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恊看透年輕 第十六
第二十七條。(一)受本例規定限制之土地所爲轉移,得就附表所列一款表格, 依環境需要所應加以改正者爲之。土地局長爲地產進行買賣便利起見,認爲必要時, 得另行訂定其他表格,以資辦理。(二)本篇關於轉移地產之規定,限適用於採用 附表所列之一歎表格或土地局長爲便利買賣地產所訂定之其他表格者。 (三)本條之 規定,並不是解釋作爲所有轉移必要採用附表所列某一款或土地局長依本條(一)項 規定訂定之表格之所爲。(四)凡在一九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或以後所爲轉移,不得 僅因此種轉移並非依附表所列或土地局長另訂之表格爲之者,而視爲無效。
第五條。原例第二十八條(淨)項以上各字樣除,易爲下文————「第二十八條 。凡依附表甲款表格所爲買賣之轉移,下列各項條款,應作爲包含在內論」
第六條。原例第二十九條(一)項(甲)歎以上各字樣除,易爲下文—————「第 11十九條(一)凡依附表乙歎表格所爲抵押之轉移 (如經雙方當事人訂明不付還抵押 歎時承典人方能割業者),下列各條款,應作爲概括在內論····
第七條。任何政府官員在本例施行前,會代表總督以備忘錄特許任何地產准免適 用例第二篇之規定,而在簽發該備忘錄當時,總督可以遵照原例第七條之規定在法 律上賦有此項特豁免權者,上述備忘錄應有效,及永遠作有效論,一若係由總督 根據本例第二條所修正之原例第七條授權爲之者。
房屋 類
房屋(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二第七號修正一九五四年一八號房屋條例,是年三月二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房屋(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一八號房屋條例(下稱原例)第四及五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四條。(一)主管官認爲適宜時,執行本例規定所賦予之權力與行使其職責 俾能供應總督隨時批准各該類人士所需要之房屋,連同適當建築物(住宅以外)及 附屬之必要建設物等。 (二)主管官除仍須遵照本例規定辦理之外,如由總督批准 得執行本條甚或本例所賦予之一切或任何一項權力,如適舉總督之指示,則應逕行 執行之。(三)主管官賦有下開權力——(A)購置及保有各種物業證照營業條件 與規程之規定將之出售;(B)在本港建築新房屋,公寓,平房連同其附屬塲所或結
法規新編
有
(第三篇)
二六 購物,以供本條(一)項規定之房屋,及購取,改建冫擴建,改良,修理,拆卸任何 房屋樓宇,以便供應之;(C)將適合作住宅用之臨時建築物加以建造,購置冫改建 擴建及改進之;(D)將所購或由主管官控制之房屋,公寓或其他建築物供設裝備 冫翾備或傢俬冫並由主管官酌量應否另行收費而將各該裝設傢俬出售,出借或出租; (E)管理主管官所供應或控制之房屋連同其附屬塲所結構物與空地等,及增進各該 租戶或住客之福利舒適事宜;(F)開發土地,規對街道曠地,以便供應住屋或其有 關事務;(G)辦理及執行合法託管而其目的在於促成本港房屋之供應或與主管之日 標相同之其他目的者;(H)接受一切捐贈,不論是否屬於物業及是否受特別託管者 ;(I)做作所有其他行爲而係出於執行或履行本例規定主管一切權貴之合理需要 暨爲履行主管官C照本例規定達成或促進此項標之其他職權者。(四)主管官所持 政策,須遵奉指示,保持在一九五九年四月一日以後連續三年財政年度期內,除由突 本帳正當開支者外,其歲入以足數支銷而超出一切歲出者爲準。
第五條。總得頒發命令將授予政府之財產委託主管官控制及管理之。 第三條。原例第十一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一條。(一)香港房屋主官爲一註册法人,應永久繼續存在及設置官式即 鑑一件,並爲實施本例規定起見,得購置與保有地產,不必領取一九五八年二三號 善(購置地產)條例規定之執照,並得以香港房屋主管官注册名義進行爲原告及被告 之訴 。(二)主管官依本例規定執行權力或行使職務,應視作注册法人之行爲論, 而本例所稱「主管宮」,即爲依本條例規定所組餓之注册法人
房屋租賃(止租通知)條例
TENANCY (NOTICE OF TERMINATION) ORDINANCE, 1962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二年一四號規定某種房屋終止租賃至少預先六個月通知及其有關情事條例 溯由是年四月十四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命名與實施)。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房屋租賃(止租通知) 條例,並由 一九六二年四月十四日起實施之。
第二條(適用)(一)除本條另有規定之外,本例對於一切房屋租賃權(本例遇 有所稱租賃權,包括分組織在内,但内交另有表示者除外),無論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亦無論其租約有特別指明免受本例管制之規定者,一律適用之。(二)本例之規定 對於下列各項不適用之————(甲)訂立三年或以上租期,而租約條除背約之外, 並無期終止此項租賃權之規定者;(乙)適用第二五五章業主與租戶條例規定之房 屋租賃權或依該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任何房屋頒發現仍有效之限制令者。(丙)適用 一九五二年第八號房屋租賃權(延長效期)條例規定之租賃權者;(丁)在一九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