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奢诺年馁 第十八团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其合法方式有二:(一)依照香港婚姻法例辦理;(二)依 照中國大清律例三書六禮儀式舉行(是項僅指華籍人士而言)。前者必須向婚姻註册 處或其分處登記註册;後者則毋須登記注册,亦屬合法。

注册手續:(一)在註冊時,要携備男女雙方身份証,或出生証明書,或運 照,幷需繳納登記費二元。(二)需據實揖報男女雙方狀况,如已離婚者,應視備離 婚與及有關証件,如屬睬夫或寡婦,應繳具龍夫或前妻之死亡証。(三)凡年齡在计 一歲以下者,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該項婚禮之證明書。(四)凡年 在十六歲以下者(以實足年齡計算)登記結婚,將予拒絕。(五)舉行婚體日期,須 於登記註册之日起,經過十七日公告而無人提出反對,須於三個月内舉行婚瞪,逾期 該項注册即予撤銷。(六)任何人等如對登記結婚者,有所反對時,可在公告期内詳 列反對理由,以書面通知婚姻注册,注册官認爲反對理由-

分,自當及時制止舉 行婚體,否則,將依照原定日期舉行,如不服骸項判决者,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以作最後之裁定。

結婚手續:(一)舉行婚禮日期,當事人雙方,事前須與婚姻註册處辦事人 員約定時間,準時到達,不能有誤。時間之約定,當可配合當事人之要求,但亦須適 應註冊處工作之安排。至於費用方面,抖須繳結婚証書費一元,舉行婚禮手續費十元 (如在教堂舉行,則不用繳交),婚舉行時,雙方須偕同家長或成年親友二人到 塲簽署作證;(二)男女雙方,必須穿藝齊服裝,以示莊重,男的不能僅穿恤衫西 褲而不加上衣哦不結領帶,但穿夏威夷西褲則用。 (三)婚姻注册聯舉行婚疆場所 ,除當事人外,在傷人士以証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舉行婚證時,得用一枚 一枚以上之指環,互相交換,但此假節省去亦可。(五)新郎新娘及證人,須簽署 結婚証書二份,正本交由新郎新娘收執,副本則由婚姻註册署保存,手續即告完成。 教堂行禮:(1)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遷場所。(二)凡欲在特 准教堂舉行婚禮者,須依照普通手續向婚姻注册處登記,經該處張貼結婚公告十七天 期滿後,即以証書正副本發給當事人,由當事人轉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此証始 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發者,毋須向婚姻注册 處交徼婚禮手續費,但教堂方面之費用,可自行商定。(四)舉行婚禮日期,亦不能 超過婚姻註册處結婚公告後之三個月內,期內可與教堂商定任何一日舉行,結婚儀式 除可依照教會成規辦理外,神父或教師即爲當然合法証婚人,其效力與在婚姻册處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舉行者相同。(五)舉行婚禮後,神父牧師即以結婚証一份交新郎新娘收執,並 將其副本送同婚姻註册官存案。

應知事項:(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注册結婚前,如欲明瞭對方之過去 曾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次須繳納小額費用。(二)在結婚前之當事 人,必須在婚姻注册官面前,宣誓保證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不 合法之障碍存在。(三)如男女雙方之任何一方年齡,不滿十六歲,而故以爲其已 滿或超過十六歲,或爲重婚者,被查出後,將受法律處分。(四)結婚後,隨時可向 婚姻注册處申頜結婚証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五)凡會離婚者,如欲 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行婚體前,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交婚姻注册官。 (六)如急於完成婚禮離港,而未及等待訂婚通告,張貼滿十七日後始予舉行者,必 須向注册官申述理由向港作例外批准舉行婚蝻。

改訂費用:一九六三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第二)的命令,目的是取消原來 條例内的第一八一章附表第二,並予重新擬訂,將若干項收費增加,及澄清鹜表內某 些含糊之點。

新訂收費表如下:申請結婚填表及張貼通告收費二元(原來收費】元) 。 日除根據條例第九項之簽發通知證書外:(甲)三月一日以前發出結婚通告,收費 一元。(乙)三月一日以後發出結婚通告,不收費用。根據例第九項(在張貼通 告十五天之前結婚),發出通知證書,收費一百元(原來收費六十元)。根據條例 第廿七項要求:(甲)無指定目的探查,不超過連續六小時,收費廿五元。(乙)無 論其調查由申請人或由注册官代進行指定之調查,收費二元。根據條例第廿七項之 申請結婚證明副本,三元。如申請者在海外以郵寄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因根據 條例 七項,無任何記錄之證書,收費計元;由海外申請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 根據條例第十二項發出之特別結婚證書,收費四百元(原來爲一百五十元)。在

注册官辦事處舉行婚體,收費十元。因在註册署以外的地方,由注册官主持憑特別 書結婚,或雖留前男女之結婚者,收費计元。根據條例第二項(二A),由注册 官主持結婚者,對收費千元。或由參加結婚作比例付費,每對收費十五元,超過一 對以上,每對收費。

結婚登記塡報須知

凡申請結婚登記應特別注意所填報之事項,因結婚証書照必須將該事項轉錄,結 婚証畫一經簽澱,通常歸不能有所更改,其次不真實之報乃屬違法之舉,如明知而 故犯可招致嚴重之處罰。

下列是結婚申請人的應知各點,如有不明白之處,即應向本署職員或劓婚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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