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可能接納之抵押品。

06 看近年馁 第十八回 法規新編

(二)爲實施第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條之規定,所稱「價值」指當時帳册上 之帳面價值。

(三)爲實施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及卅一條之規 定,所稱「儲備金∫指銀行帳册上所列儲備金,至於減低資產價值或折舊撤銷等項並 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三條(變更組織與合併)。

(一)銀行遇有變更組織大綱,組織章程或組成注册法人所具備之其他證件時 須於更改後三個月內將此種更改事項細節,以書面報財政司,並由該銀行董事一人 提出法定普書,以賽証明。

(二)銀行事前如未得財政司批准, (甲)不得計觀或簽立合約將業務出售 ,不論以合併或其他方式行之者;(乙)不得重新改訂資本額;(丙)不得計劃或簽 訂合約購受其他銀行業務。

(三)財政司如認定————(甲)對於本條第一項所列變更銀行組織而至損害銀行 存戶者,或(乙)注册或非注册銀行未獲批准而對於本條第二項所列實行此項交易者 財政司得行使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授權,以保障骸銀行存戶之利益

第三十四條(不能應付契約義務須負實呈報)。銀行如或不能應付契約義務或將 止支付時,須立即將『切有關事實與情形及消息報專員轉達財政司

第三十五條(用英文記帳)。(一)銀行所設帳册,一切記戰須用英文及阿拉伯 數目字。(二)凡依本例規定必要向財政司送發之表格與情報,要必要造具之報告, 須用英文及阿拉伯數目字編造之。

第三十六條(審計師)

<一>所有銀行須聘任公司登記舘依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一三一條規定所設現 行登記册第一部第一部檢定審計師名册列名之審計師一人。

(二)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受聘審計師,其職實如次:(甲)每年至少一次進行審 榭該銀行帳目;(乙)根據所核帳目與該銀行是年度資產負債結算表向銀行股東提出 過年報告,銀行如私人公司或非注册法人體,則向事會提出之;(丙)在報告、 畫上列具下關事項————(一)按照審計師意見,在進行審計時是否已獲得所需要之資 料與解釋,(二)按照審計師意見,就其所獲得之資料與解釋,是否認定此結算表在 結算之日,對於該銀行事務已表現其處實正確情况,(三)按照審計師意見,就其審 計帳目範握内,是否認定該銀行已設攤一切正常幔册,(四)按照審計師意見,是否

(第三篇)

六 認定其並未訪問之銀行各分行業已將一切正當報告提出,使能作-

分審計。

(三) (甲)凡屬股份有限公司或集有股本組成担保有限公司之銀行,須在股東 週年大會會議席上宣讀下列報告——(一)本條第二項(乙)款所列審計師報告,及 (1)備戲公司條例第一一弍條第三項規定各該計事項而經審計師就該條第四項所 定範購内加以簽証之董事會報告(按——此爲公司條例所規定之法定報告);(乙) 凡屬私人公司或非註册法人團體之銀行,須在董事遷年會席上宜讓本條第二項(J 【款規定之審計師報告。

第三十七條(資產負債結算表之刋佈及標示)。

(一)銀行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將下列各項在本港宠行之英文日 報與中文日報各一家升佈之,並於刋佈後是年度全部期間內分在本港各事務所與分行 當張地方經常標示之——(甲)該銀行最近之「憑年資產負債結算表及損益計算書騰 本;(乙)該銀行當任輩事或經理正確名單;(丙)該銀行現有附屬公司之名號。 (二)銀行對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須另將本一份,連同該銀行現任董事 而兼任他公司董事席之各骸公司名單一份,在此等文件刋佈前送由專員轉財政察

(三)銀行送由專員轉財政司之資產負債結算表與損益計算,須隨附審計師 依第卅六條第二項(乙)款規定所提出之報告書謄本一份,董事會遵照第卅六條第 三(甲)項(二)數規定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宣讀之董事會報告書澹本一份

(四)財政司對於在港外地方注册之銀行,如滿意認定該銀行遞年結算表與帳目 經由審計師或依當地法律行使同樣職權之人審核,正式提出報告,並將此項報告連 同該銀行董事報告書謄本各一份送者,財政司得以書面通知該銀行,特許豁免遵行 本條及第卅六條之規定。

(五)財政司對於業已依本條第二項規定送資產負債結算表與損益計算書之銀 行,爲適當明瞭計,得令再提示認爲必要之報告,此項報告,須依照財政司所定期 間及方式提出之。

第三十八條(須向財政司報之報告及資料】

(一)銀行須於下列期間向財政司報下列事項:(甲)在每一通糰月抄日以後 廿一日內依指定表格提出報告,說明該銀行在港事務所與分行在該月最徒營業日結算 業務時之資產與負債額;(乙)在每年截至三月卅一日~六月卅日,九月卅日及十二 月卅一日止每季尾日以後廿一日内或專員另定其他日期内依指定表格提出報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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