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3 — Page 176

華僑年鑑 All

第一部 酒類

烈泼、拔關地、威士忌、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之酒· 香檳酒及其他起泡烈酒:

香港出品

其他地區出品

六十五元

帝國出品 六十五元 三十六元 二十元

-

砵酒、些利酒、馬爹喇及華茂夫酒:

其他蒸溜西(用桶運戰人口煮);

其他蒸溜酒(非用桶裝入口者):

西打酒及巴厘酒:

各種啤酒、麥酒、被打等:

凡有超過一〇四五度原重力者每度加費:

一元六角 四分

二元 一元八角 四分

其他啤酒除西打及巴厘兩種外,力度不超過一〇五五者:

[元八角

凡有超過一〇五五力度者,年度加費:

上述各烈酒,檢証超過廿二度力者,除照上表徵稅外,並規定每一度費:

一元六角 四分 五角

四分 五角

第二部

中國式土酒及日本土酒:

酒精力度超過百分計五者,每百分之一力度加費

六元五角 二角六分

六元五角 二角六分

十大元

七十三元 四十四元 二十五元 十二元 二十元

二元五角

元二角

五分

二元二角

五分 六角

七元五角

三角

第三部

烈酒除外而含有酒精之酒:

六元五角

六元五角

酒精力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度每百分一度加費:

二角六分

1 角六分

七元五角 三角

但處長對於不列入第一或第二部之烈酒,得就其本人意見,按照最相近稅率,另行評定其稅費。並又規定,處長對於隨時批輸入之酒,其數量不滿二加侖者, 得宜評 定每加侖徵稅五十元

啦啦

土地類

新界(修正與法效)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案查———(甲)例第七條授權總督在某種情形之下特許新界某等地產免遵該例 第二篇之規定;(乙)若干政府官員前會代行總督此種權力特許若干地產免遵此項之 規定;(丙)關於此項特許豁免權是否有法律效力?曾發生疑問:(丁)茲爲澄清此 種疑點計,特予此等豁免具有法律效力。

I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新界(修正與法效)條例。

第二條。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下稱原例)第七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 項「簽發備忘錄」字樣删除;(乙)本條(三)項「簽備忘錄」字樣删除

第三條。原例第二十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十三條。爲實施本例之規定,凡經土地局長簽証無訛之契據、藝書及其他文

一九六二年第一號修正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使以前依例經辦事項發生法律上 效力條例,是年一月十九日公佈施行(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一八九至九五頁)。

98 看诺年輕 第十六回

法規新編

據之備忘錄,不必遵照第一二八章土地登記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再作宣醤之証明。 第四條。例第二十七條廢除,易爲下女——

(第三篇)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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