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二六號訂一九六二年四六號電信條例,是年八月十六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電信(修正)。

第二條。一九六二年四六號電信條例(下稱原例)第六條但書删除,易爲下发, 但——(甲)依本例規定委託代行權,並不阻止主管官隨時自行執行或履行此項委託 之權力或職權;(乙)本條之規定,並非授權主管官將第卅七條規定立之施行規則 所賦有之權力,即關於指定某種儀器對電氣或放射性儀器干擾程度之權力委託任何公 務員代行之。

第三條。環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後,入下文第三項·

(三)依本條第一項(丙)款規定之規則,得 (甲)使主管 能成爲試驗及量計電氣或放射性儀器干擾程度之唯一權威;(乙)授予主管官權力, 使能决定應用之量計器,試驗方法與情形:就量計紀錄計算其干擾程度之方法: (丙)對於某種特定儀器,授權主管官按照規則所定方法,指定在某一頻率或頻率範 圍內之干擾限度;〔丁】規定裁判司應簽發票令,授權主管官或由主管宮書面委託之 公務人員進入任何房屋船車或飛機執行檢查及試驗所裝設之儀器。

月期間之汽車牌, 處長在一九六六年颗月一日以前

請書,抵作申領十二個月牌照之申請權論。

道路交通(車輛注册領牌)

第二號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三月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 路交通條例第四條授權制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注册領牌)第二號修正規則,定 由是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甲第八九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註册及領牌) 規則(下稱原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丙)欸「連同額外費十元」,「十元J易爲 「十五元」字樣。 (附註) 發給不滿十二個月牌照,照第四號附表第一部所定月數 費,另加收額外費十五元。

第三條。原規則第三號附表爲如下修正(牌照收費表),

(甲)第五項(自用巴士車每一客位)每年收費「二十元」易爲「廿五

(乙) 第七項及十五項(自用車及租賃車,照汽缸容計)每年收費「

元一字樣;

道路交通(車輛注册領牌) 修正規則

一九六六年二月廿二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元 號道路交通條例第四條授權立下開規則。

(丙)第八項(電單車,包括小型電單車及機動脚踏車)每年收費「六 十元』及『八十元」,分別易爲「七十元」及「九十五元』字樣;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TOORJ-TI KORJ - TIMOR] - [IKORJ - MIBOR JRTO 〇元一,分別易爲「一二五元」,「二〇〇元」,「二八〇元」,「三六五元」;「 四五五元」及「五五〇元」字樣(即按照序列加收牌費);

第一條 本規程定名一九六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注册顉牌 修正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甲第八九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注册領牌規 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爲如下修正, (甲)但驚末端句點符號易爲半支點符號;(乙) 加入下交但書一段:

但再規定,直至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爲止,處長得拒絕發給超過十二個

§看谑年輕 第二十

法規新編

(丁)第九項(機動三輪車)每年收費「十元」及「一〇〇元」,分

別易爲「一〇0元」及「二〇元一字樣.

( 戊 ) 第十六項刪除,易爲下交:十六、兩用車而作——(甲)自用車 及貨車用者,每年收費四八〇元,(乙)作的士及貨車用者,每年收費四〇〇元,( 丙)作公用車及貨車用者,每年收費四八〇元*

(第三篇)

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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