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及七條 )。(TIC)一六八九年扣押欠租法。(二!)一六九二年防止 抵押法《第一至三條)。(二)一九六二年遺產管理法(第十二條)。(二) 六九五年叛亂法(第五及六條)。(二四)一六九七年遺腹兒女受益生父遺產 第一條)。(二五)一六九八年海盜法(第七至十二及十四條)。(二六)一七〇七 年受託權爭訟法。(二七)一七〇九年業主與租戶法(第四、六、七、八條)。 (二 八)一七一〇年賭博法(第一條)。(二九)一七一七年海盜法(第七條)(三〇) 一七二一年海盜法(第七條) 。 (三)一七三〇年業主租戶法(第一、五、六條) (三)一七三三年抵押法。(三)一七三七年扣抵欠租法(第一至四,七至十 一,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條)。(四)七四四年海盜法(第一及三條)。 ( 五)一七五〇年新法(第一至三及六)。(六)一七七二年船塢等保護法。( 三七)一七七四年人壽保險法。(三)一七七四年防止失火法(第八三及八六條) (三九)一七九二年誹謗法。(四〇)一七九三年航業犯罪法(第一、四、七及八 條)。八四一)一七九五年叛亂法(第一條)。(四)一七九七年嬛動叛亂法(第 一及二條)。(四)一七九七年違法宣誓法(第一至六條)。(四四)一七九九年 海上罪行法(第一條)。(四五)一八〇〇年叛亂法。(四六)一八〇〇年囤積居奇 法(第一及二條)、(四七)一八〇六年人見証法。(四入)八一二年慈善事業 訴訟法。(四九》一八一二年違法醤法(第一至六條)。(五∩)一八一六年人身 保護法。(五{)一八一七年叛亂法(第一及四至六條)。(五二〇一八一七年棄 租用樓宇法 。(五三)一九一九年非法練法(第一及二條)。(五四)一八一九 年刑誹謗法(第一、二、四及七條)。(五五)「八二八年法定詐欺取財法(第 六條)(五六) 一八三〇年遺囑執行人法(第一及二條)。(五七)一八三〇年虛妄 娄任法。(五八)一八三〇年追償債務法(第一至九及十一十二條)。(五九)一 三二年慈善事業訴訟法(第三條)。(六〇)一八三二年因時效獲得權利法(第一至 八條)。(六一)一八三年解剖法(第二至十五及十八十九條)。(六二)一八 三年民事訴訟法(第二、三十七及三十八)。(六)一八三三年遺產管理法。(六 四)一八三三年承繼財產法(第一至九條)。(六五)一八四年財產分配法。 (六 大)一八三七年遺囑法。(六七)一八三七年海盜法(第二及四條) 。 (六)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與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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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年追償債務法。(六九)一九四○年對嬰兒殘酷法。(七C)一八四二年叛亂法 (第二及三條)。

瑞典(引渡逃犯)(擴大適用)

英廷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七月五日英廷頒佈一九六六年瑞典(引渡逃犯】擴大適用範圍令,是 月十一日送請議會通過,定由八月一日起施行。

案 英廷與瑞典國王曾於一九六三年四月廿六日簽立大必列顛北愛爾蘭聯合王 國與瑞典國互相引渡刑事案逃犯條約。原約於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經兩國另草約 予以修改,當於月九日正式批准在案。按照一九六六年瑞典(引渡逃犯)英廷令 原規定根據條約進行引渡,自一九六六年三月廿九日起適用英國一八七〇至一九 三五年引渡法辦理,而執行該令限於聯合王國,海峽群島與曼島三地。至於一九六 六年六月日兩國修訂條約換文,則規定英國若于海外屬地亦並適用之。因此女王陛下 根據一八七〇年引渡法第二條授權或其他權力,諮詢樞密院意見,頒佈下開詔令。 一、英國一八七八至一九三五年引機法,對於依據上述條約與條約換文規定關於 瑞典引渡逃犯事件應適用之。

二、本詔令之執行,只限於兩國條約換文附錄所列地方。

三、本詔令由一九六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定名爲一九六六年瑞典(引渡送犯 > (EKBE) p •

附表——英國外交部長與瑞典大使對修改條約換文(學)。

附表:適用該條約英國海外屬地——阿丁、安提瓜、巴哈瑪、巴佩道斯、巴蘇托 關、百慕達、南冰英洋屬土、英屬洪德拉斯、印度洋英屬土、加門群島、多米尼加、 福克蘭羣島、非支、直布羅陀、吉爾伯特島、格林那達、香港、老匯士、蒙特瑟拉 、彼特開恩、聖克立斯托福、聖希連那、聖老西亞、聖雲仙、塞舌耳、南羅德西亞、 塞浦魯斯基地、士耳其加南斯羣島、弗琴羣島。

(第三篇)

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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