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看夭年 第十六

法規新編

ORMIS

海港檢疫及防疫(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二年第八號修正第一四一章海港檢疫及防疫條例,是年三月廿三日公佈施 行(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三第八八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海港檢疫及防疫(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四一章海港檢疫及防疫條例第二條(腦)第一項「建築物一定 羲之後加入下女一定義「霍亂」包括副霍亂E NTERITIS CHOLERIF

EL TOR。

一九六二年輸入肉食牲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三月二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市 政事務條例第五十五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輸入肉食性口規則,並由總指定日期在政府公 報刊發公告施行之。

第二條。本規則除内文有表示外,所稱「適當主管」指任何國家依該國 現行法律有櫙檢驗食品及簽証屬於適合人類所食之適當主管官,並經總僭爲實施本規 則規定當時予以認可者;「除入J指由海陸空帶來港者;「肉食」指獸類鮮肉或凍 肉或其他可供人食者;【官方証書一對於肉食,指適當主管會對外地肉食所發証書 顯示—————(甲)有關之肉食係採給於在屠宰之前或宰後經過檢驗及遵照總督認 爲滿意之準則辦理者;(乙)其對於此項肉食整理醃製及包裹係已採取一切必要措置 以免危害公共衛生者;「官方証書」對於牲口,指適當主管官對外地牲口所發証書 顯示該証書有關之牲口係經過檢驗,認爲適合人類食用,並經依照衛生狀况予以包裹 者:「外地」指由本港以外地方帶運入口者;「牲口」指新鮮或冰凍家禽之鷄鴨鵝或 火鷄,並包括此項牲口之新鮮冰凍之切件;「禁止輸入肉食」指附表所列各種外地 肉食;

第三條。(一)總督爲實施本規則規定對適當主管官之認可,應受總督指定條件 之限制,而此種認可並得由總督隨時取消之。(1)總督對任何適當主管官之認可 遠同其限制條件,須予通告,又此種認可之變更或取消,均應在政府公報刊佈之。

第四條。除經醫務衛生監督或監督授權代表之公務員書面特許者外,無論何人不 得輸入......(甲) 禁止輸入之肉食;(乙)無官方証書之外地肉食;(丙)無官方 書之外地牲口。

附表

第五條。凡造反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論罪科二千元罰金 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六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規定暨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罪行 權力之下,其依本規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訴訟,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禁止輸入肉食

(依規則第二條規定)

(甲)屬肉,是即含有屑肉,割正或切片肉(不論連骨或去骨),不能就其形狀 判定爲獸體之某一部者。(乙)肉類(猪肉除外)而雜有胸膜膜,已與肪膜或分 離者。 ( 丙 ) 羊肉與羊仔肉以外肉類,已將其淋巴液腺割去者,但配製肉食必 去 之線體除外。(丁)獸頭而無顎下腺者

一九六二年建築(拆樓工事)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七月三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六八號建築條例 第二十六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定由十一月一日起行。

第一條(命名與實施)。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建築(拆樓工事)規則,並由十 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對於拆樓或拆卸樓宇一部份工事,應適應用之。

第三條(檢定建築師與注册營造商在開始拆樓前應有職賣 ) 。 (一)受聘拆樓之 建築師在興工————(甲)須將該處一切煤氣、電力、自來水及其他量計拆除, 除拆樓工事上所需用者外,須截斷該處煤氣電力供應;(乙)須將附設於該處之電 車電線、街燈系統、電力供應或其他公用事業之裝置拆除之。(二)受聘拆樓之註册 營造商在興工————— (甲)對於毘連戰面向街道之牆壁(一)須在該處二樓平面 上,沿該牆構築扇形上蓋或板台,以承接拆樓時傾跌之材料;(二)須在該處其他各 層樓構築扇形上葱或板台,免受坭塵之干擾或坭 物料跌落之危險;(三)須將全部 牆壁加蓋竹笙,以免飛楊妨碍衛生;(乙)須將一切排水渠濟之渠口封密;(丙)拆 除所有玻璃窗框及門框。

第四條(架設撑柱)。 (一)除本條(二)項規定之多,在興工拆樓前及在進行 拆樓有此必要時,須採取預防措施,在可能範圍内架設-

分撑柱,以免該樓宇或相連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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