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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發出應課稅費通知書, 如照下開規定通知該有關之人, 即作正式送達論 (甲)由處長或其他授權人員口頭通知其負責人者;(乙)交由其人親自接收者;( 丙)按照其人通常或最後所週知之住址或營業地址掛號郵遞或留交其人者。

第二十七條(計算稅費必要時驗文件)。處長對於適用本例規定之貨物,得要 求該入口商或製造商品驗發貨單及認爲需要之文件,以便估計稅費,此種文件並得由 處長保留與酌棄處置之。

第二十八條(入口貨物繳具稅費保証金准予儘先提貨)。 (一)入本港貨物一 時未能確定其應嫩稅費者,無論本例有若何其他之規定,處長或遵 第二十五條規定 授權之人員認爲適當時,在該入口商繳具保証金或其他担保,足資償付徵稅額後1 得准予儘先提貨。(二)處長或授權人員對於依本條規定准予提取之貨物,在核定其 應納稅額後,須開列稅單通知該入口商,此項稅額或依本條(一)項規定具有保証金 之稅費差額,應即繳納或發還之。

第二十九條(保稅公會或領照貨倉持照人之實任)。(一)所有保稅公倉領照 貨倉持照人,對於歸其保管之貨物,無論是否存於其本人倉庫者,應負有繳納此等貨 物稅費責任,直至該貨已遵照本例規定所發許可証搬運出倉時爲止,對於歸其保管之 徵稅貨物如有短少而不能解說明者,即其人有非法與違反本例規定將貨物搬運 去論處,貨物短少而能証明係由於裂漏破損或其他意外之損失,經處長表示滿意時? 即作爲有-

分解說証明論。 (二) 依本條(一) 項規定估計稅費,對於有關貨物之正 確數量,品質或價值未能加以確定時,處長得就可資應用之最好憑証作根據而評定其 稅額,未有此項憑證或認爲不確當時,得逕就貨物數量與品質裁定之,或逕行指定貨 價而計算其稅額。 (三)不服處長依本條(二)項規定所爲裁定者,得具狀向總督在 政務會提出上訴

第三十條(買賣貨物立有合約適值稅率變更或廢除)。(一)凡訂立買賣合約而 於交貨之日或以後,適値新頒稅率或增加稅費,而出售人遵照前訂合約交貨並已照新 稅率或所增稅費納稅,雖合約並無此項規定,仍得將新增之稅加入合約訂價內合併計 算追償之。(二)凡訂立買賣合約,而於交貨之日或以後適值廢除稅率或減少稅費而 購買人遵照前訂合約收貨,雖合約並無此項規定,仍得將合約訂價減除所廢除之税率 或所減稅項計算之。(三)凡依本例之規定,因稅或減稅而致增減合約上之訂價時 ,買賣雙方得予協議,如不獲協議,則由處長裁定之,使因新稅而增加或由廢除稅項 而減少之歎,得在合約訂價中依法增減之。(四) 本條之規定,對於業已繳付稅費而 尙在製造中之貨物,應適用之。

第三十一條(對領照人執行追償及扣押欠稅或罰款)。(一)依本例或施行規 規定領取執照之人,如欠繳本例或施行規則所定稅費或所科罰金,則該領照人或其代 理人或代表人保有或管理所有此種未稅貨物,製造或出產此種貨物之一切物料、儀器 配備、機械、工具、容器,或配製此種物料之一切用具或有關此項業務之一切事物

·在———(甲)應納稅當時或欠稅時,或(乙)在犯罪科罰時,未有完稅繳付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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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近年馁 第十七回

法規新編

者,應受扣押抵償之處分。(二)無論本條(一)項有若此規定,處長或其他授權人 員曾就第二十六條規定評定貨物應納稅費,而此種貨物在慣常商業上完全以代價售給 正當承購人,並於頒發扣押或抄此項貨物命令之前經由該承購人收貨者,此種貨物 不應受本條(一)項規定查抄之處分。但貨物如已被查抄,則表証此種貨物根據本項 規定不應受查抄處分之証據,應由聲請人提出証明之。(三)凡應納稅而領照人逾期 仍不繳納者,處長得以書面授權任何人將依本條規定應予扣押之事物加以扣押,並於 先期七日予以通知後,得將扣押物品公開拍賣之。但領照人如爲蒸酒商,除須遵照本 例或規則關於准合同此種酒之規定辦理外,該蒸酒商或釀酒商或製造商得於指定 拍賣日之前,按照眞實價值繳付稅費,將各該扣押產品製造原料全部或部份 之 » 〔四)本條(三)項規定之通知,應由處長送發與在查抄當時所知之領照人或其 代理人或服務人,通知如—————(甲)事役送交其人親自接收,或(乙)按照其人通 常或最後爲人所知之生址或業務地址留交其人或掛號之,即作正式送達論。(五 ) 上述通知書未能依本條(四)預規定執行送達時,則在處長公居民衆方面可能到達 之地方標示通告,爲期七日,說明某人欠稅,經照本條(一)項規定抄沒任何事物 以資抵償等情,並於拍賣前七日標貼此項通告。(六)拍鱵扣押物品所得價款,除 須支銷執行扣押與拍賣費用,及償付該領照人所欠稅款外,如有剩餘,則發現該領 照人。

第三十二條 ( 追繳稅費 )。在不妨害本例規定追收稅費應採其他方法之下,凡依 本例規定應徵稅費或沒收-

公或作沒收-

公論歡項,悉視爲負欠政府債務論。

第三十三條(行李貨物之檢查)。(一)凡由船舶啟飛機登陸本港或離港或由陸 路來港或離港之人,徇據要求須任由稅務或警務人員檢查其人身體、貨物及行李,或 由各該稅務或警務人員帶同其人、貨物及行李至處長辦事處或警署,在稅務副督察以 上階級人員或督察以上階級警官監視檢查其人身體、貨物及行李。但屬女性須由婦女 實施檢查。但又規定,凡於任何人之貨物及行李而其人要求在塲執行檢查時;當 該人之前檢查之。(二)緝私及警務人員得依本條規定所受權實施檢查,凡拒絕遵行 本條規定之合法要求者,則該要求檢查人員不用拘票,得予以拘捕。

第三十四規(在岸上船上等檢查行李以外物品)旅客隨身行李以外之箱包裹或 其他物件運上任何船隻飛機車輛或火車,或由船機車輛 運登陸或裝載,或從難 碼頭貨倉車站或地方移運來往,或從海陸空運入或蓮出本港者——(甲) 得由 緝私隊人員檢驗,搜查及予以扣留,睽各該物件主管人開啓,以便檢查,如不啓驗, 得由緝私人員移往處長指定地方,聽候處置;(乙)得由處長通常或對某次特別事件 授權之緝私人員或察以上階級之警官飭令打開檢查之。但對於各該箱槓包裹或其他 物件之管理人或保管人,應給予便利,俾在打開、檢驗及搜查時得在塲知見。

第三十五條 (不合正當手續保有籤條等物)。(一)無論何人如無合法權力或宥 恕,不得存有處長對本例規定所發之應用籤條、包裹或標記。(二)無論何人如無合 法權力或宥恕,不得存有從任何載器拆出之籤條、包裹或標記而意圖再行使用之。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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