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酒類
烈泼、拔關地、威士忌、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之酒· 香檳酒及其他起泡烈酒:
香港出品
其他地區出品
六十五元
帝國出品 六十五元 三十六元 二十元
-
砵酒、些利酒、馬爹喇及華茂夫酒:
其他蒸溜西(用桶運戰人口煮);
其他蒸溜酒(非用桶裝入口者):
西打酒及巴厘酒:
各種啤酒、麥酒、被打等:
凡有超過一〇四五度原重力者每度加費:
一元六角 四分
二元 一元八角 四分
其他啤酒除西打及巴厘兩種外,力度不超過一〇五五者:
[元八角
凡有超過一〇五五力度者,年度加費:
上述各烈酒,檢証超過廿二度力者,除照上表徵稅外,並規定每一度費:
一元六角 四分 五角
四分 五角
第二部
中國式土酒及日本土酒:
酒精力度超過百分計五者,每百分之一力度加費
六元五角 二角六分
六元五角 二角六分
十大元
七十三元 四十四元 二十五元 十二元 二十元
二元五角
元二角
五分
二元二角
五分 六角
七元五角
三角
第三部
烈酒除外而含有酒精之酒:
六元五角
六元五角
酒精力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度每百分一度加費:
二角六分
1 角六分
七元五角 三角
但處長對於不列入第一或第二部之烈酒,得就其本人意見,按照最相近稅率,另行評定其稅費。並又規定,處長對於隨時批輸入之酒,其數量不滿二加侖者, 得宜評 定每加侖徵稅五十元
啦啦
土地類
新界(修正與法效)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案查———(甲)例第七條授權總督在某種情形之下特許新界某等地產免遵該例 第二篇之規定;(乙)若干政府官員前會代行總督此種權力特許若干地產免遵此項之 規定;(丙)關於此項特許豁免權是否有法律效力?曾發生疑問:(丁)茲爲澄清此 種疑點計,特予此等豁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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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新界(修正與法效)條例。
第二條。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下稱原例)第七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 項「簽發備忘錄」字樣删除;(乙)本條(三)項「簽備忘錄」字樣删除
第三條。原例第二十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十三條。爲實施本例之規定,凡經土地局長簽証無訛之契據、藝書及其他文
一九六二年第一號修正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使以前依例經辦事項發生法律上 效力條例,是年一月十九日公佈施行(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一八九至九五頁)。
98 看诺年輕 第十六回
法規新編
據之備忘錄,不必遵照第一二八章土地登記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再作宣醤之証明。 第四條。例第二十七條廢除,易爲下女——
(第三篇)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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