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

※看涛年任 第十八回

(二)凡違反規則第六、七、八、九、廿五、廿六、廿九、卅、卅三、卅四、 八、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五、五拾六、五拾七、五拾九、六拾、六拾二、六拾九、 七拾六、八拾、八十一、八拾二、攔拾三、拾五、八拾六、八拾七、八拾八、八拾 九、九拾、九拾三、100、10一、一〇三各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除依本規則 規定沒收貨物外,應受五萬元罰金及拾二個月徒刑之處分。

(三)裁判司如認定其犯罪行爲有規避納稅之意圖者,則除依本條規定科以飛 處分外,另照犯罪有關貨物應繳稅額,加科拾倍以下罰金。

第十一篇 廢

第一〇五條。香港法律第一〇九章徽稅商品規則茲宜告廢除。但舊規則第六篇第 一拾條甲及二拾四至三拾七條,附表第一號內戰第拾一至拾四號表格,舊規則第一及 拾九條,第二號附表等關於糰牌之規定,應繼續發生效力,直至另訂規則代規後爲

附表——牌照費及徵費表從暑

地方稅(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二八號修正第一一二章地方稅條例,是年九月十七日通過施行(原例 見本報一九六○年第四十八期地方稅條例特輯)。

第一條。(一)本例定名一九六四年地方(修正)條例,除本例第十一條增訂 本七十條甲之外,應由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起付之實施。

(二)本條第十一條所增訂之第七十條甲,應視爲由一九五六年九月廿八日起施 行*

第二條。第一壹二章地方稅條例(簡稱例)第二條詮釋「課稅盈利]一定調删 除,易爲下文——「盈利」指任何人遵照第四篇規定計算某一年份基本期間應予 課稅之盈利。

第三條。例第十二條(二)項之後入下文第二項甲———— (二甲)凡依本條( 二) 項規定扣除本條(一)項(丙)款規定之免稅額,此項扣除,對於讀後依上述( 丙)獄規定計算之免稅額或所支銷之費用並無影响,一若此項扣除額已全部獲得許可 而加以計算者。

第四條。例第十四條(一)項「經營此項商業或業務所得或所生盈利」句之後 ,加入下文一段————但由於出售股本資產所得利潤除外。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三六 第五條。原例第十五條(一)項「經營各該商業職業或務業在港所生所得盈利 」句之後加入下文一段—————但由於出售股本資產所得利潤除外。

第六條。原洲第十五條丙如下修正:(甲)本第一行一以計算其人應稅盈利 額」,易爲「以計算其人依本篇規定之躪稅盈利額」;(乙) 本條(甲)項(二)欸 「以計算該商業或業務之應稅盈利者」,易爲「以計算該承購人經營該商業或業務所 得盈利而應依本規定予以課稅者

第七條。原例第十六條潑除——易爲下文:

第十六條(核算課稅盈利)。

(一)爲礦算任何人在某一課稅年度憑依本規定課稅之盈利起見,應將其人在

該課稅年度基本期間內因取此項盈利之一切支及全部費用扣除之,包括下列各項

(甲)其人因揭借款項用以產生此項盈利所納借款利息:

(乙)其人租用土地國房屋用以獲得此項盈利所支出之租值·

(丙)依第六篇(折舊)規定之免稅額,以用作產生此項盈利之資產爲限;

(丁)任何商業業務或職業遇有枯帳,經稽核員(評稅員)按據證明~滿意認定 係在課稅年度之基本期間內變爲枯帳者,没有疑間之債務,經籍核員料定在上述基本 期間內可能成爲枯帳者,無論各該枯帳或有疑問之債務原在該基本期間開始之前到期 及應予收回者,但——(一)依本款規定應予扣除之債務,只限於在該期間內商業上 所得收益,爲計算盈利起見應照本篇規定課稅者,在本港經營商業之人在普通業務 上貸出獄項之債務;(二)其在基本期間內收回以前准予扣除之枯帳或有疑問之債務 所有此等款項,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應視作該商業業務或職業在該基本期間內所得 之一部份盈利論:

(戊)由於修理生產此項盈利之樓宇場所,設備,機器,工具,用具或事物所支 銷之費用;

(已)由於更換生產此項盈利之工具,用具或事物所支銷之費用,但此等工具, 用具或事物,不得依第六篇之規定給予折舊免稅額

(庚)無論第十七條有若此之規定,任何商業,職業或業務對於生產此項盈利所 用商標在港注册所支銪之費用:

+

(辛)依本例施行規程規定之其他應予扣除者

(二)根據本條(一)項(丙)獄之規定其用作生產此項盈利之資產,因另有其

他用途,而將第六篇規定折舊免稅額減低者,此項減少數額,對於續後依第六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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