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看夭年輕 第十六团

法規新編

長注册送人爲託管人;(二)該基金以在付託日上述緒言所列賸餘之欸,連同在付託 日以後隨時所得捐贈或由托管人募集之其他資金組成之。(三)上述緒豐所列基金原 有託管事宜,由付託日起,即作撤銷論。

第四條。 (一) 託管人受託掌理與繼續保管該基金及按照委員會對下列各項主旨 所建議之方式與程度開銷之————(甲)委員會對於因遭受火災、水災,暴亂,風災 其他禍害之人,認爲需要給予款項及貸款者,得就其人應受救濟之限度給救濟金及 貸款;(乙)在同樣情形之下,由委員會酌定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援助。

第五條。(一) 茲設立一委員會,稱此會救濟託管基金委員會。(二)委員會以 下開人員組織之——(甲)社會福利署署長爲當然委員兼主席華民;(乙)政務司爲 當然委員;(丙)新界民政署長爲當然委貴;(丁) 由總督委派非公務員之其他委員 二人或多人,但華民政務司及新界民政署長得各別委派代表一人出席會議代行其職權 (三)總督委任之委員,任期得在委任狀內列明之,並得由總督隨意其委連任或免 職。(四) 委員會處理事務之必要法定人數,得依第七條規定訂立之規例所指定者辦 理,未有此項指定時,以有三人出席爲法定人數。 (五) 委員會會議,不得因委員名 額有空缺或委員之任命有缺點而影响其效率。

第六條。除須根據本例之規定及經託管人同意外,委員會對於涉及及基金管理及 貫徹主旨之一切事項,得予裁决之。

第七條。(一)委員會制立規例,規定下列事項(甲)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程 序;(乙) 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良好秩序之維持;(丙) 大致關於基金之管理與委員會 行職責各事宜。(二)依本條(一)項規定調立之條號,須將副本一份送輔政司

·啞受總督不予批准或修改之管制。 (三) 委員會會議發生爭議問題時,應由出席委 攤以多數表决之,可否決兩數相等時,主席除原有表决擢外,並賦有一表决權。

第八條。(一)委員會得隨時酌定薪額及條件,聘任秘盡一人,司庫一人要爲執 行託管事務所必要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並得聘用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有關管上發 生任何問題之意見。(二)上述人員之聘薪與費用,應由託管人在基金項下撥付之。 第九條。托管人得遵照委員會建議將任何現金作投投資,無論此項投資是否爲信 託投資者,如屬於非信託之投資,則應事先獲得財政司之批准,並得將基金項下之現 金托由主計官瀬交皇家代理人7以託管人名義投資。

第十條。(一)託管人須將該基金一切出納設置正當帳目,並編造由付日起至 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啞嗣後每年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期内之基金帳䯼 朋表,該表應列明一切收支帳與結算表,並由託管人簽署之。(二1 ) 基金帳目及簽署 說明表,須送由總督所委審計師審核,並加簽証及酌緻提出報告。(三)簽署及簽証 帳目說明表謄本一份,連同審計師報告書及託人對是年度基金管理之報告,須於是 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或總督權宜决定之寬限期内送吳立法委員會審查。

第十一條。基金之管理費,除第八條(二)項規定之聘薪與費用外,應在本港稅 收項下支付之。但財政司得指定一項每年監督費,由基金收益項下提支,撥入本港稅 收項下散存。

享譽三十餘載之

華僑日報

商工必覽

學生必讀

社團必有

家庭必備

因為它內容豐富,適合商工學生,適 合家庭,也適合社團閱讀,所以它擁 有無數的讀者;為一份最暢銷報紙。 每份港幣二亳 每月六元

社址:

歡迎定閱.可向各報販訂購

【總社:香港荷李活道一一〇號 電話:三八〇六六

中區辦事處:砵甸乍街二號B 電話:二一八六四

(第三篇)

六六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