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逄年馁 第十六
(一)業主收取租金,應以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五日 戰以前向承租人所收最後一次的租金爲標準底額,但如屬 住宅樓宇,則可加收百分之卅:如屬商業樓宇或商店,則 可加收百分之四十五,這個法例在一九四九年,租務法例 修改後,對商店,准再增加百分之五十五,前後兩次合 百分之百,例如: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以前租金是一百元 ,則可增至二百元。
梁主便可向法庭申請,請它調整租金,低設備如果比現在」時,這便算是危樓了,不論危樓可以修理或拆除,住客都 還簡陋的話,承租人也有權向法庭申請把租金減低的。有要遷出,並由當局頒封閉令,所以在這情形之下業主與住 些巧立名目7諸多索取租值以外的任何費用,如索取鞋金客例禁止迫遷住客的規定就不適用了。如果危樓經過修 ,頂手費等,都屬違法,同樣可以受到處分。
無後,住客是可以重新入住的,租值也是和以前一樣,但
業主設法誘使承租人放棄承租權,不論是否威迫利誘」危樓如果是非拆不可的時候,在以前住客是不能享有補償 或是設計使承租人在屋内窩婚聚賭而乘機施以迫使承租」的權利而搬出,所以危樓即俗語所謂無償迫遷,但現在就 人放棄租攤,這都是違法的。
有些不同了。
收貴租的條件
危樓拆遷可獲補償
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中旬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議首
(二)二房東的收租利潤,應就業主所收的租金 (大 租)連同二房東自己所住及三房客所住的地方平均計算 准加百分之二十。但有許多要從屋宇的大小,設備,及附
上面所說的合法變更租金方法,都是法律所規定的 近的環境來作標準租金的因素。即二房東除了付出自己應
但採用的人還比較少,而採用較多的方法,就是業主與住」「一九六一年拆卸摟宇(地盤再發展)條例一草案時致詞 付的租金外,若租給三房客,准加二成利潤。政府立法的 客自行簽訂合約,在大家同意之下收取超過法律限額的租稱:「一九五九年七月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以檢討由於本 用意,主要是限制二房東不得兼享賺租賺住的雙重利益。金,爲什麼他們會這樣做呢,因爲新樓租金要比舊樓高出港危樓所引起的情况,並提出行政和立法上措施,以處理 租金的管制,是爲維持本港的社會秩序,防止業主 許多,法律對新樓似乎沒有管制,但對舊樓却有嚴格的管該項問題。該工作小組於一九五九年十月提出報告,該組 與二房東藉機苛索三房客的租金,並可減少嚴重的租務科,業主們既不冒險去收黑市租或是頂手費,也不屑收取的建議,包括對遷出的住客予以補償和安置,以及將拆卸 紛,這條例是一九四七年五月廿二日公佈實施的,不過酒 太低的租金,最好的方法,就是找一個願意出貴租的住客 樓宇所在地址重行發展等等問題。隨後,拆卸樓宇、地段 項租金管制的條例,係以本港所有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互相簽約,這雖然是受法律的許可,但也有條件的。互簽再行發展) 法案獲得首讀。該法案在「目的及理由]內提 的合約必需是定期的,不能超過五年期,年期滿之後,如」請注意下列的事實:當一間危樓依照建築取締部的命令拆 雙方同意,必須另簽新約,舊約無效,還有最要緊的一點卸之後, 其業主即可收回該空地, 而毋須補償遷出的住 ,就是雙方簽了合約之後,聯合申請租務法庭批准之後, 才能生效,大多數人都疏忽了這一點。
日以前建築之一切舊樓宇的業主和二房東爲對象
收租怎樣才算違法
殘破房屋的减租
收超過標準租值的租金:無論業主的房屋在戰前或是 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五日以前租出,日收取的租金怎 樣低,但現在也要依照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五日或以 最後一次所收的租額收取。即屬於住宅的,只准加百分 之卅;屬於商業的,只准加百分之四十五,後來的再增
業主既然有權向租務法庭申請提高租金,那麼住客當 加百分之五十五,如果收超過上述數額的租金,不論多少 然亦有樱去申請减租的。租務法庭在接到住客的申請後, , 都是違法,只要承租人一提出控訴,業主可能被判
研*週圍的實際環境,如果比原定租金的當時,和現在的 11千元以下的罰款。但在香港許多事都有例外的,收租的 環境相差許多,或者是房屋的設備和狀況,也比從前相差 限額,也並不是絕對不能變更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許可, 很遠,使到原來的標準租金,顯得太高,租務法庭在種 首先是租屋時是否連傢俬亦許在內,如果連傢俬一道租出|情狀之下,可以下令將標準租金,作合理的减低。 的,當然可以加收一筆合理的傢俬費。但要很小心,免使 籍收傢俬費就乘機收貴租。還有一種是可以合法收超額 租的,就是業主對樓宇進行了加建或改良工程,支出費用
危樓
客。
關於安籤遷出的住客一問題,「目的及理由」指出 現擬向該等業主徽收一筆費用,該筆費用,等於其物業增 加價值的一半,來抵銷政府對於安置那些無法找得其他住 所的住客的費用。
回憶在該法案首蹤之後?若干員曾經批評該法案, 特別是關於向該等物業的增加價值緻收費用這一點。經過 關祖堯議員和律政司會商之後,卒於擬訂一項新法案。而
原來的法案,後來亦被撤回
現時提出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使到遷出危樓的住 客能够向租務法庭提出申請,或者和業主獲致協議,從而 摸得補償。
新法案對於安置一問題,並沒有特別規定,不過,因 「危樓」個名詞,可說是無人不懂的,在業主與住爲結構不良、火警、或天災而被拆卸的樓宇,以及依照業 一千元以上,但修理則不在此限,這種加租法也有客條例中,雖然是確立了舊樓的業主不能迫遷性客的原則主與住客條例所發出的遷徙命令而拆卸的樓宇,其住客的 一定限額的,每月可加百分之一。另外還有一種是由租務 但依據建築法例關於危樓的規定是不在此限的。在建築|地位都屬一樣7並且將會同樣得補償。 法庭批准提高標準租金,比方有一座樓宇,在職前的設備法例中有關危樓的規定是潮樣的。樓宇如因火警、風災、 該法案的目的,在於使因樓宇被拆而遷出的住客,不 是很簡陋的,連水喉電燈也是業主後來加上去的?槨1】大雨,年久失修的原因,經工務局屋宇取締部認定有危險」論其個別情形如何,都應該給予機會居住政府的廉租屋宇
居住須知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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