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夭年馁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修正)規則

一九六五年新界食物業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條第一項」字樣。 第四條:原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後入「第二十三條

庭被控遠反第一項規定罪行之表面證據 証明機或簽証副本,顯示各該人等曾經種痘或受預防病疫注射者,即爲各該東主在法 而不能將其僱用或從事或參加該業工作人員之種痘或預防腸熱病或其他免疫注射有效 (二)飲食業東主依通告所指定各該飲食業東主徇據衛生督察或衛生官要求,

期內會受預防腸熱病注射者;(丙)會依照通告所指定受其他預防免疫注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甲)在前三年期內曾經種痘者;(乙)在前一年 各該飲食業東主,不得僱用,主張,任令或容許任何人從事或參加該業工作,但其人 第二十三條甲:(一)飲食業東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刊發通告所指定之

即爲其人在法庭被控違反第一項規定罪行之表面證據 衛生督察或衛生官要求,而不能將種痘或預防腸熱病或其他免疫注射有效証明書者, 作之人,或依第二項規定刊發通告所指定在各該飲食業從事或參加工作之人,如狗據 翔)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後增入下文(一)項(一)凡從事或參加飲食業工 第二條:一九六三年法令第六三號公佈之一九六三年新界食物業規則(下稱原規

第三條:規則第二十三條之後入下文第二十三甲,

共衛生市政事務條例第五十六條所授權翮立下開規則。 一九六五年九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新界食物藥(修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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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公府政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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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週

(令法規政切一府政載詳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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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四三六七:話電宅住輯編總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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