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鍋鮮
安 類
一九六二年緊急措施(一九五 八年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
條例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八月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瞥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 條所授斜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緊急措施(一九五八年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條例 修正規則。(原例見本報一九五八年第四十五期並經一九六一年三一號條例修正在 案)
第二條。一九五八年三四號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條例第三十八條甲(二)項 [{1年徒刑」易爲「三年徒刑」字樣 (按載運非法入境移民之船隻,其船長船東租 人應受十萬元罰金及三年徒刑之處分)
第三條。一九五八年三四號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條例第三十八條乙(二)項 「二年徒刑」易爲「三年徒刑」字樣(按載運非法入境移民之船隻或飛機,其船長機 長暨該船該機東主或租用人應受十萬元罰金及三年徒刑之處分)。
第四條。一九五八年三四號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條例第四十條廢除,易爲下
第四十條。(一)凡協從、務股或主使他人犯原例第四條(一)項規定罪行者 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三年徒刑之處分。 (一)凡協從、教國或主使他人犯原 例第四(一)項以外規定罪行或施行規則規定罪行,或窩藏還反法例規定入境或在港 居留之人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
106 看夭年馁 第十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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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一九六二年人民入境(管制及
罪行)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月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八年三四號人民入境(管 制及罪行)條例第四十二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修正規則。
一九六一年甲第九二號公佈之一九六一年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規則第二 號附表第八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九項:
九、依第一〇九章黴稅商品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委稅務督察或以上階級稅 務官——條例第五條(二)項,第七條(一)及(二)項,第八條,第十條,十一條 (11) (一)項(戊)欸,十一條(二)項,第十一條(三)項(乙)欸,十三條(一)項 (乙)、(丙)、(丁)、(戊) 及 (已)欸。
附註:授權工商處緝私小驗人員依一九六一年人民入境(管制及罪行) 規則第五 條之規定行使條例各該條文賦予 移民局長之權力,推行防止非法入境人民事務。
一九六二年簡易程序治罪(執
照及徵費)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九月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三十六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繳費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 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一九五九年甲第四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九年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徵費)規則
第二號附表第一部第三項删除,易爲下文:
三、新九龍(甲)沙田路以西(包括啓德機場),每年每方尺一元。(乙)沙 田均路以東至官塘,每年每方尺一元。(丙)茶果嶺,每年每方尺五角。(丁) 油塘 每年每方尺五角。(戊)鯉魚門,每年每方尺二角五分。
附註:租用官地申領執照許可証增加收費率。
(第三篇)