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看透年侣 第十八
之醫事檢查者,對於因患職業病以至殘廢或死亡,不得依照本例規定向該僱主追償補 恤費。(乙)工人拒絕受醫事檢查,除經由本人書面加以拒絕可資證眀者外,上述( 甲)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二十九條丙(形成職業病之假定)。工人患職業病以至殘廢或死亡,如係由於 在殘廢或死亡前十二個月內從事第二號附表所列商業工業或製造工作所至者,除有相 反証明之外,即假定係由於從事此種工作而染受此項職業病論。
第二十九條丁(第11號附表之修訂)。總督在政務會得隨時頒發命令,在政府公 報刊發通告,將第二號附表修訂之。
第二十九條戊〔職業病以外其他意外死傷照法例規定仍舊保留)。凡不適用本篇 規定而符合原例第五條意義規定之身體意外受傷事件,不得以有本籍之規定而妨害工 依原例規定追償補恤之法益。
第六條。原例第三十條之前加入標題「第四篇———其他各項規定』字樣。 第七條。原例遇有「附表」二字,易爲「第一號附表」字樣。 第八條。原例附表編爲第一號附表。
一、中鉛毒、 從事使用或手觸,或身體暴露於鉛、鋁合物或含鉛物質發出之烟 座氣體等職業者。
第九條。原例增入下文第二號附表:
附表第二號 職業病種類
{、中錳——從事使用手觸,或身體暴露於錳、錳合物或含錳物質發出之烟 塵氣體等職業者
。
三、中磷毒———從事使用或手觸,或身體暴露於磷、磷合物或含酶物質發出之烟 塵氣體等職業者
四、中砒毒——從事使用手觸,或身體暴露於磁、砒合物或含砒物質發出之烟 塵氣體等職業者
五、中汞毒——從事使用或手觸,或身體暴露於汞、汞合物或含汞物質發出之烟 產氣體等職業者。
大、中二硫化炭——從事使用手觸,或身體暴露於二硫化炭、二硫化炭合物
法規新編
J
五二
(第三篇) 戚含二硫化炭物質發出之烟塵氣體等職業者。 七、中苯苯同類毒————從事使用或手觸,或身體暴露於含苯或苯之同類發出之 烟或氣等職業者。
八、中苯編或苯同類屬安毓基島毒—————從事使用或手觸,或身體暴露於含苯屬或 米同類屬安酸基團發出之烟或氣等職業者。
九、中二硝基石炭酸或同類毒——從事使用手觸,或身體暴露於含二硝基石炭 酸或其同類發出之烟或氣等職業者。
十、中鎘毒——從事暴露於發出鎘烟之製造過程工作者。
十一、中三基醇磷酸鹽毒——從事使用或手觸,或身體暴露於含三基醇磷酸鹽發 出之烟或氣等職業者。
十二、中脂肪有機物之炭水化合物毒————從事生產、脫脂或利用脂肪有機物之炭 水化合物製造過程工作者。
十三、中氣類鹽烟————從事使用或手觸硝酸或身體暴露於發出儷類鹽烟之製造 過程工作者。
十四、炭疽熟—從事手觸羊毛、獸毛、猪鬃毛、獸皮或其他獄類產品之製造過 程工作或與傳染炭疽熱獸類接觸者。
十五、表皮癌腫————從事手觸或使用焦油、瀝靑、地瀝青、礦物油、石蠟,或上 述物質之化合物,產品等製造過程工作者。
十六、眼角膜潰瘍———從事手觸或使用焦油、瀝青、地瀝靑、礦物油、石蠟,或 上述物質之化合物,產品等製造過程工作者。
十七、鉻潰瘍——從事使用手觸鉻酸,鎘酸鹽(摩尼亞)或重酸鹽,鉀酸鹽
,鈉酸鹽或鋅酸鹽或含上述物質製品或液體等製造過程工作者
十八、氣疣瘡——從事暴露於塵埃、流質或氣體等製造過程工作者。
十九、白障眼(受熱力侵害)——從事經常長久暴露於鎔鑄玻璃,或鎔化或
紅金屬之炫光或光線等工作者9
二十、高氣壓病———從事氣壓堆高之製造過程工作者。
廿一、受鐳或其他輻射缐之病理變化————從事暴露於鐳或幅射性能物質或愛克斯 光等製造過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