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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醫務管理局注册法人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二六號組一管理局成立爲注册法人,舉辦一項計劃,藉資供應參加 此種計劃之學校學生糜費治療暨其有關情事條例,每年九月四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四年學校醫務管理註册法人條例。
第二條。本例除内交另有表示外,所稱——「局」指根據第三條規定組設之學校 醫務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分別指管理局之主席與副主席;「醫師」指依一 九五七年二五號醫業登記條例規定注册或特許豁免注册之醫師;「學校」指依一九五 二年三三號教育條例規定登記或特許豁免登記之學校。
第三條。(一)茲在本港設立一管理局,稱學校醫務管理局。
(二)管理局以下列人員組成之——(A)主席一人,由總督委任之;(B)副 主席一人,由總督就現任立法會無官守委員中委任之;(C)財政司或其代表;八D > ) 敎育司或其代表;(E)醫務衛生總監或其代表;(F)由中華醫學會舉派之會員 一人;(G)現行參加管理局實施本例下文規定目的之醫師,就參加醫師中選出之人 員不超過四人;(H)由總督委任之人員不超過五人。
(三)除受本條(五)項規定限制之外,主席與上女(二)項( ),(G)及 (H)各款所指人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由於管理局之創立,本條(二)項 (G)款所指人員未能即行選出,應由中華醫學會舉派會員二人-
任,任期只限一年 ,其後連選得照本項環定任期連任。
(四)除受本條(五)項規定限制之外,則主席任期三年或至卸任立法會委員職 時爲止,二者仍以較早實現者爲準。
(五)主席,副主席及本縣(二)項(C),(D)或(E)款所指人員以外之
06 看透年馁 第十八回
法規新編
管理局局員,得先期三十日通知管理局自行告辭。
(六) 局員如因疾病,離港成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該局參加會費達六個月者,應另 行委任,舉派或選任局員一人補-
其缺額。
第四條。八一)管理局召開會議時日地點,應由主席指定之。(一)以有局員五 人出席會議爲法定人數。(三)管理局會議,不得因局員名額有空缺或局員之委任畢 派或選任有缺點而影响其效率。(四)管理局會議,一切問題之决定,應由出席及有 表决權局員以多數表决之,但可决否決兩數相等時,主席除原有表决權外,另賦有一 决定性表决。(五)主席與主席未能參加會議時,出席局員得互選一人-
任此次 會議主席。(六)管理局得制立規例,規定會蹤程序及其有關事務
。管理局對於局務,得就其認爲方便之方法加以處理,並爲實施此項目的 起見,得在局員中選舉小組委員會,授權各該小組會會同另外經該局認爲必要之其他 人員(不必盡屬管理局局員),以處理該局所委託之事務
第六條。〔])管理局爲一法人組織,名爲「學校醫務管理局」,得以此名未 還繼續存在,得在各級法庭進行爲原告及被告之訴訟,得設置及使用印鑑一件,並得 將該印鑑毀棄,更易或從新教眞之。〔二)所有契約文件或其他據需要蓋識骸局印 鑑者,須戮印該印鑑,並由主席或副主席會同局員二人簽署之,此項簽署,即爲各該 契約文件或書據正式職之-
份証據
第七條。(一)管理局爲供應本港一切或任何學校學生廉費治療起見,應賦有下 列懶力——(甲)管理處理與舉辦任何計劃,以增進上項目的;(乙>酌定適當條件 與任何人或團體,不論是否爲註册法人,簽立合約;(丙)購冫承批,管有及享受 任何種類性質與座落任何地方之土地房屋業權或租賃證,購受各種各類船隻車輛配備 及其他財產,將現金投資承押任何土地樓宇業權租權,按揭,債券,股票,資金或 任何公司之股份,証券或抵押品等;八丁】酌定適宜條件,將管理局當時託管或所有 土地樓宇業權租權按揭債券股票資金股份証券船隻車輛配備或其他財產給予,出案, 轉移,轉讓,交換,按揭,過戶,贖還頂讓或脫售之;(戊)酌定適宜方法 揹現金 與保証還款事宜。
〔1〕執行本(一)項規定所授權而涉及放激謀利或關涉借資金償還條件等 須就此項範還品由財政司以書面核准之。
(三)爲避免疑識起見,應視管理局爲符合一九五八年二三號慈善團體(地) 條例第二條規定意義之慈善機構,受該例規定之管制。
(第三篇)
第八條。(一)管理局須將該局一切出納設置正當帳目,並編造每年歲至八月三 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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