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取用者
第三十七媒:本朝之想定
〔六〕凡達本條第一、二 三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 程序治罪! (甲) 如屬個人,科二萬五于元金及二年徒形之處分;(乙)如漢公 司,科五萬元罰金之處分。
(七) 凡違反本條第四或五項之規定者, 該船船長,船東或租 人,及各該船長船東成租船人之代理人概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甲)如 屬個人:科二萬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之處分;(乙)如屬公司,科五萬元罰金之處 分。
(八 ) 凡在緊急情形之下,其在登記冊第一部列名之海員,當時並 非受有第十八條第一項(一)或(二)款規定停止登記處分,亦非受有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另外加多停止登期間之處分者,遇有下列情事時,可以不必經由海員招募 處或可以另由他人推荐募或受僱在洋船服務— (甲)在該诲員報到應募或受僱時 招募處已關門休息者;(乙)倘若延展時間,候經由海員招募處辦理招募或僱用手 續,則必至阻滯該船開航者。
(九)凡起訴犯本條規定罪行之訴訟事件;被告指稱適合本條第八 項之規定時,應由被告方面提出証據,証明(甲)事出緊急;(乙)如延展時間 候經由海員招募處辦理招募或僱用手續,則必至阻滯該船起航。
(十) 凡獲得監督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許可者,必須遵照監督指 定之條件辦理。
第三十五條:(一)在不妨一九五三年一四號商航條例規定之下,海軍處長如 按據監督報告,謂有理由相信某一洋船擬將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所招募,僱用或供應 服務了海員運載出海在該船服役時,爲實施本例之規定起見,得拒絕發給該船出港許 可証。 (二)凡在本港任何港口行將開航之洋船,其上如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所 招募,僱用或供應服務之海員在該船服役者,海事處長得將該船扣留,直至滿意認定 該海員下載運出海爲止。
第三十六條:(一)海員招募對於洋船僱用海鹽在船上服役,將不予供應 甲】除非該海員係在登記冊第一部列名,並曾於第卅八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監督找尋織 業者;(乙)其人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一)(二)款規定受停止登記處分或依第 廿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另加停止登記期間處分者。 (二)海員招募處召集登記册第一部 列名之海員,以備選就在洋船服役,其應行方式,應由主管官商承諮詢會意見後 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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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看舌年輕 第二十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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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方迭應召到招募 饞選就餓, 故此1 監督如齬爲蓋宜,得容許在純新 部列名之鼻員而其人當時並非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一)或(二)款規定停止登記第 九條第一項規定另加停止登記期間處分者,自行應徵受戒備選在洋船上-
任特別職;
第三十八條:(一)在登記册第一部列名之海員有意經由海員招募處尋求職業以 健在洋船服務時,必須通報監督。
(二)海員嘅依第一項規定通報監督而遵照招募處傳召方式辦 運時,須以通知書,列明時日地點,令依時報到,以便供應備選就業。
(三)所有由招募處供應備選在洋船就業之海員及經監督依第卅七 條規定准予應徽備選在洋船就業之海員,應由監督依照指定表格給予受僱咭片一件, 收費四元
片繳回監督,其所付費用應予退還
期休假者,仍得列明休假時期呈報監督。
(四)獲選海盈如以任何原因不能在該船就業時,應立即將所領咭
(五)海員雖已依據第一項規定通報監督找尋職業而意欲於某一時
第三十九條:(一)凡由招募處供備選或由監督依第卅七條規定准予應備選 在皇家輔助艦隊船隻以外洋船服役之海員,於簽立僱約或訂立其他合約(包括所過 渡合約在內)時,須向商船事務所所長或領事官繳驗!——《甲)第卅八條第三項規 定所領受僱咭片;(乙) 其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簿,事後並須將該受僱咭片繳交該船 船長,船東或租船人或各船長船東或租船人之代理人。
(二)海員獲選在皇家輔助隊船隻以外之洋船服役,而在簽立僱 約或訂立其他合約(包括所稱過渡合約在內)時,未有遵挝第一項規定將受僱咭片及 該海員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簿向商船事務所所長或領事官繳驗者,該船船長(如於簽 約時在塲見証)及船東或租船人啞該船長船東或租船人之代理人均以犯罪論,每人 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之處分。
(三)海員無適當饒恕理由而不遵照第一項之規定繳交或拒絕繳交 所領受僱咭片與該船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科 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四十條:(一)在登記册第一部列名之海員,如在洋船服役因合約滿期而被解 僱,事前經該船船長船東或租船人,或船長船東或租船人之代理人將再復僱用咭片】 (第三篇) 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