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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人。

1967

涛年任 第二十回

份,按照所定表格填具一切需要事項,呈報監督,說明將再續予以僱用者,則該海員 在解僱後肆十五日内,可以不必再事經由招募處辦理手續,重行受僱在該船服役,但 以其人於再復受僱當時,其在登記册第一部列名並非受有第十八條第一項(一)或( 二) 欸規定暫停登記處分或受第廿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加暫停登記期間之處分者爲準。 (二)監督收受上述再復僱用咭片後,須在咭片上加註收受日期, 發還該船船長船東或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船長船東或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得將該唱保管 或轉交該海員保存之。

(三)海員依第一項規定再復受僱,於簽立僱約或訂立其他合約( 包括通稱過渡合約在内)時,須向商船事務所所長或領事官繳驗————(甲)依第一項 規定送交監督之再復僱用咭片;及(乙)該海員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簿,而該海員 並須於事後將第二項規定所收受之再復僱用咭片交給該船 船長船 東租船人或其代理

(四)海員依第一項規定再復受僱,於簽立僱約或訂立其他合約( 包括所稱過渡合約在内)時,未有將該再復僱用咭片及該海員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儋 向商船事務所所長或領事官繳驗者,該船船長(如於簽約時在場見証)及船東或租船 人,贊該船長船東或租船人之代理人槪以犯罪論, 每人應受簡易程序治科五千元 金之處分。

(五)海晏無適當饒恕理由不遵照第三項之規定將該再復倔用咭片 交給或拒絕交給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 元金之處分。

第四十一條:(一)所有由招募處供應備選或由監督依第卅七條規定准予應徵備 選在皇家輔助靈船隻以外洋船服役之海員,在其人獲得僱用之後,又所有依第四十 條第一項規定再復僱用在洋船服役之海員,在其人再復受僱之後,該船船果或租船人 或其代理人須儘速及於同時(甲)將下列各件送致監督,(一)依第八條第 三項規定發給該船每一受僱海員之受僱階片,(二)該船再復僱用每一海員而依第四 十條第一項規定送請監督簽注之再復僱用咭片,必須加註續僱日期,(三)就指定表 格造具通知書一份,列明該船僱用海員總共人數,及填報其他一切必要事項:(乙) 該般僱用每一海員,須向監督繳納費用四元。

(二)該船船東或租船人及其代理人遇有違反第一項之規定,即以 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四十二條:(一)凡由招募處供應備選或由監督依第卅七條規定准予還蠻備選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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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五四 在皇家輔助艦隊遠洋船服役之海員,於簽立僱約或訂立其他合約(包括所稱過渡合約 在內) 時,須向商船事務所所長繳稔——(甲)依第卅八條第三項規定所領受僱咭片 ;及(乙)其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事後並須將該受優咭片繳交海軍副倉庫官。

(二)所有由招募處供應備選或由監督依第卅七條規定准予顯微

選在皇家輔助艦艇服役之海員,在其人獲得僱用之後,海事融倉庫官須儘速及於 同時——(甲)將下列各件致監督,(一)依第卅八條第三項規定發給該船每一 受僱海員之受僱咭片?(二)就指定表格造具通知書一份,列明該船僱用海員總共人 數,及與報其他一切必要事項;(乙)該船僱用每一海員,須向監督繳納費用四元, (三)與貴無適當饒恕理由而不遵照第一項之規定將該受僱咭片交

給或拒絕交給海軍副倉庫官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四十三條:(一)監督依第卅七條規定准許海員應微在洋船服役時,須就指定 表格發給該海員緊急受僱桔一件,必要時其人須向監督繳納費用四元。

(二)海員依第一項規定領取緊急受僱時,於簽立僱約或訂立其他 合約時;(甲)必須(一)向商船事務所所長領事官繳驗,或 ( 11 ) 簽約時所長或 領事官如非在塲見証,則向該船船長繳驗下列証件,即(三)依第一項規定所張緊急 受僱咭,及(四)其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簿;(乙)必須向該船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 代理人繳納費用四元,但依第一項規定經向監鏧繳納此項費用者則不在此例,事後並 須將該緊急受僱時繳交該船船長船東租鮨人或其代理人。

(三)領有第一項規定緊急受僱造之海員,在獲得該船僱用之後, 其船東租船人或其代理人須儘速及於同時——(甲)將下列各件致監,(一) 依第一項規定給予海員之緊急受僱胎,(二)就指定表格造具通知書一份, 列明需 要僱用該員各項情事,如係徇據船東租船人或其代理人之請求而依第卅七條規定准 許該海員應徵者,則並說明其請求之理由;(乙) 對於僱用該海員,須向監督繳納費 用入元,如該海員經依第一項規定按照監督之要求繳納費用四元者,則顧須繳付費用 四元。

多過一名以上之海員。

(四)依第三項(甲)款(二)規定送致監督之通知書,得併列報

(五)領有第一項規定所發緊急受僱時之海員在簽立僱約或其他合 約時,未有遵照第二項規 定將緊急受僱片及該員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鐵向商船事務 所所長或領事官繳驗者,則—————(甲)於簽約時該所長或領事官如在場見証,該船船 長一如於簽約時在場見証)及船東或租船人,其代理均以犯罪論,每人應受簡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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