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一)凡依一九五八年道路交通(停泊及傳統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所發 月票,即准許票上所列汽車駕駛人(仍須受規則第十條規定之限制),在月稟效期 內,隨時將該車駛入依規則第五條規定承辦管理人發給月票之臨時停車場停泊,仍以 場內有車位足供該車停泊者爲準,但對於依規則第三條(一)項規定限供某種某類汽 車停泊之臨時停車場,其月所列,並非盡於此種類者則除外。(二)依上述規則 規定所發月副本,爲實施本規則之規定,應與原發月票正本具有同樣效用。

第九條。臨時停車場當值管理員,須於每日最早六時將當時在場内停泊所有汽車 之車牌登錄於登記册内,其展示月票在塲停泊者,則登錄此項事實,並在册内簽署及 註明日期,上述登記册,自最後一柱登記之日起,至少須在場内保留兩個月以上, 將本規則規定所收泊車費結算之,由管理員造與簽署之登記册,即爲册内登錄車牌 之汽車在當日當時停放該臨時停車場之表面証據。

第十條。(一)無論任何汽車,不得在臨時停車場停泊或容許停泊超過七日以上 。(二)督察以上階級穿着服之警官如認定任何汽車在臨時停車停泊或任令停 而有違反一九五八年道路交通(停泊停)規則第七條(一)項規定之所爲者,應 具有同樣權力將該車輛移去,而該第七條規則(二)、(三)及(四)項之規定,對 於此等被移去之汽車應適用之,一若其內文所指稱之停車費,即爲本規則第七條規定 之應納停車費,又該第(四)項(乙)款所稱支付執行該規則規定所支館之費用,即爲支 付執行本規則規定所支銷之費用。八參攷一九六三年規第一五號公佈之修正規則) 第十一條。(一)汽車駕駛人在臨時停塲内,須遵從—(甲)管理員所給予之 一切合法指示;(乙)塲内所設指揮管理汽車之一切標誌及訊號。(二)汽車駛入 臨時停車場停泊後,該車駕駛人與所有乘客,須遵照塲內裝設標誌所指示之途徑儘速 離開停塲車場。(三)入塲停泊汽車駕駛人按據管理員之要求,須報明其本人姓名地 (四)無論何人不得在場内响號。(五)無論何人在場內車位上泊車,不得作不 必要伸越其他泊車位界線之上。

第十二條。(一)除下列人外,無論何人如未先得臨時停車塲值勤管理員之許 可,不得擅進該場或其任何一部份地方——(甲)管理員或受僱在該塲任事之人;^ 乙)執行職務之官;(丙)駕駛汽車入場或離場之人;(丁) 駛入停車場汽車之乘 客或意圖乘車離塲之乘客;(戊)依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准洗播汽車之人。(二)無 論何人不得在場內專供汽車通路用之地方遊行。(三)凡經管理員飭令離去,不得 在堀内停留。(四)無論何人如無合法權力,不得將本規則規定所發車票撕毀或塗改 。(五) 無論何人如無合法權力,不得接觸或干預在場内停泊之汽車。

第十三條。(一除車主或其全日受僱全日人員外,無論何人如未領有警務處長 依一九五八年道路交通(停泊及停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所發有效清潔汽車人許可証 者,不得在臨時停車場洗汽車或入場進行洗刷工作,(二)輔政司對於非依規則第 五條規定交由市政局管理之臨時停車場,得依據本條(三)項所列條件及酌定適當條 件,給予專利權與任何人,俾與在場停泊汽車之車主約,承辦在該處清潔汽車工作

§ 看透年俓 第十七回

法規新編

。(三)給予此項專利權,附有下列條件——(甲)承商限定用領有上述規則第十 六條規定所發清潔汽車人許可証之人担任此項工作;〔乙)清潔汽車收費,以不超過 輔政司所指定者爲準。(四)承商或其僱用人員不得干預或侵擾任何汽車

註册事主正式授權爲之者不在此限。(五)政府對於臨時停車場而給予本條(二)項 所稱專利權與任何人,該承辦商或其所僱人員有損害任何汽車,任何人等或事物之所 爲時,政府方面不負若何實任。

第十四條。凡違反規則第七條(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八一 )及(四)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五條。本規則之規定,對於政府車輛及公務人員,並適用之,一如按照一九 五九年三九號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一條(一)項規定適用該例第三、四、五及大規 定之同樣方法辦理,但政府車輛與公務人員在塲停泊車輛,不收停車費。

表 臨時停車場收費 (依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同一日由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全段時間......一元。1、同一日由下午一時至 下午七時全段時間......一元。(即兩段時間共收二元)

醫藥

醫療所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三年二七號定醫療所登記管檢查及其有關情事條例,是年九月四日由 立法會三讀通過,定期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三年醫療所條例,並由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例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診療所」用以或擬用作診斷或治 療疾病或精神或身體傷殘患者之場所,但下列傷所不包括在内:(A)作上述用途而 由聯合王國政府或香港政府任何部門或香港大學所開設或管制之塲所;(B)註册醫 師在業務上專作診症用之私人診所而非附有任何名義者;(C)遵照一九五九年二九 號牙醫登記條例規定注册牙醫在業務上專作執業用之場所而非附有任何名義者;(D ) 依第一壹四章各種牌照條例規定領有執照之人專用以經營治療院之場所;八E) 第一壹四章各種牌照條例規定領有執照之人專用以經營按摩院之場所;(F)根據一 (第三篇) 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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