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 春涛年馁 第二十
法規新編
過一名以上之海員。
(五)注册領牌公司遵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供應海員在遠洋船 服役,在簽立僱約或其他合約時,未有依第二項規定將緊急僱用咭該員本人之 香港海員解僱海向商船事務所所長或領事官或該船船長繳驗者,該公司即以犯罪論, 應受簡易程序罪科五千元罰金處分。
(六)遇有違反第三項規定時,該注册領牌公司即以犯罪論,受 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處分。
(七)海員無適當饒恕理由而不遵照第二項規定交還或拒絕交還 緊急儷用咭與該公司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處分
第六十七條。(一)注册領牌公司如遇有下列情事————八(甲)任何人開始受僱於 船員部而在公司依第四十七條規定申領或換領牌照時未曾遵照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乙 )款規定將其人之詳細履歷報主管官者;(乙)任何人終止受僱於船員部而在公司 依第四十七條規定申領或換領牌照時曾經遵照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乙)款規定將其人 詳細履歷呈報主管官者,該公司遇有此項情事時,須立即通知主管官,倘若關於上述 (甲)項情事,必要時須並向主管官提供有關該人之細節。(二)依第一項規定之通 知書,須由該船員部負責人簽署之。(三)遇有違反第一或(二)項規定時,該公司 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處分。
第六十八條。(一)册領牌公司在第四十七條規定所領牌照有效期内,須於每 月抄日以後七日内,依照指定表格,具公司在該月份供應海員在遠洋船服務之詳細 事項,呈報監督。(二)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報告,須由該船員部負責人簽署之。〔 三)遇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該公司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處
第六十九條。(一)注册領牌照公司在第四十七條規定所領牌照有效期内,須於 是年每季屆滿後七日内,按照指定表格造具下列通知書一份報主管官——(甲)列 明以前遵照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官報各項細節在發給換錢牌照後或自上 一次依本條規定送發如後之任何變更事項,但有關船員部僱用人員之細節除外 (乙)明未有任何變更。(二)依第一項規定造具之通知書,須由船員部負人簽 好之。 。(三)遇有違反第一或二項之規定,該公司即以犯罪論,受簡易程序治罪科 五千元罰金處分。
第七十條。監督認爲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要求將船員部某等職員姓名在該員 辦公地方當眼處標示之。
(第三篇)
KO
第七十一條。(一)注册領牌公司對於供給(甲)該公司自置,租用或管理 遠洋船服役之海員,或(乙)爲實施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批准之人自 置,租用或管理遠洋船服役之海員,其所領新金如由該公司代爲支配或欸,此種支 配或滙款辦法,須經由主管官批准
(二)必須經常在船員部海員可以自由來往地方當眼處標示下列 項通告,如在船員部以外地方辦理此支配與事務者,則並在該公司處理此等事 務地方標示之——(甲)列明該公司該公司代行支配與酒款辦法之通告;(乙)列 處理此等支配與教事務時日之通告;(丙)有關此等支配與教事務經主管官認爲 必要令標示之其他通告。
(三)遵照第二項規定所標示之通告,必須兼用中英文字。
第七十二條。凡遇注册領牌公司供應遠洋船服役之海員借支上期薪金,面按照該 般註册所在地之法律,對於支領此項上期薪金,並無規定必要由負賣監督僱用海員之 政府人員或代表該地之領事官在塲見証者,則其全部借支薪額,必須不折不扣,由該 船員部主管人或其指派專賣處理此等事務人員給付之。
第七十三條。(一)注册領牌公司所僱人員如以賄賂手法,由其本人或他人或串 同他人爲本身或他人利益計而謀求或收受或協議收受任何餽贈,欸項,費用,報酬 利益,藉以誘致,酬報或裨益該公司辦事人員做作或避免做出任何事,無論此等事 務係屬現實或在擬議中而與該公司船員部有關者,即以犯罪論。
(二)無論何人由其本人或他人或串同他人施用賄賂手法,給予 允承給予或提議給予任何人餽贈,款項,費用,報酬或利益,不論爲數人本身或他人 利益計而藉以調使,酬報或利益該公司辦事人員做作或避免做出任何情事,無論此等 事務係屬現實或在擬議中而與該公司船員部有關者,即以犯罪論。
(三)凡犯第一二項規定罪行之人,應受————(甲)簡易程序治 罪科五千元金及1年徒刑處分,八乙)提起公訴科一萬元罰金及五年徒刑處分。
第七篇 海軍副倉庫官供給皇家艦隊輔助艦艇服務海員
第七十四條。(一)除第三項所規定者外,海軍副倉庫官對於並非在其所殼船員 部登記册列名之海員,不得供給皇家檻跺輔助艦艇服役。(二)監督依第十八條第 項或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該翻倉庫官書面通知,說明在登記冊第四部列名之某一 海員受有暫時停止登記處分或另外增加停止登記期開處分之後,該副倉庫官在其 纘停止登記期內,不得供給該在輔助艦艇上服役。(三)如在緊急情形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