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3 — Page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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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生死登記(一號附 表修正)規則

一九六二年人事登記(取消登 記與身份證)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五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七四章生死條例第二十九條 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原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二〇五頁)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生死登記(一號附表修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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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七四章生死登記條例第一號附表「出生註册處」項下爲如下正:(甲 第十四項刪除下列各區——沙田,八鄉,錦田,十八鄉,驛山,頂村,屯門。(乙 )第二十項之後,增入下交廿一項———廿一、元朗。元朗區出生註冊處。

改訂長途電話收費立法會

决議案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本) 四月十八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冫本日立法會依一九五一年一八號電話條例第二 十九條(二) 項之規定以決議案通過由一九六二年四月十八日起將該例附表第五篇( 一)、(二)、(三)、(四)各項删除,易爲下文:

一、在下列任何兩地區通話每三分鐘或不滿三分鐘收費三角,即——(甲) 水 灣;(乙)沙田;(丙) 大埔;(丁)荃灣;(戊)香港或九龍。

二、在下列任何兩地區通話每三分鐘或不滿三分鐘收費四角——(甲)青山; (乙) 粉嫩;(丙)町九;(T)元朗;(戊】香港或九龍。

三、在下列任何兩地區通話每三分鐘或不滿三分鐘收費四角即(甲)青山; (乙)粉嶺;(丙)町丸;(丁)元朗;(戊) 清水灣;(已)沙田;(庚)大埔; (辛)荃灣。

四、在下列任何兩地區由長洲與石壁及頭島長沙政府電話通話每三分鐘或不滿 三分鐘收費一元,即————(A)長洲;(B)石壁及頭長沙政府電話;(C) 青山 ;(D)清水灣;(E)粉嶺;(F)沙田;(G)大埔;(H)町九;(I)荃灣 ;(J)元朗;(K【香港或九龍。

五、在香港或九龍電話亭與下列任何一地區通話每次收費三角,即——(甲)淸 水澤;<乙 > 沙田;(丙)大埔;(丁)荃灣。

六、在下列任何地區電話亭與本地區通話每次收費四角,即 (甲) 青山;(乙) 粉嶺;(丙 ) 町九;(丁)元朗。

98看崚年輕 第十六

法規新編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四月四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六〇年一八號人事登記條例第十條但書 (六)及(七)項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二年人事登(取消登記及身份証)。

二、凡在一九六二年11月卅一日或以前未有遵照附表所列命令依一九六〇年一 號人事登記條例規定申請重新登記者,由該日起即視作終止依該例規定登記論,而其 人依該例規定所領有之身份証,由該日起即作中止生效論。

附表:一九六〇年人事登記(再登記)分。一九六〇年人事登記(再登記)第三 號令

附註:凡依第一七七章人事登記條例規定所領礙身份証,其編號由一〇〇一至四 COCO號,及四〇〇〇一至六五〇〇〇號,而在一九六二年三月卅一日猶未依附表 所列兩項命令規定重新辦理登記証者,其所持有之舊身份証應告失效,並由該日起即 成爲未辦登記之人。

社會救濟託管基金條例

COMMUNITY RELIEF TRUST FUND ORDINANCE, 1962.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二年一七號設立一項託管基金,稱社會救濟託管基金,及加以正當管理暨 其有關情事條例7年月十五日公佈施行。

案查———社會人士對於年前瑪麗風災,紅磡谷山大火,元朗水災與新九龍僭住區 大火曾迭次捐助巨欸~援助及調濟難民,爲達成上述目的起見,支發此項資金爲數雖 多,然剩餘者亦不少,茲擬設立一項單純基金7名爲社會救濟基金,其支銷用途, 定與上述目標相同,爰將此項賸餘之欸,連同以後收集同此標之捐欸,委託社會價 利署長以注册法人名義爲託管人,並委任一委員會管理之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社會救濟託基金條例。

第二條。本例除内文另有表示外,所稱「委員會」指依第五條規定委任之委 員會

第三條。(一)設立一項託管基金,稱社會救濟託管基金(下簡稱基金 ),由 總督指定日期(下稱付託日),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將基金移交及付託社會福利署 (第三篇) 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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