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看港年輕 第十八周

香港全貌

建築學會反對新例

致停工之地盤數 增加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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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港十一月十二日報載:本港建築 學會假座大會堂舉行會員大會,以討論港 府所提出立法局會議通過之建築新法例, 由談會副會長郭氏任主席,據謂,新修正 之建築法例,對於地段再度發展時已有許 多會員感到遭遇困難,因新例規定,凡申 請發展某一地段,或再發展某地段,必須 經過工務局派員視察,該視察員需要攷慮 拆卸打樁及地基有無影响鄰樓安全, 然後批准發展,故對建築業大有影响。

各會員隨即發表意見,現該會定於日 間再度召開第二次會議,俾各會員有機會 多發表其對新修訂建築法例之意見,一俟 彙集各種意見後,即請當局予以再度修 改。

地盤停工考慮放寬

在修訂條文成爲法律以前之八個月, 建築事務主任因危及其他樓宇而發出之停 止拆卸,挖掘及打樁工程命令,共七十三 份,同期內,有樓宇一一四間因附近正在 施工而予以封閉

A

新法例通過後,建築事務主任拒絕批 准申請書約二百六十份,此等申請書係涉 及使用打樁撞樁者,另有二十份申請書則 係因建築事務主任認爲拆樓可威脅鄰近樓 宇,而加以拒絕者。

鄔氏稱,政府建築測量師最近去各 審定劃則,說明彼本人或可對申請書再 行考慮之條件。

郭氏謂:吾人之目的必須爲繼續對舊 摟住客之安全盡可能予以最大之保障,並 且盡量避免需要將住客遷出。

條件放寬的難開工

除受此等條件之限制外,政府將盡可 能確保重新發展工程不致受到延遲,特別 係發於此種發展多爲建築住宅者。

由於建築新例之施行使衆多地盤被迫 停工,當局决定考慮批准條件據十11月十 三日報載:工務司勵德對於若干建築地 盤工程停頓問題,說明政府立場。

因此之故,吾人希望可以在許多受影 响之地盤上准許進行打樁。

鄒氏透露:工務局測量師最近已去函 各建築師,說明可以重行考慮批准開工之 條件,只要對舊樓住客之安全有所保障 不致使鄰近建築物倒塌,發生喪失生命 劇,工務局便盡一切可能批准工程進行 以免建築發展受到阻延,自本年九月實施 修訂建築新例後,建築事務主任便有權拒 絕批准危及毗鄰樓宇各項工程之進行,以

政府建築測緻師規定之條件爲需將 鄰近樓宇情形及支柱情形提出報告,並禁 止採用中國杉或竹作支柱,並須時時有人 監督地盤。

郭氏謂:此等條件,或許有人以爲過 嚴厲,但此等條件,對有經驗之工程師或 則師以及有責任心之發展者而靈,則殊非 要求過份。

一年來之香港建築 (第二篇) 鄒氏又謂:吾人對於對重行發展港九 各舊地區之私人發展工作並不欲見其窒息 惟負責發展計劃之人士,必須接納保障 附近樓宇及其住客。但即使在此等情形之 下現時受影响之地盤亦有不能全數開工。

據指出:「有若干地盤,雖採取最小

心之預防方法亦不能消除其對附近物業所 形成之危險。此等地感乃最嚴重而難解决 之地盤,吾人仍未找得切實可行而滿意之 解决辦法。在吾人重行研究各申請之前, 吾人實無法知悉有幾多地盤可列入此類者

阻延建築不致受罰

據十二月廿二日報戰,執行新例阻延 建築計劃,業主不致受罰。政府之建築師 ~明這種態度,政府屋宇測量師沙必達, 昨日發出一封通函,闡述政府對於現正遭 受延宕之若干建築計劃之態度,此等計劃 目前正在依照豁免令規定條件而執行。 而其延宕並非由發展人之過失者。

此等延宕事情,有許多可能係由於一 九六四年建築(修訂)(第二號)條例之 影响及有關豁免令所規定之時間期限而引

該通函現正送交本港全體審定則師, 沙氏在函中稱:「當業主由於環境超出其 控制能力之外而致未能依照谿免令所定期 限完成其建築工程者,政府照例准予延長 相當於某一期閒之時間而免予處罰。』 彼指出「延宕可於開工時或開工後發

tho

六八

生,一九六四年建築(修正)(第二號) 條例通過後,此類案件發生更多。』

沙氏列舉若干開工時發生延宕而經建 築事務主任承認其延宕係非爲業主所能控 髖者,同時亦爲建築事務主任可能准予 長動工日期者,此即爲·

( 甲 ) 根據一九六四年建築(修訂) (第二號)條例 拒絕批准開始拆卸工

(乙)業主方面,未能獲得進入毗鄰 物業

以建築事務主任所規定之適當支

(丙)未能取得空樓,惟申請人須能 使建築事務主任滿意,認爲申請人已經開 始進行法定程序, 並且注意進行此種程

沙必達亦說及三種理由,此等理由爲 政府通常認爲非業主所能控制而予以接納 者,因而通常均給以同情之考慮,免予處 劉而准其延期者。

此即爲:

(甲)建築事務主任根據一九六四年 建築(修訂)(第二號)條例而拒絕批准 進行打樁或挖土工程。

(乙)建築事務主任對於在獲得豁免 令後所呈交之圖則未能在廿八日之法定期 内予以批准。

(丙)因有危及毗鄰樓宇之情形而由 建築事務主任下令停工,以致引起阻延。 惟發出停工令之原因,並非由於業主,或 其屬下人員之疏忽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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