者每塲二百元。(三)會議演講 等不收入傷費者每塲一七〇元。逾時及雜費另收。
三、低座展覽廳(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 (一)慈善或非牟利社團一百元 ,逾一小時加收十元,(二)私人或商業性質二百元,逾一小時加收廿元。(三)按 時收費(至少四小時計)全座五十元,半座廿五元。
四、高座展覽館(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一)慈善或非牟利雅撼一百元 ,逾一小時加收十元,(二)私人或商業性質二百元,逾一小時加收廿元。
五、演講室:(一)慈善或非牟利社團每次兩小時計十五元,逾一小時加收七元 五角。(二)私人或商業性質每次兩小時計三十元7癒一小時加收十五元。(三)放 影圖片另加十元。
六、會議室:(一)慈善或非牟利社團每小時七元五角。(二)私人或商業性質 每小時十五元。(三)放映圖片另加十元
。
七、練習室(音樂廳):按時計,三元。按月計,廿元。
(第三篇)
八二
(乙)本條第二項「所有此項異議與要求」,易爲「每一異議及每一
本』字樣;
(丙)本條第二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二項甲——(二甲)在第二條規定刋 發通告期限屆滿前,如未有對此項擬進行之工事向工務局提出異議亦無因私人權益而 提出要求時,總督對於此項擬進行之工事,得予審核批准之,不論有無加以修改者; (丁)本條第三項首句之前增入下文一段————總酪在政務會依第11項規
定批准此項擬進行之工事後,總督依第二項甲規定批准此項擬進行之工事後,不論 有無加以修改。
海岸海床(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第六號修正第二七章海岸海床條例,是年二月廿五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海岸海床(修正)條例。
公用填海及工事(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第五號修正一九五六年二七號公用填海及工事條例,是年二月廿五日 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公用填海及工事(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二七號公用填海及工事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第二項(乙 )欸末端「連同因消失私人權利所致之損失預算費等一句,「之」字後加入「該項J 字樣。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爲如下修正:
(甲)本條第一項刪除,易爲下文———(一)在第二條規定刊發通告期 間屆滿前,如有對此項擬進行之工事向工務局提出異議或由於私人糍益而提出要求者 ,總督在政務會對於此項工事,連同提出之每一異議與要求,須詳加攷慮,並給予各 數異叢人或要求人親自或聘任之狀師或律師提出申訴之機會;
第二條。第一二七章海岸海床條例(下稱例)第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三條。除受本例規定管制之外,總幣對於本海域以內之海岸海床,及海域內河 流海峽間爲潮水所淹之官地,得發給及許可發給官契管業,以不超過七十五年期(期 滿可照常續期)戰經殖民地部長批准之較長期間,並以總督在政務會依第三條乙第三 項規定或總督掏第三條天規定宣佈發給比項官契專爲填海,發展海港,建造樓宇,建 築船塢船排碼頭,或爲製造業商業交通或其他事業之用者爲準。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三條甲、乙、丙及丁各條·
第三條。(一)依第三條規定發給官製管業,此項擬議必須 (甲) 在政府 公報刊佈三次;(乙)在英文日報一家以上及華文日報二家以上刋佈三次;(丙)在 批租物業地址附近適當地方用中、英文字標示此項通告。
(二)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刊發之通告,必須 -(甲)列明發官契
之期限及擬出批物業之詳情;(乙) 通告所有反對發給此項官契之人,贊認爲其物業 通海權受到妨害之人及因此而要求賠償之人於第一次刊發通告日起兩個月滿之前向。 工務司提出此項與衆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